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itlife: 不要越幫越忙. 刑附民,看人家X光片,這些都有刑事責任,光 209F 10-16 23:44
→ bitlife: 請律師的費用,再加被告要出庭擔誤工作就飽了好嗎 211F 10-16 23:44
→ bitlife: 然後最後還是要判賠,有單據的省不掉,不和解能少付多少錢? 218F 10-16 23:45
→ bitlife: 苦主應該是被撞的.撞人的若生活有困難,把車賣掉也是方案, 232F 10-16 23:48
→ bitlife: 畢竟這車害人害己.不是不尋求誠意和解,然後搞到刑庭去 237F 10-16 23:49
→ bitlife: 膽子夠大是可以賭老師在和解不成後因為缺乏常識也也不知是好,這樣就既不會被告,也不用出一毛錢了,超爽的. 249F 10-16 23:54
→ bitlife: 照常理,能點不代表沒事.只有業務上需要才是一定沒事.去點和自己有關的對方,有事的機會不小 253F 10-16 23:56
→ bitlife: 以前有個公務員,上班無聊點了阿扁的資料,沒幾分鐘國安局打電話來警告,差點嚇到閃尿.醫院有沒有這麼嚴謹就看該醫 261F 10-16 23:57
→ bitlife: 關於老師生活的細節那些都不是重點,重點在刑附民,律師費,易科罰金.出庭日不能上班,前科.不要搞錯重點好嘛?! 271F 10-17 00:00
→ bitlife: 我大概懂了,g大是以為找到老師的把柄會對協商有利.問題是 280F 10-17 00:03
→ bitlife: 那老師違反規定,不是刑事責任,你威脅要檢舉,只會讓自己大 282F 10-17 00:04
→ bitlife: 概法院一定去得成而以 284F 10-17 00:04
→ bitlife: 你想不想被教到根本和本案完全無關好嘛 293F 10-17 00:07
→ bitlife: 看X光這個是次要重點,過失傷害上法院一定有罪,只是在日數 308F 10-17 00:10
→ bitlife: 幾天要折抵.沒和解誠意,天數可能會增加.現在去找人家什麼 311F 10-17 00:11
→ bitlife: 白天晚上怎樣,只是在自我證明沒有誠意 314F 10-17 00:11
→ bitlife: 有洩露是增加對方多一條可告刑事的,所以我說次要重點 325F 10-17 00:14
→ bitlife: 姓名身分證字號是會有,有登載在聯單上.可能可以藉這些資 337F 10-17 00:16
→ bitlife: 訊查到 340F 10-17 00:16
→ bitlife: g大,都骨折了,前面一堆人告訴原譒這金額很便宜.我是從不 344F 10-17 00:18
→ bitlife: 和解上法院來說,這金額也不高.幹嘛不和解? 346F 10-17 00:18
→ bitlife: 如果還想「殺價」,就得賭不會得不償失了 351F 10-17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