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5-01 09:33:50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時間 Thu Apr 30 21:24:57 2020
看看司法院的新聞稿 好像比較完整一點
懶得看可以直接跳第四段
https://bit.ly/2SlSAsZ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 ...
新聞稿
壹、主文:
鄭再由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貳、本件事實之認定:
被告鄭再由因認遭雇主及友人不公平對待,且懷疑有人要謀害自己,取得自己投保之保險金
,認為需要防身,遂於民國108年7 月3日15時30分許,在臺南市小北百貨購買紅柄嫁接刀、
水果刀各1支。被告為求讓自己遭友人陷害一事公諸於眾,欲北上找媒體請願,於同日18時9
分許,在臺南火車站購買臺南至新營莒光號全票1張,先南下高雄後,又搭乘152車次自強號
列車北上,行經新營至後壁間時,為列車長傅至宏發現被告票種不符而要求補票,但遭被告
拒絕,傅至宏便要求被告在嘉義火車站下車。待該列車行駛至嘉義站後,因被告並未下車,
且由第3車廂往第4車廂移動並咆哮,被害人即警員李承翰獲報後前往處理。被告見被害人身
穿警察制服後情緒更激動,被害人於同日20時45分許,以溫和態度勸說被告下車處理並以無
線電通報,此時,被告竟基於妨害公務及殺人之犯意,在上開火車第4車廂內,取出藏於褲
子口袋內之紅柄嫁接刀,往被害人左腹部刺擊,造成被害人左上腹單一穿刺傷。被害人雖負
傷,但見被告持有刀械且列車上尚有眾多旅客,仍奮力以雙手控制被告,待被告遭眾人壓制
後始放手。被害人雖緊急送醫急救,仍因左上腹單一穿刺傷而刺破下腔靜脈(破口長1.8公
分)及右側結腸繫膜而大量出血死亡。
,認為需要防身,遂於民國108年7 月3日15時30分許,在臺南市小北百貨購買紅柄嫁接刀、
水果刀各1支。被告為求讓自己遭友人陷害一事公諸於眾,欲北上找媒體請願,於同日18時9
分許,在臺南火車站購買臺南至新營莒光號全票1張,先南下高雄後,又搭乘152車次自強號
列車北上,行經新營至後壁間時,為列車長傅至宏發現被告票種不符而要求補票,但遭被告
拒絕,傅至宏便要求被告在嘉義火車站下車。待該列車行駛至嘉義站後,因被告並未下車,
且由第3車廂往第4車廂移動並咆哮,被害人即警員李承翰獲報後前往處理。被告見被害人身
穿警察制服後情緒更激動,被害人於同日20時45分許,以溫和態度勸說被告下車處理並以無
線電通報,此時,被告竟基於妨害公務及殺人之犯意,在上開火車第4車廂內,取出藏於褲
子口袋內之紅柄嫁接刀,往被害人左腹部刺擊,造成被害人左上腹單一穿刺傷。被害人雖負
傷,但見被告持有刀械且列車上尚有眾多旅客,仍奮力以雙手控制被告,待被告遭眾人壓制
後始放手。被害人雖緊急送醫急救,仍因左上腹單一穿刺傷而刺破下腔靜脈(破口長1.8公
分)及右側結腸繫膜而大量出血死亡。
參、被告經本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
規定,判決無罪: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
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
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
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二、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
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
險公司、 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
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
險公司、 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
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火車站南下前往高雄新左
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
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
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
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
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四、被告經本院羈押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
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
,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
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
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
,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
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
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五、再經本院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
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
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師嗣後亦
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
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本院認
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故被告於
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
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師嗣後亦
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
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本院認
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故被告於
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肆、被告應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入相當之處所施行監護5年:
被告自認生活壓力沒那麼大,為了省錢、賺錢,自以為症狀情況改善即中斷就診、未規律服
藥。實則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須終身服用抗精神病藥物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
依鑑定醫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罹患精神疾病之病患,病識感、服藥順從性不佳等語,又鑑
定報告之結論亦建議可藉由司法要求個案於服刑或監護期滿後一定期間需規律返診及服藥,
以加強病患之病識感及服藥順從性,減少其再犯可能性。故本院為降低被告再犯的可能性,
避免其反覆發作而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依刑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令被告到相當
處所施以監護(即強制就醫),至於監護期間本院則判處法律所定最高上限5年。
藥。實則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須終身服用抗精神病藥物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
依鑑定醫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罹患精神疾病之病患,病識感、服藥順從性不佳等語,又鑑
定報告之結論亦建議可藉由司法要求個案於服刑或監護期滿後一定期間需規律返診及服藥,
以加強病患之病識感及服藥順從性,減少其再犯可能性。故本院為降低被告再犯的可能性,
避免其反覆發作而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依刑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令被告到相當
處所施以監護(即強制就醫),至於監護期間本院則判處法律所定最高上限5年。
伍、若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得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上訴。
陸、 相關法條規定:
一、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二、刑法第87條(第1項)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
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第3項)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
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第3項)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
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也就是說嘛
依照刑法19條第一項、87條第一項
監護五年已經是最高了
嫌少的 去找立法委員吧
啊思覺失調症 看過與惡就知道了吧
被告為了省錢然後發病
不知道家庭環境如何
所以咧 像這種狀況 就是未爆彈
簡單的 就像 王景玉 預謀犯案
難辦的 就像本案 突然爆發
其實如果照本案
思覺失調時 預謀犯案 然後動手
是不是也適用咧?
真複雜
大家都想麻煩除掉就沒麻煩
就像解決發現問題的人就沒問題一樣
實際上沒這麼簡單吧
發廢文 賺P幣 YA!
--
人民應該為法律而戰鬥,就像為了城牆而戰鬥一樣
---赫拉克利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46.84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Ugj6is8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253100.A.D88.html
※ 同主題文章:
04-30 17:01 ■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7:25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7:56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7:58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8:12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8:28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4-30 19:22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 04-30 21:24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5-01 02:05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5-01 06:33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5-01 07:30 ■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推 : 突然爆發 被害者就該死?1F 04/30 21:26
→ bluenan …
推 : 五年一到呢?中途烙跑呢?3F 04/30 21:27
→ bluenan …
→ : 過去就醫時醫師一定告知過終生要服藥,精神正常時自5F 04/30 21:29
→ : 己決定不回診,等於自己決定要借病鬧事,很難理解?
→ : 己決定不回診,等於自己決定要借病鬧事,很難理解?
→ : 知道要逃票,知道要借錢交保,這樣叫失調?7F 04/30 21:32
→ : 停藥是兩年前,沒辦法證明他是兩年後為了殺人可以判無8F 04/30 21:32
推 : 妄想被害?我看是吸太多強力膠9F 04/30 21:33
→ : 罪所以停藥,很難證明"故意"10F 04/30 21:33
→ : 大部分的人看到這判決都要集體失調了!11F 04/30 21:33
→ : 當然之後上訴還是會盡量找弱點進行攻防吧,但停藥這點12F 04/30 21:34
→ : 就很難使力
→ : 就很難使力
推 : 停藥 家屬要不要負責?14F 04/30 21:34
推 : 連酒駕同車都有責了15F 04/30 21:36
→ : 判案法官當監護人啊。再犯就記法官警告影響升遷。16F 04/30 21:51
→ : 這樣法官還會判精神失調無罪嗎
→ : 這樣法官還會判精神失調無罪嗎
推 : 思覺失調會逃票省錢?18F 04/30 21:53
→ : 思覺失調不是變智障吧19F 04/30 21:55
推 : 他是瘋,不是傻,修法終身瘋人院吧20F 04/30 22:15
→ : 當他自己決定停藥的時候就表示得自行負責後果21F 04/30 22:29
→ : 而現在他卻因為這得自行負擔的問題逃過罪刑???
→ : 反正現在比之前喊殺人不判死的更進化了,直接無罪
→ : 而現在他卻因為這得自行負擔的問題逃過罪刑???
→ : 反正現在比之前喊殺人不判死的更進化了,直接無罪
推 :24F 04/30 22:50
推 : 強制就醫五年?25F 04/30 23:02
→ : 你法官強制帶牠就醫五年啊,幹破你垃圾法官26F 04/30 23:50
推 : 雖然很生氣,但還是督促自己地區立委趕快修法!27F 05/01 00:23
→ : 不然法官也只能按現行法判啊唉
→ : 不然法官也只能按現行法判啊唉
推 : 不滿就去叫自己的立法委員修法啊 奇怪了照法規判也不行29F 05/01 00:56
推 : 解決出問題的人比較簡單30F 05/01 01:37
推 : 社會負擔好大31F 05/01 08:00
--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11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