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umiotw (新暱稱構想中)
118.171.103.183 (台灣)
2012-09-29 09:46:31 噓 yiwern: 那原PO把行政法教科書拿出來複習最狹義/狹義/廣義/最
廣義公務員..不兼行政職的國小教師仍是廣義公務員 在
組織體內部的職務調動時 仍適用行政法原理
教師的班級調動 校方必須依據校務會議訂的辦法 至於
辦法中自己不明文以致校長取得行政解釋空間 怪誰啊?
校務會議最大沒錯 所以要嘛校務會議作出補充決議解釋
說第陸點的執行需OO或XX程序~否則 有爭議時 教師另可
向監督機關教育局申訴...整個法律體系一目了然 只有
我說的那些在ptt口沫橫飛(但若在專班教室內鬼扯保證 35F 09-29 11:16
→ yiwern: 被教訓說哪來的不唸書還嘴硬的混學位傢伙!)自己亂推? 45F 09-2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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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wusuenn (HU)
219.84.186.128 (台灣)
2012-09-28 21:29:31 推 yiwern: 簡單講 校務會議是校內最高立法單位 結果咧 立出的辦
法第陸點(seaboy附的pdf)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授與行政單
位(校長等等)行政裁量權專案處理 就算退一萬步校長涉
嫌逾越裁量 那麼受影響的(廣義)公務員的利益的救濟是
循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而非自行判定抗拒<-以上這些行政
原理 我只看到半瓶水響叮噹的plancklin自己沒搞懂 只
憑一知半解不知哪學來的歪法理在喳呼一堆 還嘴硬得很
ps. 行政"法學"原理 先前少key兩個字在此補上~
校長當然不是最高決定者 校務會議(立法)/教育局(上級
行政機關)甚至行政法院(司法)都可以"事後"更正校長假 217F 09-29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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