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1x2y3z (安)標題 [新聞] 東岸商場產權已登記!謝國樑:屬基隆市時間 Fri Mar 8 14:38:29 2024
東岸商場產權已登記!謝國樑:屬基隆市所有毫無疑問
徐佑昇 2024年3月8日 週五 下午1:23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延燒,目前聚焦產權爭議,基隆市政府主張東岸商場2樓至4樓產權屬於
市府,但主富公司(下稱NET)堅持該增建是其出資,故應有產權。昨日律師林智群揭露
建物登記謄本,表示基市府已把東岸2到4樓登記給自己。市長謝國樑今日回應,東岸商場
產權屬基隆市所有,毫無疑問,細節將由律師葉慶元再做說明。
今日媒體詢問有關東岸商場2到4樓部分已登記為基隆政府所有一事,謝國樑回應,東岸商
場的所有產權,屬於基隆市所有,這一點應該大家都很清楚,毫無疑問,詳細部分會請律
師葉慶元的團隊,做更進一步的回覆。
林智群昨晚在臉書爆料,基隆市政府已把有產權爭議的2到4樓登記給自己,並批評法院都
還沒認定2到4樓是否為增建,市政府就自己認定是增建。法院還沒宣判2到4樓是誰的,市
政府就自己宣布勝訴,還加碼附送強制執行程序,是「霸王硬上弓」。
基隆地政事務所表示,基隆市政府持使用執照與竣工圖等證明文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日前已經依法公告,NET有提出異議,但地政所認定,全案屬於NET與大日開發間
之爭執,異議顯無理由,故駁回其異議。至於NET如對結果不服,應依《訴願法》或《行
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救濟。
NET委任律師陳義文也發聲明,質疑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跳過司法機關審理、認定,自行提
出判斷,並協助市府公告2到4樓產權登記,將繼續以司法途徑解決。
https://tinyurl.com/2clz36pj
東岸商場產權已登記!謝國樑:屬基隆市所有毫無疑問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延燒,目前聚焦產權爭議,基隆市政府主張東岸商場2樓至4樓產權屬於市府,但主富公司(下稱NET)堅持該增建是其出資,故應有產權。昨日律師林智群揭露建物登記謄本,表示基市府已把東岸2到4樓登記給自己。市長謝國樑今日回應,東岸商場產權屬基隆市所有,毫無疑問,細節將由律師葉慶元再做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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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好久了 不知何時才能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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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black1x2y3z 2024-03-08 14: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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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東岸商場產權已登記!謝國樑:屬基隆市所有毫無疑問
03-08 14:38 black1x2y3z
推 k232: 自己登記給自己2F 03/08 14:58
→ banmi: 房屋之建造係以真正出資者為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與該房屋3F 03/08 16:06
→ banmi: 行政名義上起造之人無關。 如果當事人就大樓之興建,如未依約出資,是無法取得建物專用與共用部分之所有權的。5F 03/08 16:06
→ CHOUHSIWEI: 如果法院判不是基隆市府的..那謝跟林是不是都有問題7F 03/08 16:07
→ banmi: 現在知道的是在所有權還沒登記時,謝市府就給微風了。8F 03/08 16:10
推 CrossroadMEI: 法院判給NET的話 不只林右昌 全台灣搞促參的地方政府頭都大了 只要隨便廠商推給而房客蓋房子就能合法霸佔國有地了 哪有可能這樣9F 03/08 16:55
推 boy330077: 沒看過在租屋處亂蓋東西還請律師告屋主的12F 03/08 16:56
推 k232: 樓上,既然是「亂蓋」,現在net可以主張全部打掉「恢復原樣」還給微風啊,我看微風會第一個跳出來說「不准你打」吧?13F 03/08 17:07
→ v3015: 這種做法就是讓事件繼續燒燒不完,而且法院裁決更延後
我覺得現在市府只要主張NET需繼續付租金5050萬(這點NET也沒問題),其他靜候司法判決即可,真的不用那麼急躁
民事爭議就是走法院解決就對了15F 03/08 17:10
推 james7823: 產權本來就事市府的啊,當初合約簽假的?19F 03/08 17:41
推 smena: 當初的合約長怎樣都沒人知道,我什麼OT要蓋大房子,好好的競技場文化園區不香嗎幹嘛改建
*為什麼20F 03/08 18:17
推 annielaurie: 本來就該是市府的 你一個三房東自己蓋東西就要主張有產權最好合理啦 那以後租客都自己加蓋說有產權就好23F 03/08 18:23
→ mizuhara: 那租客也有權把加蓋物拆掉啊,你市政府在人家東西還沒拆完之前就把加蓋物打包租給下一個房客??這不叫侵佔什麼叫侵佔?再者,加蓋物拆掉之後我看你微風怎麼刷出年12億的營業額?更遑論微風本來在評估書裡就寫從第1年~第20年頂多就只能衝到年6.4億的營業額,啊剩下的5.6億是市府要提撥年度預算補足以換取傳說中的變動權利金2200WNTD是不是?w25F 03/08 18:26
推 annielaurie: 樓上不用扯那麼多 我們就看法院怎麼判 再說我看NET的的主張從來也都是主張擁有產權 可沒說要拆喔31F 03/08 18:32
推 mizuhara: 笑話,上個月老謝沒有搞那齣出來,你以為全台灣會有人想跟你扯那麼多是不是?wwwwwwww33F 03/08 18:33
→ lota: 本來登記就很簡單,只是基隆市府做不做而已35F 03/08 18:35
推 annielaurie: 啊你後面講那麼多就跟商產權沒關係啊 我在商場產權這件事上就是支持市府 至於半夜闖進去開鎖有問題就去法院告 反正出來的損害賠償大概也就幾個鎖的錢
然後市府本來就主張商場是他的 那怎麼會叫侵佔 先去搞懂法律裡侵佔的定義好嗎36F 03/08 18:37
推 annielaurie: 然後這新聞的關鍵是地政所駁回NET的異議 地政所內可都是一般公務人員 沒有足夠證據他們敢扛著幫登記嗎?42F 03/08 18:48
→ banmi: 以下是從板上得到的資訊,有錯誤請指正小弟。
一、104年是用OT公告招標的,所以只含一樓跟地下場。
二、基隆市政府簽約的對像是大日。
三、2-4樓的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出資人是NET?<---這不確定四、有板友說建照的核發是合法的。
所以,基隆市政府跟NET有合約關係嗎? 目前看不到合約....
google"起造人出資人不同 所有權",可以得到所有權應該是出資人的,而且板友也說104年不是ROT,而是OT。
重點是簽約人是大日,不是NET,當然大日跟NET的合約怎麼簽,我並沒有看到。 不過這個目前還在打官司,如果不要看合約,只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那NET是有贏面的。45F 03/08 19:06
推 v3015: 但是現在講這些都沒什麼用了,你法院沒判決出來前,市府能56F 03/08 19:14
→ v3015: 怎樣,2/1再來一次嗎58F 03/08 19:15
→ banmi: 然後,葉慶元說這幾年,市政府就短收了二十幾億的營運權利金,59F 03/08 19:15
→ CrossroadMEI: 當初蓋房子也是只能由大日出面 不然政府怎麼能同意根本沒合約關係的net在公有地蓋東西?60F 03/08 19:16
→ banmi: 我不是基隆人,我不知道2-4樓蓋好幾年了,如果以5+3=8年來算20億(二十幾億的最小值)除以8,一年至少也2.5億,現在微風一62F 03/08 19:16
→ CrossroadMEI: 所以才會被地政所認定是大日與net的債務問題 因為蓋房子的人只能是大日64F 03/08 19:17
→ banmi: 年不知道給多少? 這是根據葉慶元說的去算的,不知有無算錯?林市府為什麼同意? 可以去問林市府,那跟NET無關啊!
地政所可以對在打官司中的案件,去認定是債務問題?
對了,2.5億是2-4樓,葉慶元用的字眼是"短收",如果再加大日給市政府的錢... 加上2-4樓蓋好營運根本沒有8年....66F 03/08 19:17
推 ghghfftjack: Net 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啊 你有理的話法院也會給你時間 反之你跟本站不住腳 法院也不會給你時間71F 03/08 19:37
→ banmi: 這個不是這樣說的,地政府有什麼證據可以認定NET跟大日是債務關係? 如果有,當然NET有異議就要申請假處分,但有嗎?73F 03/08 19:39
推 CrossroadMEI: 如果不是大日出資會很詭異啊 市府根本沒跟net簽約為什麼net要出資蓋房子?只能想像是net借錢給大日由大日來改建75F 03/08 19:40
→ banmi: 你所提的,有哪一項是有證據力的東西?
NET一定拿的出出資的證明,這是有證據力的東西,而不是什麼詭異、想像之類的。
如果小弟引用的東西有錯,都可以指正,反正我只是吃瓜看戲的.78F 03/08 19:42
推 smena: 一個只擅長管停車場的公司跟基隆市府報備說為了讓大家停車起來更舒適於是借了三億蓋一座商場出來,然後市府還給過,那絕對是市府的問題了
如法炮製,現在把隨便一個停車場OT出去然後蓋一座摩天輪然後說這是親子設施議會難道就可以繞過議會?82F 03/08 20:45
→ purin3333: 真相是越辯越明 但大日扯不出來 就離真相越來越遠87F 03/08 20:57
→ banmi: 真相不是靠越辯越明的,是要看證據的。88F 03/08 21:00
→ purin3333: 證據就少了大日跟NET之間簽的合約阿89F 03/08 21:01
→ banmi: 所以,憑什麼地政所可以主張是債務關係?
地政所有拿到大日跟NET的合約?90F 03/08 21:02
噓 Erechtheus: 假房東和路人訂約把房子私自賣了,你是正房東會認帳嗎?92F 03/08 21:55
推 Allen320: 大日開發問題真的最大,結果和基隆市府點交完就躲起來了94F 03/08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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