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okone (kokone)
61.62.127.55 (台灣)
2013-12-14 01:14:18 推 liebemond: 推!好喜歡你的文風啊XDDD果然有緩和氣氛的效果!XD 272F 04-22 05:58
作者:
tinjunsei (masa)
163.32.216.151 (台灣)
2013-09-27 01:06:18 推 liebemond: 這並不是男女平等,亦非所謂女權,希望這些名詞不要被誤用。正好相反,您的女友並無男女平等的概念。正確的男女平等應該是,婚後男女雙方共同撐起一個家,家用平均分擔,同時兩人也都是這個家的主人,並沒有什麼「男性是一家之主」的事情(由是可見我國的戶長制度應予改革)。 54F 09-27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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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shiley (愛希莉)
112.104.128.105 (台灣)
2013-07-22 19:14:37 推 liebemond: 其實這跟生物母性並沒有絕對關係,很多準爸爸比媽媽還興奮、還熱心查書問知識啊,小孩是兩個人的結晶,不是只有媽媽,原原PO看起來就是沒有心,一味覺得太太很盧,其實是心裡只打著小孩丟給爸媽帶的主意,根本不想麻煩費事。要是到時候小孩真的有什麼問題,太太念他:早就叫你好好 49F 07-23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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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5378623 (黑雲)
140.112.218.81 (台灣)
2013-06-29 21:33:29 推 liebemond: 黑雲大,如果您再看一次原文,應該不難發現:1.原PO並沒有說郝柏村不能演講,事實上是他已經去演講、原PO還到場聆聽不是嗎? 2.我想原PO也應沒有講說不提供發問就是妨礙民主,這確實也是郝柏村的自由,而原PO當然也有舉手的 102F 06-30 02:41
→ liebemond: 3.非常同意您的第三點:民主的本質就只是民主,它並不保 107F 06-30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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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diotMa19 (請Q我 >///<)
123.192.72.211 (台灣)
2013-06-30 02:57:29 推 liebemond: 某CS,請不要任意解讀法律系老師的想法,據我看來有很多老師都不會反對學生為了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到現場抗議,包括你說的顏老師。我不是基法組的,但我已經研究所畢業沒有人說郝先生沒有資格演講,他借到場地並且舉辦演講是 346F 06-30 01:14
→ liebemond: 他的自由。但相對地,他在公開場合說話,就有碰到反對意 351F 06-3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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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letchu (朱叉布)
123.192.72.211 (台灣)
2013-06-29 19:34:29 推 liebemond: 某CS,請不要任意解讀法律系老師的想法,據我看來有很多老師都不會反對學生為了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到現場抗議,包括你說的顏老師。我不是基法組的,但我已經研究所畢業沒有人說郝先生沒有資格演講,他借到場地並且舉辦演講是 346F 06-30 01:14
→ liebemond: 他的自由。但相對地,他在公開場合說話,就有碰到反對意 351F 06-3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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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molisher (發石車)
111.248.211.19 (台灣)
2013-06-29 20:23:48 → liebemond: yu大,並非說有不同意見就不行,而是他的立論站不住腳 57F 06-29 23:39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7.52.104.142 (台灣)
2013-05-20 00:40:52 推 liebemond: 應該說,男生的私處不像女生的私處敏感又特別需要保持衛生(當然不是說都不用注意衛生啦),就算是陰莖或睪丸碰到灰塵什麼的,就跟洗手一樣洗洗即可,但要是換作女生可能很快就細菌感染發炎了~"~ 27F 05-20 05:23
作者:
angine (123)
118.165.78.206 (台灣)
2013-05-14 05:39:20 推 liebemond: 其實也不像一樓所說這的這麼美好,真的想守候某人一生,幹嘛還去招惹另一個人,甚至給另一個人承諾?
說是守護,往往只不過是習慣,或是害怕外人的眼光,而想繼續待在原本的舒適圈罷了
說到底,第二者真正想守護一生的,恐怕是"自己"的幸福吧 7F 05-14 23:20
作者:
loyang (as a deafman)
210.69.138.175 (台灣)
2013-04-30 16:33:40 推 liebemond: 推。只要對刑法239有點研究的人就會知道它與父權的相關 84F 05-01 01:48
→ liebemond: 其實當我們在講「女性自主權」內涵的時候,很多論述也是受到這種觀點影響而不自知
那種用「等你自己的女友/老婆被幹再說」的理由去質疑的就跟「等你家人被殺你再說你廢死啊」的說法一樣,基本上根本不是什麼邏輯性的理由,只是情緒性宣洩的挑釁
姑且不論真的遇見這種事依然有人能成熟面對,就算遇到這樣的事而覺得心中不爽,不代表「所以」這件事就是該譴責並且還理應用刑法譴責。這個邏輯是完全推不出來的
真正成熟的人應該是去思考「何以會不爽」背後的理由,判 86F 05-01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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