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mp2j (Lockel)
標題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時間 Thu Jul 11 23:31:27 2024



先講結論。

黃國昌每一次發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誤導聽眾的嫌疑。

每一次發言,都會傳遞錯誤或者半真半假的資訊。



1. 黃國昌說:
   證人可以請律師,超越訴訟法對於證人的保障

錯。現行法條根本不是這樣寫。

證人能不能請律師,取決於主席同意。

此外,刑事訴訟法花了很多年去建構「以傳喚證人之名訊問被告,剝奪被告辯護權 (請律
師) 的問題。偵查程序中如果發生這種情形,會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作層層
合法性篩選。


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如何防止立委以「以證人的身分傳訊被調查人」呢?

依照現行法,沒有任何機制可以防範這種情形。

即便是以被調查人的名義傳喚,主席禁止他找律師,也是完全合法的。


2. 黃國昌說:
   監察法的被調查人同樣不能請律師,不得拒絕陳述,如果立職法違憲,監察法也一樣

錯。


監察法與立職法的差別在於,監察法並沒有違反義務的後續罰則。立職法有。


3. 黃國昌說:
   立法院的立法程序,是議會自律原則的範疇,大法官原則上不應介入審查

雙重標準。如果是2014的黃國昌,早就大吼咆哮了。

本次的立法程序,是否在議會自律原則的範圍內,我個人覺得可以討論,有點擦邊球。

但如果黃國昌要堅持他現在的說法,那2014的服貿程序絕對比現在更完整,他當時在反對
甚麼?


4. 呂太郎問:
   立法院主張,行政院覆議失敗,即使認為法律違憲,也只能接受,理由是甚麼?

   黃國昌答: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法律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一個兩院間的互動解決機制,而這
   個機制,必須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在責任政治的原理裡面,分別由行政機關跟立法
   機關,各自去承擔政治責任。因此,這件事情是憲法保留的範疇。在憲法給行政院覆議
   權,而且覆議後的結果,行政院只能接受。在這個憲法保留,對於行政院提出法規範違
   憲審查適格的限制上,是對於憲法在憲政民主機制下,對於行政權的內在制約。


這很明顯就是理虧瞎掰。黃國昌經常這樣。

不知道怎麼回答時,就噴一堆專有名詞,用刁鑽的法律術語把聽者搞得一頭霧水,背後的
目的並不是說服聽者,而是想用這一大堆法學術語給聽者心理暗示:

「我才是專家,你一個外行人聽我的就對了。」

但只要是個法律人,就會發現黃國昌繞了半天,其實甚麼都沒說,只是重申大法官的問題
而已。


5. 黃國昌說:
   就算被課處罰鍰,官員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並不會讓官員無所適從

倒果為因。

這邏輯就像,今天立法院訂出一條法律,規定「尋釁滋事者,處5~20萬罰鍰」

你問黃國昌:甚麼是尋釁滋事?我甚麼樣的情形會被處罰?

黃國昌回答你:你別擔心,就算被處罰也可以上法院。

完全沒有回答到問題。

事後司法審查,並不能解消法規本身必須符合明確性、比例原則的要求。如果是這樣,那
憲法法庭根本不必要存在。


6. 黃國昌說:
   官員被課處罰鍰後,如果覺得自己權利被侵害,可以提起裁判違憲審查。眼下還沒有真
   正的權利侵害(還沒有人被實際課處罰鍰),就沒有暫時處分的必要性

這完全曲解了大法官長年以來所建構的暫時處分,還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的概念

甚麼是暫時處分?他是「預先」保護人民的一個程序。

為了避免在釋憲過程中,侵害的人民的權利,「事先」暫停法規的效力,避免人民在「
」受到不可回復的侵害。

這點釋字585、599都闡釋過。

599 的背景,是戶籍法規定人民換發生分證,必須按捺指紋。正要實施之際,立法委員針
對該條文提起釋憲。當時法規「還沒正式開始實施」,「還沒有任何人被實際強迫提供指
」,大法官就准了暫時處分。


理由是,「如果」戶籍法在釋憲程序中正式實施,「可能」會對人民的權利造成不可回復
的侵害。

換句話說,暫時處分,從來不要求「現在」已經有人權利被侵害,才能發動。

憲法訴訟法第43條也規定: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條文講得很清楚,暫時處分的功能,是要「避免」人民的權利被侵害。

所謂「避免」不論依照文義或者法規目的,都是指「事先預防」而言。

黃國昌此言完全在胡說八道。


7. 黃國昌說:
   即時回答,包含但不限於「立刻」回答,而是訴訟法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這邊聲請方打臉得很漂亮。可以去看看他的論述。在2小時43分左右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x1Qb-ocneo


8. 朱富美大法官問:
   藐視國會罪是抽象危險犯嗎?是否單純的虛偽陳述,而不需要在具體個案裡發生任何
   足以影響議事程序的危險,就構成犯罪?
   (按照目前實務見解,單純的虛偽陳述,並不構成犯罪,還必須足以影響裁判結果)_

   黃國昌:
   我們的藐視國會罪,比德國、美國還要具體明確。


首先這根本沒有回答到問題。

此外,他還試圖誤導大法官。美國跟德國,根本不處罰「質詢」,何來能夠跟我國的擴權
法案相提並論?

再者,黃國昌強調,聽證時,會針對具體議題、具體事項進行發問,藐視國會只罪針對這
些提問發動,沒有不明確的問題。但聽證呢?請問聽證時,立委的問題很具體、範圍很明
確嗎?


最後,黃國昌再次誤導聽眾,說眼下還沒有任何人被指控藐視國會,所以不存在暫時處分
的急迫性。這又再次混淆了暫時處分的概念,如前所述,暫時處分並不要求「現在」有人
被依照法規處罰或者追訴為必要,而是只要此刻不暫時處分,未來將無法阻止人民的權利
被侵害即可。


暫時處分著眼的一直是未來,而不是現在。


9. 結論

聽黃國昌講話真的很痛苦。

我還以為節目上,那種把繞來繞去的說或方式,是考量聽眾沒受過法學教育,故刻意去講
得很複雜,以達到誤導聽眾的效果。

沒想到,上了憲法法庭,他還是一貫的把簡單的問題複雜化。碰上任何問題,就是長篇大
論,把同一句話換個說法講五六次。

很明顯是太常開直撥,把大法官也當作智識不足好唬弄的小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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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3:31 jump2j
pv: 每個人都有請律師的權利 證人也不例外
面對國家機器 證人也可能被搞成被告1F 36.232.198.188 台灣 07/11 23:32
piggybill: 所以為什麼證人不能請律師3F 114.36.207.128 台灣 07/11 23:35
yangte: 你開心就好4F 42.79.174.183 台灣 07/11 23:36

小草多讀點書。

FishJagor: 推整理5F 109.42.240.9 德國 07/11 23:36
t21: 綠狗快來集合了6F 125.231.25.113 台灣 07/11 23:36
maththink: 塔塔最後的浮木真的好好笑 ☺☺☺7F 59.115.209.153 台灣 07/11 23:37

小草不讀書比較好笑。

yasorcerer: 證人壓力大 不能請律師不能偽證8F 150.116.75.19 台灣 07/11 23:37
BluffKing: 推,網軍永遠不懂9F 45.144.227.21 台灣 07/11 23:40
noway: 好了啦小j 讓我們繼續關心阿燦10F 1.200.29.199 台灣 07/11 23:42

你又來討打臉喔?

hitmd: 光律師這點都不知道講幾次,還在跳11F 49.213.172.123 台灣 07/11 23:43

黃國昌確實講了很多次啦
但每次都在唬爛
不過我想智識不足的小草應該分辨不出來

cross980115: 第4點那邊 還有一點是大法官實務意見上 必須”先窮盡一切手段”才能採取釋憲 也就是不覆議就先釋憲反而不算窮盡手段12F 61.223.97.169 台灣 07/11 23:44
※ 編輯: jump2j (61.56.170.19 臺灣), 07/11/2024 23:45:07
ericwang1017: 原來是政黑大法官在發表高見,呵呵16F 61.231.30.27 台灣 07/11 23:45
AlexYTW: 推!寫得很棒。17F 123.252.18.136 台灣 07/11 23:45
yoyofish02: 其實就這法有很多地方都還有問題,但昨天是為了不要被暫停處分而已,如果8月憲法法庭還是這套說詞那才是真的有大問題,目前還是希望看到實務上到底會怎麼跑,然後有什麼地方可以修18F 36.229.181.152 台灣 07/11 23:46
cross980115: 第5點那邊就是明確性原則,用被罰了再來救濟來凹根本就搞笑 這種理論能通的話那根本就不需要明確性原則了…反正都有管道救濟
6的暫時處分 只要”可預見”會有不可回復之傷害 就可以處以暫時處分23F 61.223.97.169 台灣 07/11 23:46
yoyofish02: 但如果被大法官認定重大缺陷直接被暫停處分那也會很好笑,8月基本上直接宣布去世XD29F 36.229.181.152 台灣 07/11 23:47
KKlin813: 寫得很好32F 223.137.29.92 台灣 07/11 23:48
skylion: 8是不是第一個聽證要改質詢33F 101.9.117.146 台灣 07/11 23:48
fdtu0928: 立法程序這題,我覺得聲請方有機會一戰。499裡的指的公開透明,已經至少明確指出最後讀會要記名投票,讓選民可以問責立法者。當初國會大會議事規則38條第二項也因此直接88。所以黃國昌主張立法院議事規則屬內規,說不定大法官直接叫你改,三讀會一定要記名表決也不一定。34F 101.10.14.34 台灣 07/1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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