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igaretteass (NONE)
標題 Re: [新聞]高虹安誣告翁達瑞判刑10月 北院:明知論
時間 Wed Aug 21 12:27:51 2024


※ 引述《st9061204 (阿克西斯異端審判騎士)》之銘言:
: 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陳時奮自訴被告高虹安誣告案件,於今日(113年8月21日)判決,
: 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 壹、主文:
: 高虹安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貳、犯罪事實:
: 高虹安於任職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新竹市長前,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
: 策會)任職,並於民國101、102年間奉派至美國辛辛那提智能維護中心建立合作研究關係
: ,其並藉此機會攻讀辛辛那提大學博士,在此期間並繼續參與資策會之研究計畫工作。詎
: 料,高虹安明知其於107年4月27日提交之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Quality
: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using Classification and
: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Techniques》(下稱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其與其他資策會同事
: 、其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李傑(Jay Lee)合著、作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
: 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並於106年5月間在第二屆精密機
: 械與製造科技國際研討會(ICPMMT2017)發表、同年9月21日刊登於《MATEC Web of
: Conferences Volume 123(2017)》期刊、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歸屬於資策會、篇名〈
: 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之期刊論文(下稱本案期刊論文),但其
: 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翁達
: 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日以
: 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退出
: 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對其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受刑
: 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直接故意,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而對
: 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圖以嚇阻各界繼續討論、批評其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問題
: ,以製造寒蟬效應。惟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70號案
: 件(下稱前案)偵辦後,經其比對認本案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有諸多內文相同近似、圖
: 樣相同、表格內數據相同之情事,並以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評論為由,認陳時奮犯
: 罪嫌疑不足,而於112年3月23日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4月25日確定。
: 參、理由說明:
: 一、 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事實,且為被告所明知:
: (一) 經比對本案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可見本案期刊論文中之文字、圖表大篇幅、
: 幾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顯逾合理使用範圍地被引用至本案博士論文中,足認本案博士論
: 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事實。且此為被告親身經歷之事,自有明知。
: (二) 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
: 念等語。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
: 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係
: 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
: 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被告「自己的著作」。
: (三) 且被告本案博士論文除本案期刊論文外另大幅抄襲另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
: 合著、同為上開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並於研討會發表、著作權屬資策會、篇名〈Sparse
: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之期刊論文(下稱另篇期刊論文),復
: 經本院比對無訛,此亦未被被告列入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足認被告均係因抄襲幅
: 度過大,為免本案博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為他人所發現,而「刻意」所為。
: 二、 被告明知上情,卻反於真實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具誣告之直接故意:
: (一) 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形,而自訴人以上開Facebook發文指摘此節
: ,與事實並無相悖;然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之情事,自訴人上開發文所指抄襲
: 一事為真,但卻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指稱自訴人所述「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
: 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至明」云云,自係虛構事實而為提告,堪認其具誣告之直接故
: 意。
: (二) 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Jane Strasser博士雖於111年8月
: 22日之電子郵件中表示:「對研究生學院而言,並無關於自我抄襲的定義,因此院方無需
: 追究。我已驗證過,確認論文沒有版權問題。」等語,而為被告援為對其有利之證據。但
: :
: 1、 Jane Strasser博士另於111年8月24日對被告之電子郵件中表示,上開信件內容是供
: 內部討論,足見只是其個人意見。且上開意見是否有考量本案期刊論文係數人合著,並非
: 單純自我抄襲;又著作權屬資策會,非無版權爭議等節;且另有抄襲另篇期刊論文之情形
: ,亦未見考慮;此外,上開意見實與辛辛那提大學之「學生行為準則」第(B)(3)(d)條關
: 於抄襲之規定相悖,實難採信。
: 2、 被告於前案告訴時所具誣告之直接故意,並不因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而
: 受影響。蓋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之內容原僅是內部討論,為被告所知,被告
: 既非毫無智識程度且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且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情事明顯,被告更是刻意
: 不將本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在此主觀認知下,其認知是否會因此轉而認定其本案博
: 士論文並無抄襲之問題,已非無疑。再者,因被告同未將另篇期刊論文列入本案博士論文
: 之參考文獻,從其嗣後增補本案期刊論文至本案博士論文參考文獻之行為歷程,可見被告
: 因應本案博士論文遭質疑有抄襲瑕疵時,是採「擠牙膏」式的處理模式,當被質疑有抄襲
: 本案期刊論文時,就僅針對該篇期刊論文回應,嗣後並將本案期刊論文增補至本案博士論
: 文的參考文獻中,但關於尚未被發現之另篇期刊論文,被告並未因本案期刊論文有未引註
: 而遭人質疑時,就有同樣問題之另篇期刊論文一併主動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
: 足見被告對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問題,顯係意圖僥倖,抱持著被發現再處理的心態。由此
: 可見,被告存在本案博士論文係有抄襲情事之認知,否則,若其認知有轉變,衡諸常情即
: 會將所涉抄襲的二篇期刊論文均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而不會為相異之處理可
: 明。故其自仍具誣告之直接故意甚明。且其於前案告訴後,另有欲以書狀減縮告訴範圍之
: 舉,益證此節。
: 3、 此外,從被告為前案告訴時,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
: 據,反而係以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益見被告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
: 訴、處罰之故意及意圖甚明。
: 三、 量刑理由:
: 審酌被告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事,僅因逢選舉,為免自訴人指摘影
: 響其選情,而虛構自訴人所述不實之事,對自訴人為誹謗罪之告訴,致自訴人無端遭受刑
: 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我國司法權之行使,並使自訴人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
: 所為甚有不該,應予非難;再衡酌被告所誣指告訴人之罪名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
: 謗罪,其法定刑係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之罪。被告前案告訴之動機
: 即是以司法做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此從被告提出告訴時,係大張旗鼓按鈴申告並接受媒
: 體拍照訪問,並直指自訴人有關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灌水之說詞不實,要求自訴人不要躲
: 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等情可明,而當其政治目的已達,於
: 偵查中卻默默地以書狀欲減縮告訴範圍,就上開遭質疑論文抄襲部分不願提告,益證此節
: 。是衡量被告所誣指罪名之輕重程度、此舉對自訴人被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性與被告之動
: 機及行為惡性等節,並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 可參,足見其於本案行為前素行良好,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然被告犯後不思本案博士論
: 文抄襲本案期刊論文、另篇期刊論文之情事昭然,自訴人之指摘實屬有據,其具誣告之故
: 意實屬明顯,卻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能正視所犯,其犯後態度不佳,自無從為其
: 量刑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自陳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在資策會、鴻海集團工作,並曾
: 任立法委員、新竹市長,現遭停職之情事,有二位家庭成員,小康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
: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肆、本件可上訴。
: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 陸、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
: 我幫忙把判決貼上來
: 大家可以趁著中午時間開戰了
: 各路人馬請針對判決內容各抒己見

https://i.imgur.com/vA6pFCI.jpeg
[圖]

最瞎的就是這段

誣告成罪要件之一是憑空捏造事實

但翁在臉書上對高的評論是存在的客觀事實

判決書連臉書發文篇名都有 代表不符合要件卻還是判誣告成罪?

退一步說 判決書寫高明知有抄襲行為

誰來判定抄襲行為這不用討論了有腦都知道反正不可能是法官

據此判陳時奮無罪也就算了

但抄襲與否跟誣告是不同的事件啊

怎麼會抄襲可受公評所以誣告成立?

高的律師團都在法庭上說這個案子是審誣告不是審抄襲了

結果你拿抄襲的判決結果(陳時奮客觀評述無罪)來判誣告打組合拳膩?

怎麼有種熟悉的滑坡味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posted from my fuking fingers on my Nokia 33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94.182 (臺灣)
※ 作者: cigaretteass 2024-08-21 12:27:51
※ 文章代碼(AID): #1cnMpAJ3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4214474.A.4C3.html
jkwusun: 卡提諾法律系小草表示不服判決1F 175.99.133.2 台灣 08/21 12:28
gankgf: 真的那麼誇張 法界會沒有人發聲?2F 42.76.212.12 台灣 08/21 12:28

怎麼每篇都有你

煩不煩

Baihao0501: 民進黨司法很公正3F 49.216.132.245 台灣 08/21 12:29
gankgf: 民粹法盲輸不起 只能痛哭崩潰4F 42.76.212.12 台灣 08/21 12:29
super1937: 不會有人發聲啦5F 61.228.248.148 台灣 08/21 12:29
magamanzero: 法界誰發聲過XDDD6F 60.248.126.193 台灣 08/21 12:29
huangmingwei: 對岸的判法  提早讓你適應不好嗎7F 1.170.199.50 台灣 08/21 12:29
puritylife: 蟑螂就每篇推文複製貼上啊 領錢要工作8F 211.20.88.40 台灣 08/21 12:29
magamanzero: 古早會有拉 近年早就沒拉9F 60.248.126.193 台灣 08/21 12:29
a9563741: 法盲小草哪管那麼多,只會叫司法不公10F 42.79.148.32 台灣 08/21 12:30
rumblefish: 傻鳥覺得公正11F 42.72.102.144 台灣 08/21 12:30
IAMQT: 誰敢發聲 下一個管的就是你 擋人財路12F 223.136.99.86 台灣 08/21 12:30
seans: 哈哈看完判決也是顛覆本人對誣告罪的理解,不過賴上台後,司法怎麼判都合理了,你民眾黨乖乖下去吧,這四年党會用盡各種手13F 114.136.63.225 台灣 08/21 12:30
Mradult: 好了啦,翁教授幫法官上完法律課,憑空16F 111.83.8.38 台灣 08/21 12:31
seans: 段弄垮你,過一陣子柯和陳珮琪一起進去關17F 114.136.63.225 台灣 08/21 12:31
Mradult: 捏造已經是過時見解了18F 111.83.8.38 台灣 08/21 12:31
seans: 到漏尿都不意外了19F 114.136.63.225 台灣 08/21 12:31
achun1212: 法官就不是無罪推論啊20F 49.216.33.65 台灣 08/21 12:31
cdmlin: 想學他人選後撤告踢到鐵板21F 1.34.229.213 台灣 08/21 12:31
NinJa: 台灣真的很屌捏22F 60.250.143.228 台灣 08/21 12:32
hosen: 小草輸不起23F 123.195.32.49 台灣 08/21 12:32
cdmlin: 選前亂告選後撤告會不會減少?讓我們看下去24F 1.34.229.213 台灣 08/21 12:33
chuchichan: 應該請國蔥出來喘兩句25F 111.71.54.134 台灣 08/21 12:33
toro736: 我法碩畢業 也覺得這誣告判刑真莫名其妙26F 211.23.3.56 台灣 08/21 12:33
hihimen: 法界??你說林智群嗎??哈哈哈27F 150.117.222.95 台灣 08/21 12:34
achun1212: 法官沒依照客觀事實且自由心證的在判28F 49.216.33.65 台灣 08/21 12:34
xxxg00w0: 升官發財請走此路 高高在上心證無敵30F 203.222.13.195 台灣 08/21 12:34
snsdakb48: 可悲傻鳥喜迎黨國體制 小心自己被清算31F 42.79.159.247 台灣 08/21 12:34
datro: 民進黨的司法改革 變成 司法文革32F 42.79.183.197 台灣 08/21 12:34
nhk123871192: 趕快入黨了33F 42.72.168.227 台灣 08/21 12:35
snsdakb48: 果然綠共紅共一家親34F 42.79.159.247 台灣 08/21 12:35
hosen: *我沒有抄襲,是你毀謗我、我告你毀謗*、35F 123.195.32.49 台灣 08/21 12:35
jaceda: 誰發聲綠狗就去咬誰,膝蓋想都知道還在問36F 61.66.146.179 台灣 08/21 12:35
hosen: 誣告要件都成立,是你國文不好吧37F 123.195.32.49 台灣 08/21 12:35
wuheroin: http://i.imgur.com/SambuPW.jpg38F 60.248.222.1 台灣 08/21 12:36
[圖]
st9061204: 我很好奇,如果判決確定的話,可以用本案的判決去撤銷學位嗎?這滿屌的39F 36.229.186.66 台灣 08/21 12:36
sid3: 法官為什麼幫高認定高明知有抄襲41F 101.12.31.178 台灣 08/21 12:37
hosen: 既然抄襲被判成立,自然*我沒有抄襲*就是明知虛偽還捏造事實42F 123.195.32.49 台灣 08/21 12:38

你還是弄點基本法學常識再來玩吧

你要用這當例子的話應該是高自己發神經忽然去告翁

翁一臉乾我屁事 這樣才有可能成罪

Cll7do9k: 法綠是給顏色對的人用44F 36.227.163.33 台灣 08/21 12:38
marcomap: 法界?藐視國會的時候不是有不少綠師出45F 110.28.74.48 台灣 08/21 12:38
ImBBCALL: 笑死 你是把事後故意嫁接到提起告訴當46F 36.229.112.97 台灣 08/21 12:38
marcomap: 來連署,還期待什麼?47F 110.28.74.48 台灣 08/21 12:38
ImBBCALL: 時有故意欸48F 36.229.112.97 台灣 08/21 12:39
Redfeather: 笑死 會覺得誣告要件成立的國文才爛吧49F 36.224.229.250 台灣 08/21 12:39
hosen: 不服氣自己去跟法官辯50F 123.195.32.49 台灣 08/21 12:40
Vassili242: 昔有亞利安答辯法,今有亞利安邏輯判51F 114.136.234.248 台灣 08/21 12:40
outlookterry: 綠能你不能53F 125.229.105.145 台灣 08/21 12:41
hosen: 貪污罪,誣告罪都敗訴,還在嘴硬,以為法官吃你那一套詭辯54F 123.195.32.49 台灣 08/21 12:42

傻鳥們不如開宗明義講我沒有要講理

整天裝著想理性討論結果講沒兩句就不演了

跟智障一樣

sincere77: 很明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56F 111.248.203.64 台灣 08/21 12:42
ggttoo: 急著升官懂嗎57F 60.251.144.197 台灣 08/21 12:43
algebraic: 小草看到沒 這就是反民進黨的下場58F 114.43.166.178 台灣 08/21 12:43
dreamfree: 這法官判成這樣真的有夠噁 可憐啊59F 42.72.151.75 台灣 08/21 12:43
barry89: 超扯60F 140.116.239.135 台灣 08/21 12:44
※ 編輯: cigaretteass (49.216.194.182 臺灣), 08/21/2024 12:47:18
shine32025: 法官:我太想升官了61F 1.170.175.115 台灣 08/21 12:46

--
作者 cigaretteass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