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90636 (何昶)標題 [討論] 京華城是裁量怠惰還是圖利,還是都有?時間 Tue Sep 10 19:11:33 2024
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
、《都市計畫法》的結果 是一樣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各種容積
獎勵就是依據《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26條制定的。
當然省是有定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34-3條1項二,有說都更以外的獎勵容
積只能多20%。只是那是省就是了,不是直轄市。
而這其實也符合管制容積率在都市計畫法的意義。因為原本管制容積率就是為了都市環境
跟居住品質特別去限制的,直轄市沒特別在上位法就限制那麼多,基本上考量人口密度。
就拿台北市來說,從房地產的角度來看,台北市的家戶數遠大於住宅存量,住宅自有率和
平均每人居住面積都是最低的,房價跟近十年漲幅都是最高的。大城市往東京、曼哈頓那
種市景發展是全球大趨勢。
那至於為什麼京華城會自提都更,並且當時的都委會準用?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因為
看起來似乎所有人都知道都更獎勵上限是50%,可是他們卻很巧妙的都壓在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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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rpVJIJa.jpeg
),這個省才會特地去定的數字?接頭我的公務員跟我說:他不方便透露京華城的案子細
節,但是京華城或是其他任何建商想要適用《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這
是沒問題的」。
比如光是80-4條,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容積率最高可多出30%
。我大概算過:正好落於捷運南京三民站這個半徑範圍內。我無法理解為什麼要特別抱著
適法性的危險去準用都更。到底只是某個或某幾個公務員裁量怠惰?還是有什麼蹊蹺?但
我看不懂這樣的好處在哪,非得要讓自己陷入「非都更准用都更」的圖利嫌疑?我只能猜
這其實是裁量怠惰嫌疑。
至於有些人說什麼560%以上就是違法,我看完當初的行政判決(台北高等行政 107,訴,12
06),完全得不出這樣的意思。法官的意思是說,原告(京華城)請求恢復80年計畫案所
載允建樓地板面積之記載,也就是容積率為651.52%,沒有理由,僅限於「那一次」而已
。但是並沒有說以後符合的容積獎勵不能超過這個商三的560。
什麼意思?因為以前沒有這個規定,是黃大洲主政台北市的時候,因為各種理由開給京華
城這個量,而執行似乎是阿扁主政的時候。所以法官的意思是阿扁條款不能再用了,基準
容積率要回到既有的法規去算。至於將來審的會不會超過600、700?那就要看你符合不符
合獎勵容積的本事了。但沒有說你就因此都不可能超過651.52,更沒有560以上就是違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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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90636 2024-09-10 19: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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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oards: 北院裁定說違法
圖利財團200億1F 09/10 19:19
推 aleventy: 法官心證最大,一切看法官要怎麼判
官字兩個口,無法明文不許,就是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各位同仁共勉之5F 09/10 20:12
推 halfblack: 哇,檢調都還找不到金流,樓上有兩位就先找到了?是神探還是送錢的那邊啊?9F 09/10 20:24
推 boards: 起訴書過陣子就會出來了
什麼金流都會詳細列舉
別急
今天北檢不是把柯提押出來
還有傳秘密證人
都是為了釐清事件始末11F 09/10 20:27
→ boards: 柯串供很嚴重
被收押很合理
支持高院、北院法官19F 09/10 20:33
推 halfblack: 哇,北檢發言人出來了欸,洩密罪查的進度如何?22F 09/10 20:40
推 fuct: 哇靠網軍也滲透到這了喔24F 09/10 21:43
推 dogdudu: 其實我懷疑每個版都有派一些人在監看就是了!25F 09/10 21:45
推 wayne75512: 都市不會進步,跟某些仙界的委員有很大的關連。26F 09/10 22:25
推 BlackCoal: 行政法院表示很難過
地院刑事庭不會撈過界嗎?27F 09/10 23:24
→ a90636: 雖然沒看過判例,但如果有人用行政訴訟法12條去告市政府,感覺這種等級的裁量瑕疵也不會到違法的程度?嘖嘖,不好說不好說…29F 09/10 23:33
推 h812311: 別以為法規會寫得很清楚 當有爭議時一個法不同人就不同解釋了 再加政治解讀又更加複札32F 09/10 23:46
→ a90636: 判輸的部分我已經文中解釋了。如果懷疑可以去看原判決怎麼說39F 09/11 00:12
推 boards: 行政法院越輸越爽?
直接找柯談?
京華城公司41F 09/11 00:19
→ houseguy: 只要別被抓到,給我快點辦啦44F 09/11 04:17
推 halfblack: 嘖嘖,某人一直洗欸,沒在跟你討論,狂丟特定傾向媒體的偏頗訊息45F 09/11 06:00
→ nolag: 20%好像就因為沒規定去比照的
獎勵名義的話,只要是權責範圍內,沒規定就專簽我是認為沒問題47F 09/11 07:23
推 moke: 依據你的說法,也許本來就合法,但是因為公務員對法規不熟或不願多做,導致沈慶京必須以行賄方式打通關節,讓下屬說服柯文哲同意容積率提高,但過程引用錯誤法源。否則很難說明合法合理的話,沈慶京何必花鉅款行匯。最後難道會是無名小余文出來扛下這一切?50F 09/11 07:33
→ segio: 其實和高雄的CASE比較.有莫名的相似度.
如果把全台涉及財團的大型都更全拿出來看應該很有趣56F 09/11 07:33
推 aikopake: 感謝原po把法源依據寫的很仔細,讓法盲如我也能了解,至於噓的人,,,大概連閱讀能力都沒有吧。61F 09/11 08:14
推 aikopake: 青鳥只會叫違法,人家原文內容卻連看都不會看,已經脫離法盲範疇,應認為無識字能力。65F 09/1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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