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2-08-18 22: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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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時間 Thu Aug 18 22:27:43 2022
其實這法案最大的問題還是在18條的內容認定與資訊限制令。
為了便於講解,可參閱: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52442
【中介法政府面衝擊分析】中介法兩大對政府公權力擴權的執法手段,也引發政府濫權爭議 | iThome
草案增加兩項政府擴權規定,一個是資訊限制令,另一個是資料調取。對不配合移除違法資訊、加註警示或拒絕資料調取的平臺業者,不只有罰則,情節嚴重,主管機關還可命電信業者對其斷網。 ...
草案增加兩項政府擴權規定,一個是資訊限制令,另一個是資料調取。對不配合移除違法資訊、加註警示或拒絕資料調取的平臺業者,不只有罰則,情節嚴重,主管機關還可命電信業者對其斷網。 ...
這個流程最大的問題在於,它是採用事前審查制。
目前我國的針對言論內容到底是否違法,是採用事後審查制。
也就是在像有誹謗,犯罪宣言,等明確違法的行徑下,有人報警或依照法律程序
起訴,經過司法程序判定後才會給予追懲。
但假使變成事前審查制度呢,最糟的狀況就是主管機關可以先不管到底法院是否會
駁回,反正它就先聲請限制令就對了。如果你是那個衰人,
雖然最後你可能被法院判定駁回後回復權利。
但你在被申請限制令裁罰到判定駁回的期間中,你的言論自由權益的確是受損的。
所以在目前大法官的解釋中,目前是傾向事後審查為主(釋字744),
且只有在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危害時,
才得以用事前審查。
此外還有釋字509號的可公議之事且當事人舉證相信其真,在誹謗領域上可不罰。
以及釋字809號,政府若要針對街頭藝人表演內容審查,這種內容審查會侵害
言論跟表現自由,這逾越了比例和合憲性原則,故內容審查是違憲的。
地方政府僅能針對像是核可表演空間的程序上,才可以發執照跟許可的
方式給予事前審查。
地方政府僅能針對像是核可表演空間的程序上,才可以發執照跟許可的
方式給予事前審查。
然而中介法草案很明顯地,都和上文的釋字規範相左。
而且檢舉主體還是政府機關,就立場上政府機關要逕行裁罰必須要有合法性
以及合乎比例原則,然而中介法卻沒有特別寫到底是針對那些內容來審查。
結果就是本來保留給法律規範限制,卻沒有具體規範
以及合乎比例原則,然而中介法卻沒有特別寫到底是針對那些內容來審查。
結果就是本來保留給法律規範限制,卻沒有具體規範
(相較中介法抄的歐盟則是明確針對仇恨言論來規範大型平台管制)
讓主管機關取得一個幾乎什麼都可以聲請限制令的權力。
這個我認為就是不對的,因為它很容易就會變成政府對不特定人的言論自由打壓。
總之18條的資訊限制令我認為它問題很大。而且也沒有必要,
就沒有中介法的現在也有其他比較聰明的方式,例如針對不實消息新聞的平衡報導
或者就用現行的法律做事後審查即可。給主管機關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先行下架
或被註記"這文章有問題"等資訊限制令根本就是多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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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18 22:27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08-18 23:18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08-19 00:03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08-19 00:22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08-19 00:30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08-19 00:50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08-19 01:03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08-19 01:25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08-19 01:45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08-19 02:29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08-19 03:45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08-19 12:07 ■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推 : 你不要拿西洽板規來舉例,雖然好懂可是會踩4-13= =1F 08/18 22:29
→ : 你知道這裡還有4-13嗎 危險2F 08/18 22:29
推 : 以身殉法3F 08/18 22:30
推 : 雖然舉例很好,但地圖砲+討論版風...4F 08/18 22:30
推 : 本來就可以這樣,親,意圖顛覆國家秩序本來就能先審5F 08/18 22:31
※ 編輯: midas82539 (1.34.10.91 臺灣), 08/18/2022 22:36:26推 : 討論版風,危6F 08/18 22:31
→ : 反正討論這麼多要你吞就吞,法律都是屁7F 08/18 22:31
推 : 你說得對 但是危8F 08/18 22:32
推 : 你的舉例很棒 但是討論板風危 你拿巴哈之類的討論可能9F 08/18 22:32
→ : 好一點
→ : 好一點
推 : 寫的很好但4-1311F 08/18 22:32
→ : 現在不說清楚,以後你我的文都有可能被蓋章。12F 08/18 22:33
推 : 大法官解釋會大於聖意?13F 08/18 22:33
推 : 不要啊,看到樓上板友們的推文,我不希望這篇優文消失啊。14F 08/18 22:33
→ : 還敢批評**上 下去囉15F 08/18 22:33
推 : 勇者wwww16F 08/18 22:33
推 : 其實PTT早就有蓋章制度了 灰標就是17F 08/18 22:34
→ : 可憐啊 一篇優文要毀在文字獄囉18F 08/18 22:34
→ : 板主認定該文章有問題就可以直接灰標 連審都不用19F 08/18 22:34
→ : 勸你改幾個關鍵字,不然我怕中介法還沒過,你就先被…危20F 08/18 22:34
推 : 你這篇不改很危險喔21F 08/18 22:34
→ : 這法問題其實是看起來沒有監管機制22F 08/18 22:34
推 : 就算4-13也要說清楚吧 畢竟不說清楚就不只是版規問題了23F 08/18 22:34
推 : 說得很好!24F 08/18 22:34
推 : 你這篇解釋得太清楚= = 很多收錢的公關公司會不高興25F 08/18 22:34
推 : 這篇真的是優文 希望活下去26F 08/18 22:34
推 : 勇者 不過危27F 08/18 22:35
→ : 版主明顯違規會海巡刪+桶 例如這篇很危28F 08/18 22:35
推 : 很好理解 給推29F 08/18 22:35
推 : 真的不要讓這篇消失 寫的非常好懂30F 08/18 22:35
→ : 怕你被檢舉4-13,危31F 08/18 22:35
推 : 推32F 08/18 22:35
推 : 這篇是優文,不過我還是希望你改一下內文33F 08/18 22:35
推 : 也就是說中介法過了我現在應該已經看不到這篇了是嘛34F 08/18 22:36
推 : 文字獄嘻嘻35F 08/18 22:36
推 : 雖然距離很好懂,但這裡不能討論板風36F 08/18 22:36
→ : 可惜了 = =37F 08/18 22:36
推 : 糟了 你要被…38F 08/18 22:36
推 : 以身試法39F 08/18 22:36
推 : 優文 推40F 08/18 22:36
→ : 好啦我改好了。目前想不到什麼替代例子就算了41F 08/18 22:37
推 : 推 感謝解釋42F 08/18 22:37
推 : 推43F 08/18 22:37
推 : 或許可以以動畫場景做例子44F 08/18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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