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omow (狗貓)標題 [問卦] 浩克事件,法盲請進時間 Sun May 21 15:22:24 2023
浩克事件其實很簡單,
關鍵在於逮捕時間軸,以下細細分析。
警方現場不管是用警棍還是用拳頭尻,
法律上叫使用強制力,
什麼時候可以使用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第90條有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可使用強制力。」
那我們就要檢視警方是否在進行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浩克是現行犯絕無疑問,就算不是也一定有準現行犯絕無爭議。
那問題來了,現場正在逮捕現行犯,逮捕過程得使用強制力,關鍵點在於是否逮捕完成。
如果還在逮捕的過程中,當然可以持續使用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第89-1條:「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第89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
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也就是俗稱告知三項權利,也
要告知提審法相關規定,
從現場浩克還在叫囂且未上銬也未告知三項權利及提審法規定的情況看來,以一般的社會
通念,顯然未逮捕完成,所以警方持續使用強制力是沒問題的。
簡單說,逮捕還未完成,拿警棍尻是使用強制力的一環,以浩克的體型,不尻幾下扣血也
無法逮捕,各位法盲不要再吵了。
法盲看得懂字嗎?有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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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gomow 2023-05-21 15: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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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ownshend: 要怪 就怪自己練太壯1F 39.14.18.248 台灣 05/21 15:23
噓 qwe78971: 別人無抵抗還使用器械攻擊頭部 厲害了2F 114.40.112.206 台灣 05/21 15:23
推 fly0204: 請問法師 是不是不上銬就可以一直拷到爽3F 114.47.40.206 台灣 05/21 15:23
推 Jerry3732: 沒用啦 不再死幾個警察他們是不會懂的4F 106.1.100.124 台灣 05/21 15:23
→ qwe78971: 我是建議下次看到警察沒當場下跪磕頭可依警方判斷自行開槍5F 114.40.112.206 台灣 05/21 15:24
推 Ponimp: 對啊 我不上銬尻死你又怎樣7F 1.200.180.153 台灣 05/21 15:25
→ dinnel: 此次就是這些條條框框導致8F 223.140.71.102 台灣 05/21 15:25
推 leonhsu: 戰場時浩克這人才比警察好用多了9F 111.241.119.197 台灣 05/21 15:26
→ zero501595: 所以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是被砍掉了是吧10F 42.77.219.115 台灣 05/21 15:27
推 ltysw: 支持警察12F 101.9.113.177 台灣 05/21 15:28
→ crescentmt: 美國有個剛停下電擊槍就被開槍的13F 118.161.5.22 台灣 05/21 15:28
→ fumaoxin: 看誰敢去幫「很乖 已冷靜」的比特犬帶嘴套就好了14F 49.217.67.24 台灣 05/21 15:28
→ zero501595: 所以長的壯就能一直尻到不能動就對了16F 42.77.219.115 台灣 05/21 15:28
→ spzper: 本來就現行犯
在還沒上銬前,確實你所說的17F 114.42.130.150 台灣 05/21 15:29
推 marsshu: 所以局長被記過是怎麼回事法盲?19F 1.200.18.158 台灣 05/21 15:30
噓 a7569813: 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你是選擇性省略?20F 123.193.182.201 台灣 05/21 15:30
→ gomow: 他還在叫囂也不算沒抵抗吧?至於是否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主觀想法都不在討論之列,因為那是神才知道的事,或是自詡為神的法官才能有的心證,平民百姓就不需要想這麼多了21F 27.52.196.237 台灣 05/21 15:30
推 Townshend: 所以還是先打趴他比較安全 跑法院總比26F 39.14.18.248 台灣 05/21 15:32
→ gomow: 以下推文也禁止討論是否逾越必要程度及比例原則,除非你先秀出你是神或是法官的證27F 27.52.196.237 台灣 05/21 15:32
→ Townshend: 進醫院好吧29F 39.14.18.248 台灣 05/21 15:32
→ gomow: 明30F 27.52.196.237 台灣 05/21 15:32
→ chaitomaster: 所以以後不上銬可以打到流血?31F 59.127.24.59 台灣 05/21 15:41
噓 VitoYoung: 選擇性忽略,在介紹自己是法盲嗎?32F 223.140.9.246 台灣 05/21 15:43
→ gomow: 樓上你是法官嗎?已經說明不討論的原因,因為這每個人標準不一,沒有天眼通就不要吵33F 27.52.196.237 台灣 05/21 15:50
噓 aprendes: 逮捕時應告知事項沒告知,可以反推出「沒告知就還沒逮捕」,這邏輯真可愛。36F 223.136.233.77 台灣 05/21 15:52
→ gomow: 那請問樓上逮捕的定義是什麼?願聞其詳
法律上沒有定義何謂逮捕喔38F 27.52.196.237 台灣 05/21 15:53
噓 sttyuio5083: 你們那些爛法律先把基本廢物關起來不要交保在外迫害他人再跟我們扯這些吧40F 1.160.83.167 台灣 05/21 15:56
→ gomow: 我想你也不知道答案啦,實務上只要警察沒有講出逮捕2字,就不算逮捕,因為可能是管束或是其他即時強制,不過你也應該不知道什麼是即時強制,唉42F 27.52.196.237 台灣 05/21 15:57
噓 eastwest603: 所以處分警察的高層是法盲46F 49.216.131.62 台灣 05/21 15:58
→ gomow: 我想高層是法盲已經很明顯了47F 27.52.196.237 台灣 05/21 15:59
→ your0207: 懲處不就是代表標準48F 61.228.226.94 台灣 05/21 16:00
推 CTTSAI: 文組 法官都懂了 部長懂半導體也懂核電 還會懂格鬥和武術49F 218.35.184.209 台灣 05/21 16:01
→ gomow: 法官都會被罵恐龍了,高層懲處又算的了什麼,算神諭嗎?51F 27.52.196.237 台灣 05/21 16:01
→ LMgogo: 高層懂法嗎 他們只怕有沒有人罵53F 1.161.194.90 台灣 05/21 16:02
噓 aprendes: 如果你連釋字392號都沒聽過,就不要夸夸而談了啦。54F 223.136.233.77 台灣 05/21 16:02
→ gomow: 釋字392跟本篇討論的有何關係?56F 27.52.196.237 台灣 05/21 16:05
噓 eastwest603: 所以高層 法官都沒你懂法? 你說的算就對了 其他都是每個人標準不一無法討論57F 125.228.100.205 台灣 05/21 16:16
→ gomow: 高層懂不懂法我不知道,但也沒有規定高層一定要懂啊,兩者間沒有相關性也沒討論的必要,法官是神當然比我懂法,我不是一直說法官才有資格談論比例原則跟主觀嗎?另外您一定不是學法的,因為我說的不在討論之列的部分確實都是以法官的心證為主,平凡人真的不用去想60F 27.52.196.237 台灣 05/21 16:21
→ eastwest603: 今天爭議點不在使用警棍,而是嫌犯雙手抱頭了還連抽12下是否執法過當,如果不能討論那就大家閉嘴等法官判囉67F 125.228.100.205 台灣 05/21 16:27
→ gomow: 才不是,爭點其實是逮捕是否完成以及是否逾越必要程度,逮捕是否完成我講得很清楚了,繼續使用警棍是可以的,至於是否逾越必要程度因為是法官心證,所以你討論也沒用
對了,法律裡沒有執法過當4個字
爭點就是,如果逮捕已完成,拿警棍敲就是蓄意傷害,如果未完成,就來討論是否逾越必要程度
逮捕完成的要件有:警察講出逮捕2字、上銬、宣告三項權利及提審法規定。70F 27.52.196.237 台灣 05/2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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