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7-24 12:02:1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建管處員跳南湖大橋亡!柯鄭重澄清:什
時間 Fri Jul 24 10:22:49 2020
雖然建管處助理工程員不是什麼主管職
畢竟也是台北市政府下的公務員
貪的錢目前看到的也不多
但貪1元也是貪
所以台北市長只有這樣道歉懲處
我跟版上民進黨支持者一樣
認為完全不夠,應該要辭職下台
但是我發現109年到現在跟中央、台南市政府有關的,
而且起訴或是被判刑的貪瀆事件至少有這麼多呢~~~~~
而且起訴或是被判刑的貪瀆事件至少有這麼多呢~~~~~
1.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前空軍第六混合聯隊周姓補給士等人涉嫌購辦公用物
品浮報價額、數量等罪嫌,業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105~107)
2.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海巡署上士謝○○涉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案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105~107)
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行政科技術單工李○○涉
嫌侵占公有財物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起訴,侵占款項達135萬7,610元。
(犯罪事實105~108)
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經濟部工業局林園區服務中心主任黃○○涉嫌浮報價
額及數量、收受賄賂、詐取財物、背信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犯罪所得33萬餘元沒收
額及數量、收受賄賂、詐取財物、背信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犯罪所得33萬餘元沒收
(犯罪事實102~107)
5.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工程師吳○○等人涉嫌違背職務
收賄等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犯罪事實104~107)
6.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矯正署綠島監獄戒護科管理員蕭○○涉犯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等案,業經法院判決有罪
(犯罪事實106~107)
這麼多案件,建議總統是不是該讓內閣總辭一下,台南市長也要下台
還是因為民進黨沒有標榜清廉
所以像二皇子任用的政務官經發局長朱松偉
拿廠商錢買威而鋼跟二皇子也沒關
這標準略懂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39.54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V6aNxMI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5557371.A.592.html
※ 同主題文章:
07-24 06:52 ■ [新聞] 建管處員跳南湖大橋亡!柯鄭重澄清:什麼總統府立法院電梯,跟他沒關係
● 07-24 10:22 ■ Re: [新聞] 建管處員跳南湖大橋亡!柯鄭重澄清:什
07-24 11:21 ■ Re: [新聞] 建管處員跳南湖大橋亡!柯鄭重澄清:什
07-24 12:08 ■ Re: [新聞] 建管處員跳南湖大橋亡!柯鄭重澄清:什
推 : 底下公務體系明顯不作為,特別是電梯安全性高數量又1F 07/24 10:26
→ : 如此大,承辦才幾人位階又這麼低,沒問題?
→ : 如此大,承辦才幾人位階又這麼低,沒問題?
噓 : 為什麼師父出包,信徒總是要dpp負責3F 07/24 10:28
→ flavorBZ …
噓 : 這種苞市長要下台 那妳蔡英文不是早該消失了嗎5F 07/24 10:29
推 : 沒辦法dpp必須為柯檳榔負責,因為都是中央不幫忙才造6F 07/24 10:30
→ : 成的
→ : 成的
噓 : 好了啦 去吃乳酪啦8F 07/24 10:30
→ : 張上淳能洗500篇,北市貪官離奇自殺不到50篇,還說不是9F 07/24 10:33
→ : 柯韓粉版
→ : 柯韓粉版
→ : 真的,每次都要扯DPP,啊他們就是原諒的顏色是要負責11F 07/24 10:37
→ : 什麼啦
→ : 你有看過中共為貪腐負責嗎?綠共更不需要負責了懂嗎
→ : 什麼啦
→ : 你有看過中共為貪腐負責嗎?綠共更不需要負責了懂嗎
推 : 綠色是原諒的顏色14F 07/24 10:43
推 : 你需要台灣價值15F 07/24 10:45
噓 : 柯師父直接推貪一代出來選高雄市長阿 柯糞還不是捧成這樣16F 07/24 10:48
推 : 為什麼dpp 出包,蟑螂總是不用dpp 負責?17F 07/24 11:01
噓 : 好了啦,不是超越藍綠,要比爛可是不遺餘力18F 07/24 11:12
--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341
作者 askey 的最新發文:
- 24F 4推
- : : : 說真的不講哪個建商我覺得是唬爛或是太怕事 但大家真的要對法律有正確的觀念 第三條路才是對的 如已移轉所有權,建商不點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返還所有物 或依買賣契 …84F 32推
- 37F 9推
- 6F 5推
- 19F 8推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