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vilWind ( )
114.39.205.219 (台灣)
2013-03-23 15:16:47 推 cancer26: 學長的意思是,如果技術可行,官版採民版技術可以縮得更多,不這樣做是因為安全性問題嗎? 2F 03-23 15:47
作者:
scvisgosir (scv)
140.119.143.68 (台灣)
2013-03-16 16:44:02 推 cancer26: 土地情感是一回事 市府的徵收價格是另一回事 就算現行一坪6萬 市府用一坪60萬補償也完全不為過 43F 03-16 17:43
→ cancer26: 就算一坪90萬 如果理解成市價+市府最大努力就可以明白了 46F 03-16 17:44
推 cancer26: 我沒有在講法律問題 而是徵收之前本就應先為最大努力 如 56F 03-16 17:50
→ cancer26: 協議價購 聯合開發等 現在既然進入到徵收 不更應該盡量給予補償嗎? 59F 03-16 17:52
推 cancer26: X先生 你要講法我們就來講法 依據土徵條例第11條 66F 03-16 17:58
→ cancer26: "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69F 03-16 17:59
→ cancer26: X先生 重點在"協議" 71F 03-16 18:00
推 cancer26: 而目前的法律對於協議的相關規定是有缺漏的 只是若南市府 79F 03-1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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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stsay (說說而已)
140.119.41.115 (台灣)
2013-03-15 13:02:59 推 cancer26: 學弟很棒!! 2F 03-15 13:07
→ cancer26: 請問是否可分享到臉書上? 6F 03-15 13:09
推 cancer26: 樓上 目前沒有 但若接下來有呢? 21F 03-15 13:17
推 cancer26: 現行許多政府的做法是 土地被徵收後 往往與徵收計畫有出 24F 03-15 13:20
→ cancer26: 我想老師的意思應該是這樣 26F 03-15 13:21
推 cancer26: 感謝XBUCK指正 這點可能真的要再向徐老師詢問
另外針對h大提出的問題 我試著替老師先講一些基本觀念公共利益的觀點並不是多數決 而是衡量:徵收後的公益+私益需大於徵收前的公益+私益 才符合"公共利益"的標準
而衡量的指標也不能只是過往所謂的技術層面 而應該包含對 34F 03-15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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