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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時間 Thu Apr 30 19:22:53 2020
文長,先講結論,我個人是認為有認定是原因
自由行為的空間的,理由如下:
一、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是「自陷精神障礙之
狀態」,雖然以積極行為,例如喝酒、施
用毒品較為常見,但也沒有看到說不作為
不構成的,就算殺人也沒規定說只能用積
極行為。也從九十年到一○六年都在吃精
神病的藥,我是不相信他不知道不吃藥,
可能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應該是能夠構
成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
二、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
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
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
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也是構成
原因自由行為(詳下述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6368號判決、105 年度台上字第31
38號判決判決意旨),所以,根本就不用
行為人停藥的時候,就有殺人犯意,只要
他能夠預見他可能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
進行侵害他人法益,就可以構成。
三、再來,前面有人說法院沒提到「原因自由
行為」,是因為檢察官或辯護人沒有提,
但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1292號刑事判
決認為:「尤其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死刑
),於卷內資料已顯現行為人有服用過量
酒類之證據時,縱當事人並未聲請調查,
法院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有此重
大關係利益事項之發現,亦應依職權調查
行為人有無上開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之適用,如屬同條第3 項之情形,亦應調
查究係何類型之原因自由行為,並將之列
為量刑因子之一」,顯見此本為法院應依
職權調查事項,根本不用當事人提。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105 年
度台上字第3138號判決意旨也認為:「依刑法
第19條第3 項規定可知,原因自由行為可分為
「故意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之原因自由行
為」兩大類,並細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而故
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
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
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
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致發生犯罪結果等不同類型。故刑法第19條
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
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
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
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
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
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
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
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
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
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
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
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是原因自由行為
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
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
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
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
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
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
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
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
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
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
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
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
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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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7:25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7:56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7:58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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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8:28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 04-30 19:22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21:24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5-01 02:05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5-01 06:33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5-01 07:30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推 : 查殺警者無殺人之故意,只是思覺失調1F 04/30 19:24
推 : 有罪無罪法律人自己都喬不定了 要民眾如何相信司法2F 04/30 19:24
噓 : 跟一個神經病計較 有夠好笑3F 04/30 19:25
推 : 精神病隨身帶刀超正常的4F 04/30 19:31
→ : 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HM%2c105%2c上更(一)7F 04/30 19:32
→ : %2c102%2c20170928%2c1
→ : %2c102%2c20170928%2c1
推 : 問過權威 沈正哲的意見了沒?拜託 參考一下醫界權威的意見9F 04/30 19:32
→ : 尊重一下專業好嗎
→ : 尊重一下專業好嗎
→ : 精神病最大啦,法官認證殺人無罪12F 04/30 19:55
→ : 發回更審影響到這個判決對於原因自由行為定義的見解嗎13F 04/30 19:55
→ : 這個判決就寫原因自由行為包含上述二的情形,和有沒有
→ : 發回更審,關聯性在那?發回更審就是打自己前面定義的
→ : 臉?
→ : 這個判決就寫原因自由行為包含上述二的情形,和有沒有
→ : 發回更審,關聯性在那?發回更審就是打自己前面定義的
→ : 臉?
推 : 判決真的有問題 既然事實上認定被告是長期不規則服藥 至少17F 04/30 20:26
→ : 要討論有無適用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部分 如果他曾經有被告
→ : 知不服藥可能會發病且有傷害他人情事 顯然是可能預見對他
→ : 人身體生命法益有侵害
→ : 要討論有無適用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部分 如果他曾經有被告
→ : 知不服藥可能會發病且有傷害他人情事 顯然是可能預見對他
→ : 人身體生命法益有侵害
推 : 同此見解。若有被告於罹病期間曾有威脅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的21F 04/30 21:20
→ : 危險性舉動之相關證據,被告當得預見其停藥後將可能有侵害
→ : 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可能,而有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空間
→ : 。之前其他篇的推文有人提到說不能期待確診的精神病患者有
→ : 預見可能,我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在被告就診、服藥期間
→ : ,不可能完全沒有正常認知能力。
→ : 危險性舉動之相關證據,被告當得預見其停藥後將可能有侵害
→ : 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可能,而有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空間
→ : 。之前其他篇的推文有人提到說不能期待確診的精神病患者有
→ : 預見可能,我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在被告就診、服藥期間
→ : ,不可能完全沒有正常認知能力。
推 : 3樓,刺到你痛處了?哈哈27F 04/3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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