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stsay (說說而已)
140.119.41.115 (台灣)
2013-03-15 13:02:59 推 zackeny: 純粹針對徐教授談到比例原則的部分,正確地來說應該是 :適合性,必要性(最小侵害性),衡平性(狹義比例原則),其中最小侵害部分,不是一定非要最小侵害不可,現在多是認為是要加上相同有效性。
現在自救會堅持的,看起來即便是最小侵害,但絕對不會是相同有效。 92F 03-15 14:52
→ zackeny: XD,eastwing兄的文字比較精確。 100F 03-15 15:08
推 zackeny: 推樓上,既然要參與公共事務,至少對自己不專業了解的部分應該要盡力去理解,不是一句非我專業就忽略該部分。 102F 03-15 16:10
→ zackeny: 嗯,我能理解。不過很感謝你向徐教授的訪談。 105F 03-15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