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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時間 Thu Apr 30 17:01:3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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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上報快訊/蕭羽耘 2020年04月30日
鐵路殺警嘉義地方法院30日判決書出爐,法務部次長陳明堂30日表示,「該上訴的我們會上
訴」。(取自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臉書)
鐵路殺警案凶嫌一審獲判無罪震驚各界,嘉義地方法院30日判決書出爐,以5點認定鄭姓男
子犯案時行為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判無罪。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30日表示
,結果是法官的裁判權,而檢察官有上訴權,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該上訴的,我們會上
訴」。
子犯案時行為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判無罪。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30日表示
,結果是法官的裁判權,而檢察官有上訴權,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該上訴的,我們會上
訴」。
鄭姓男子在2019年搭火車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導致李警失血過多致死。嘉義地方法院
考量鄭男罹有思覺失調症,30日宣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諭知50萬元交保後停
止羈押,全案仍可上訴。
考量鄭男罹有思覺失調症,30日宣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諭知50萬元交保後停
止羈押,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出爐引起各界譁然。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0日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陳明堂在會上針對此案回應,法院審判獨立,在這邊不好就個案進行批評,但檢察官有起訴
這個案子也有上訴權,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要能符合國民感情。
陳明堂在會上針對此案回應,法院審判獨立,在這邊不好就個案進行批評,但檢察官有起訴
這個案子也有上訴權,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要能符合國民感情。
他說,包括刑法第19條規定,當中提到精神障礙不能辨別,而這鑑定會不會有落差,會從這
方面去看,「該上訴的我們會上訴,支持嘉義地檢署的看法。」(【刺死鐵路警】兇嫌「思
覺失調」判無罪)
方面去看,「該上訴的我們會上訴,支持嘉義地檢署的看法。」(【刺死鐵路警】兇嫌「思
覺失調」判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鐵路殺警案5點判決無罪內容:
被告經本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判決無罪: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
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
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
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二、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 告女兒一起謀害被
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 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
府社會局、保險公司、 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
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 後搭火車北上,
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 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
府社會局、保險公司、 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
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 後搭火車北上,
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 火車站南下前往高
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 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
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 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
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 理之員警。
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 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
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 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
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 理之員警。
四、被告經本院羈押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
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
,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
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
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
,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
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
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五、再經本院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 告行為時,處於
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
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
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
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
,本院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
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
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
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
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
,本院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
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6435
法盲有看懂 五大點理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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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7:25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7:56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7:58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8:12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8:28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9:22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21:24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5-01 02:05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5-01 06:33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5-01 07:30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噓 : 該吃藥不吃藥,媽的1F 04/30 17:03
推 : 我怎麼看一看 感覺好像可以用演的演出來阿==2F 04/30 17:03
噓 : 不吃藥就給我下去3F 04/30 17:03
推 : 重點是他484自己停藥啊,是就他要負責啊4F 04/30 17:03
→ : 判決內容有五點條列敘述就等於有五點理由了嗎?現在新聞6F 04/30 17:03
→ : 到底是...
→ : 到底是...
推 : 他跟警察又沒仇演那麼大幹嘛8F 04/30 17:04
推 : 結論,幹,真的是瘋子9F 04/30 17:04
→ : 他可以沒事 但放他出來的人要擔責任吧10F 04/30 17:05
→ : 陳明堂:不該上訴的,我們就不上訴了。11F 04/30 17:05
→ : 一堆隨機殺人的也跟其他人沒仇啊 像鄭捷不就這樣 最後還12F 04/30 17:05
→ : 是下去探親
→ : 是下去探親
噓 : 再掰啊 垃圾14F 04/30 17:05
推 : 就真的是瘋子啊15F 04/30 17:05
推 : 我覺得要判他的監護人徒刑 亂放猛獸出來殺人16F 04/30 17:05
→ : 法務部:殺警天地不容! 你說他們有沒有看懂?17F 04/30 17:05
推 : 太長18F 04/30 17:05
推 : 五大狡辯?19F 04/30 17:05
→ : 為什麼這五點看起來只是複製貼上?20F 04/30 17:05
噓 : 停藥又別人的責任了哦21F 04/30 17:06
→ : 五點根本只有一個理由就他有病不吃藥22F 04/30 17:06
推 : 第一點會不會進入原因自由行為的範圍呢~23F 04/30 17:07
噓 : 絕對可以用演的啊!我之前看過身 心科 醫生也就只是24F 04/30 17:07
噓 : 既然是瘋子就把牠槍斃吧……25F 04/30 17:07
→ : 聽你講而已26F 04/30 17:07
推 : 公平正義都回來了呢^^~27F 04/30 17:08
→ : 法務部長已要檢方提出上訴了28F 04/30 17:08
噓 : 以後照這個劇本演完就取得殺人執照了29F 04/30 17:09
推 : 好棒 這就是民進黨的司法改革30F 04/30 17:09
推 : 都不吃藥了,難道不需要陰間隔離嗎?31F 04/30 17:09
噓 : 既然無法控制自己又不想吃藥控制,請法官人道毀滅32F 04/30 17:09
推 : 所以我說那個停藥...?33F 04/30 17:10
噓 : 所以無差別殺人 都跟被害者有仇?34F 04/30 17:10
→ : 所以法官之後要每天親自監督餵藥 保證不病發嗎35F 04/30 17:10
推 : 停藥是三小36F 04/30 17:10
→ : 奇怪,他自行停藥你他媽怎麼不說37F 04/30 17:10
噓 : 整篇只看到警察活該去死六個字38F 04/30 17:11
推 : 幹,fuck you piece of shit law39F 04/30 17:11
噓 : 以後想要殺人無罪的,參考這個模式就行了40F 04/30 17:13
噓 : 所以瘋子要放回社會?41F 04/30 17:13
推 : 怎麼沒用19條第三項原因自由來判42F 04/30 17:13
噓 : 什麼五點理由,就是在講一件事,遇到笑ㄟ被殺是你活該。43F 04/30 17:14
→ : 結論:瘋子帶刀殺人無罪44F 04/30 17:14
噓 : 那就是家屬沒管好啊!沒讓他吃藥又讓他趴趴走45F 04/30 17:14
噓 : ctrl c ctrl v46F 04/30 17:14
推 : 所以是鼓勵隨機殺人囉?47F 04/30 17:15
→ : 這個是瘋子,48F 04/30 17:15
噓 : 就不要哪天殺到哪個政要的親屬 還會判無罪? 呵呵 鬼島49F 04/30 17:16
噓 : 恐龍法官遭天譴50F 04/30 17:17
推 :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別一股腦罵法官51F 04/30 17:18
→ : 大家出門自己要小心。遇到真的就是自己倒霉
→ : 大家出門自己要小心。遇到真的就是自己倒霉
→ : 你要不要先把貼上的內容調整一下,斷句成這樣有夠難讀的53F 04/30 17:19
推 : 沒有病識感54F 04/30 17:20
推 : 神經病還不關起來?55F 04/30 17:21
→ : 一、沒殺到我家人56F 04/30 17:22
→ : 二三四五、隨便 乾我屁事
→ : 二三四五、隨便 乾我屁事
推 : 幹,都會坐火車四處報案了58F 04/30 17:22
推 : 這法官真的廢物啊!59F 04/30 17:24
→ : 有精神病不吃藥不就診 就應該要算違法 沒配套只會減刑60F 04/30 17:24
噓 : 不吃藥就關到死或槍斃啦 一句話沒吃藥就能上街亂逛殺人喔61F 04/30 17:26
→ : 五點講的是同一件事啊:他有病62F 04/30 17:27
噓 : 我只知道死了一個無辜的人 幹63F 04/30 17:28
推 : 這太扯了64F 04/30 17:29
推 : 第六點 法官:我判有罪也沒監獄敢收啊!65F 04/30 17:31
噓 : 你各位想殺人的都學著點啊 劇本都寫給你看了66F 04/30 17:33
推 : 重點整理:他是真的神經病 end67F 04/30 17:34
推 : 反正各位奴隸自己注意啊,貴族就是愛看大逃殺啊,再該小68F 04/30 17:35
→ : 心哪天真的給你來個真正的大逃殺啊
→ : 心哪天真的給你來個真正的大逃殺啊
推 : 原來如此,我法盲70F 04/30 17:36
噓 : 各位凶宅m起來 劇本都寫好教你怎麼無罪了 精神科與71F 04/30 17:37
→ : 法官攻略大法
→ : 法官攻略大法
推 : 懶人包:台灣瘋子殺人無罪:)73F 04/30 17:38
推 : 所以憲法第一條是假的嗎?有病的人比較高級?74F 04/30 17:39
→ beta0907 …
→ lain2002 …
噓 : 原po 如果這事發在你身上 你還會用法盲兩字來嘴嗎?78F 04/30 17:44
→ : 所以不是突然發病,而是有病不吃藥阿?79F 04/30 17:45
推 : 妄想有人要砍我,那我可以去砍人了嗎?80F 04/30 17:46
推 : 最重要的就是蔡母豬執政 九成滿意度81F 04/30 17:51
→ : 殺人犯當司改委員 台灣價值讚啦
→ : 殺人犯當司改委員 台灣價值讚啦
推 : 有精神病 就可以無罪 這麼好判83F 04/30 17:54
→ : 什麼理由都不是奪人性命的權利84F 04/30 18:00
噓 : 哪有五大點 明明只是在陳述過程==85F 04/30 18:02
噓 : 話都給你們這些法官講就好啦 反正人民拿法官沒皮條86F 04/30 18:03
噓 : 所以有這些理由就免死金牌 以後可以見一個殺一個?87F 04/30 18:04
噓 : 19條第三項故意或過失導致不適用88F 04/30 18:06
推 : 真的就是員警很衰,也很勇敢。89F 04/30 18:06
→ : 竟然沒用? 這法官是選擇性選法條嗎?90F 04/30 18:07
噓 : 他發病是結果,沒確實吃藥,沒管制好自己是他的罪,一91F 04/30 18:07
→ : 個人被殺死,不管如何一定有缺失,再怎麼樣都不是無罪
→ : 個人被殺死,不管如何一定有缺失,再怎麼樣都不是無罪
→ : 如果5年治的好 就5年治好後再判他死刑啊 治不好就關93F 04/30 18:07
→ : ,就算不是他,也是看管他的人,沒有看管的制度,那就94F 04/30 18:07
噓 : 叫這瘋子去砍法官啦95F 04/30 18:07
→ : 表示整個管控是失敗的,可以用病人有精神病就沒有任何96F 04/30 18:07
→ : 人該負責嗎
→ : 人該負責嗎
→ : 一輩子 這麼簡單98F 04/30 18:08
推 : 終身服藥,誰來監督啊?他不吃藥又殺人,要怎辦?99F 04/30 18:08
噓 : 廢話一堆 不就「他有病」100F 04/30 18:10
推 : 家屬應負連帶責任101F 04/30 18:13
→ : 所以下一次....有方法可以預防嗎?102F 04/30 18:14
噓 : 懶人包 法官:是真的瘋子 所以殺人無罪103F 04/30 18:14
推 : 應該立法 有精神病不吃藥不就診 就是違法要處罰!!104F 04/30 18:14
噓 : 欠噓105F 04/30 18:14
噓 : 法匠最擅長的就是把很簡單的事情講成很複雜106F 04/30 18:14
→ : 反正法官最大 超讚107F 04/30 18:15
噓 : 法盲表示無法接受108F 04/30 18:15
推 : 兇手殺人引發眾怒,法官的判決讓人神共憤109F 04/30 18:17
推 : 果然明理 還不多殺幾個110F 04/30 18:18
噓 : 吸毒神志不清殺人也可比照嘍?111F 04/30 18:20
→ : 以後說是瘋子就可以奉旨殺人啦112F 04/30 18:20
噓 : 講那麼多屁話 就一句受害人非法律人或其親友 不就解決了113F 04/30 18:21
推 : 氣憤的鄉民可以打給選區立委 修刑法第19條114F 04/30 18:23
推 : 覺得 想逃過死刑 才演出來的115F 04/30 18:23
噓 : 修法,排除精神障礙得免死。116F 04/30 18:26
噓 : 記好哦,各位以後要砍人記得滿足上述條件117F 04/30 18:26
噓 : 爛法官一個,死一死算了118F 04/30 18:27
→ : 醫生誤診太多案例,如貪污犯假裝手抖119F 04/30 18:27
噓 : ?120F 04/30 18:28
推 : 判個15年都太輕,還無罪,扯121F 04/30 18:29
推 : 誰叫你要當警察不當法官 活該啦122F 04/30 18:31
推 : 那這樣可以花錢請他幫忙殺人對吧?反正他都有牌了123F 04/30 18:32
推 : 幹一條命就這樣124F 04/30 18:34
→ : 另外,誰來捍衛被害人的人權?只看到法務人員竭力捍125F 04/30 18:35
→ : 衛加害人的人權,一群垃圾
→ : 衛加害人的人權,一群垃圾
噓 : 聽法官在哭,那我舅媽為什麼就能判有罪?127F 04/30 18:36
→ : 不適任的法官到底可不可以免職阿,浪費國人納稅錢啦128F 04/30 18:38
→ : 法官薪水那麼高,是不是該有淘汰機制阿
→ : 法官薪水那麼高,是不是該有淘汰機制阿
→ : 那就被告女兒負責合理吧? 因為以當事者為詐領,然後為當130F 04/30 18:46
→ : 事者負責,所以合理?
→ : 事者負責,所以合理?
噓 : 這些人的生存空間就是被法官做掉的。132F 04/30 18:50
推 : 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133F 04/30 18:51
噓 : 考警察活該幹嘛不去考法官134F 04/30 18:54
噓 : 這篇沒寫到有沒乖乖吃藥135F 04/30 18:58
→ : 就神經病殺人無罪阿 最佳殺手 懂?136F 04/30 18:58
噓 : 喔137F 04/30 19:01
→ : 誰叫你遇到神經病---》是這樣嗎138F 04/30 19:03
噓 : 那106年沒繼續看診時不需要通報追蹤嗎?總要有人負責吧一139F 04/30 19:08
→ : 條人命耶
→ : 條人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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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20-04-30 20:04:29 (台灣)
→
04-30 20:04 TW
這就合理了,要不然怎麼會有54歲,才急性發作的病患?原來他35歲就患病了。 從106年開始就沒有就診,這很危險喔,建議以後都要有一個追蹤和通報機制,強迫看病吃藥或打針劑。 有人問說沒寫到有沒有吃藥,報導有寫他已行為脫序,且未再就診,很明顯的,他後來一定沒吃藥也沒去打針。
3樓 時間: 2020-04-30 20:33:58 (台灣)
→
(編輯過) TW
光第一點我就覺得根本不合理了...你106年沒繼續看診不就該通報了嗎? 好,從那之後就停藥導致症狀出現是當事人的責任吧? 所以法匠的判斷是,因為你雖活該遇到神經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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