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iddcns (狠、插、勁!!!)
223.139.213.183 (台灣)
2020-12-22 19:24:03 推 ipodfw: 沒毛病 131F 12-22 22:26
作者:
ProtectChu56 (Agent Eric Chu)
220.135.50.100 (台灣)
2020-08-22 17:02:19 推 ipodfw: 認同鄭老師的觀點。立法理由寫的很明白,只是過去最高院的解釋、適用造成現在這種情形(參最高院96年台上6368刑事判 28F 08-22 17:34
→ ipodfw: 決)。原因自由行為有其背後的理論基礎沒錯,但法條明文如此,適用就不應該硬套學說見解,甚擅自衍伸。 31F 08-22 17:34
推 ipodfw: 最高院搞這套不是一天兩天,偏偏即使判例制度被廢除,最高 81F 08-22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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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snaree2 ( )
115.82.194.83 (台灣)
2020-05-02 02:13:15 推 ipodfw: 法官用了很大的篇幅在說明其認定被告因精神病影響,處於妄想狀態,並直接認定被告無辨識能力,這結論其實很跳躍且欠缺說理。用反詰的方式挑戰檢察官的舉證,感覺只是給不出個合理反駁說法,就硬要這樣認定,這兩天已經有很多關於精神疾病的專業意見被提出,被告縱處妄想狀態,也有程度上的區 273F 05-02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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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snaree2 ( )
115.82.194.83 (台灣)
2020-05-02 02:13:15 推 ipodfw: 法官用了很大的篇幅在說明其認定被告因精神病影響,處於妄想狀態,並直接認定被告無辨識能力,這結論其實很跳躍且欠缺說理。用反詰的方式挑戰檢察官的舉證,感覺只是給不出個合理反駁說法,就硬要這樣認定,這兩天已經有很多關於精神疾病的專業意見被提出,被告縱處妄想狀態,也有程度上的區 273F 05-02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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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res1209 (原諒是上帝的事)
223.139.184.33 (台灣)
2020-04-30 19:22:53 推 ipodfw: 同此見解。若有被告於罹病期間曾有威脅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的危險性舉動之相關證據,被告當得預見其停藥後將可能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可能,而有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空間。之前其他篇的推文有人提到說不能期待確診的精神病患者有預見可能,我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在被告就診、服藥期間 21F 04-3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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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ldmangoes (喝一杯憂鬱的咖啡)
101.12.8.116 (台灣)
2020-03-25 13:08:40 推 ipodfw: 不忍噓 481F 111.243.53.44 03-25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