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標題 [敘薪]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7號判決時間 Fri Aug 9 14:47:29 2024
15:00宣示判決網路直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pvZCce9VjQ
15:30憲法法庭記者會網路直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2VUvb-nLuE
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
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本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109年6月30日施行,
將本規定移至第47條,增列授權事項,規範意旨相同)(即附表一編號一之規定),與授
權明確性原則無違。
2.教育部修正、發布附表一編號二之規定、附表二編號二至四之函,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別修正、訂定附表一編號三、四之規定,就該職前年資提敘事項,
訂定補充規定,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及函釋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3.教育部發布附表二編號二至四之函,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別修正、訂定
附表一編號三、四之規定,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敘薪時,(得)不採計具合格教師資
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於此範圍內,上開函釋及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
4.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涉之規定及函釋違憲部分,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1年時,失其效力。
5.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本判決意旨,
依法定程序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6.其餘聲請不受理。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41182-5e50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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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nari900916 2024-08-09 14: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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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ari900916 (114.44.35.26 臺灣), 08/09/2024 15:20:24
※ 編輯: nari900916 (114.44.35.26 臺灣), 08/09/2024 15:20:44
推 kerdaya: 這會通用到以後全國各級學校嗎7F 08/09 15:45
推 cinm: 所以是從今年開始代理的年資都可以採計了嗎@@8F 08/09 15:46
推 kerdaya: 看起來是解釋新北個案,其他各縣市主管機關不一定更進10F 08/09 15:56
推 panzer1224: 不用所及既往 但至少今年明年開始簽約的 給敘薪吧13F 08/09 16:12
推 aixrotap: 這樣正是除了聘約保障跟退撫外以外 幾乎沒差了吧?14F 08/09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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