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perteacher (tom)標題 Re: [請益] 接送學生參加比賽意外責任歸屬時間 Wed Oct 16 10:30:28 2024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第 90-1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
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引述《Rockdog (來顆百憂解)》之銘言:
: 又到了舉辦各項體育競賽的時間
: 最近要載學生參加田徑、球類比賽,本校以往的作法就是由學校教師開私家車載去。
: 去年,載學生從中部出發到國境之南參賽,單程時間約2.5小時,在高速公路上速度
: 約100~120公里,沿途心驚膽跳,生怕發生意外賣車賣房也賠不起。
: 故,想請益,學生參賽,教師開私家車接送是否合法?尤其現在學生意外險理賠有上限
: 如果家長認定肇事原因是教師的疏忽,那不就刑、民事的責任,還有行政疏失都跑不掉
: 也請版上諸位教育同仁,分享貴校的作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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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207.223 (臺灣)
※ 作者: superteacher 2024-10-16 1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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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inskeng70: 這一條...是講學校的專車管理,不是在說不能用私家車輛載送學生1F 10/16 10:51
推 AFAINPTT: 可以用這法條概念去推在籌辦比賽接送學生時應該有的基本要求。3F 10/16 12:33
推 rtrt11: 覺得可以欸
家長無法接送就無法參賽哦6F 10/16 13:39
→ chatbra: 學校沒經費派車,學生就無法參賽,真蚌8F 10/16 16:14
→ timidwei: 這就很慘 學生無法參賽 輿論鬧起來 你看會挺誰9F 10/16 20:00
推 kee32: 我不懂事的時候都用自家車載孩子練習或比賽,幸好沒出過事,不然我早就被退休了...10F 10/16 22:36
→ Rockdog: 學生無法參賽,輿論一定挺學生,甚至責怪老師沒有愛心,但光是讓未滿12歲的學生坐前座就違法了!當老師的行為違法時,怎麼有理都是有行政疏失的!12F 10/17 10:02
推 chatbra: 就跟當兵的時候要行使公務,一定要有派車單跟駕駛,一堆人嫌麻煩不申請派車,沒事就沒事,出事就是自己擔責,我們一定要等到出車禍有傷亡才會有人在意的就好比導護維持上下學交通安全一樣,要不是出太多事到現在我們還是繼續站路口,然後維護所謂的交通安全15F 10/17 10:32
推 Frobel: 其實現在的網路風向 老師拒絕再學生未必會輸..
可以想像大家會酸家長不負責 學校只想凹 教育局無能老師要做的是用法條跟保險規則以學生安全為由辯護出發點就是自己載 學生安全沒保障 而不是想自保
雖然自保才是主要目的但不能說20F 10/1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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