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kann ( )標題 [新聞] 轉傳前任小女友內衣照 男官司纏身1年判無時間 Sat May 4 08:04:00 2024
轉傳前任小女友內衣照 男官司纏身1年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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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傳前任小女友內衣照 男官司纏身1年判無罪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廖男去年被未滿18歲的小花(化名)分手,不久小花傳試穿新內衣的照片給他,廖又傳給小花的同學,檢察官認為廖男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犯引誘少年拍攝猥褻照片、散布少年猥褻照片罪,廖男則辯稱沒有猥褻。廖男官司纏身1年,檢方認為小花未成年,猥褻的認定跟成年人不同,但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放寬解釋」,不認為照片有猥 ...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廖男去年被未滿18歲的小花(化名)分手,不久小花傳試穿新內
衣的照片給他,廖又傳給小花的同學,檢察官認為廖男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犯引誘少年
拍攝猥褻照片、散布少年猥褻照片罪,廖男則辯稱沒有猥褻。廖男官司纏身1年,檢方認
為小花未成年,猥褻的認定跟成年人不同,但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放寬解釋」,不認為
照片有猥褻,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小花去年4月先提了分手,正巧廖男替她買的內衣剛到貨,小花試穿後問廖男要不要看?
傳了兩套內衣褲的照片,一件黑色、一件灰色,小花上半身套了一件沒有扣鈕扣的白色襯
衫,一張用手機遮住臉部,另一張小花比了「V」的手勢,法官認為,尺度沒有低於泳裝
或內衣廣告。
一審判廖男無罪後,檢察官強調,當時小花未滿18歲,猥褻的認定跟成年人不一樣,內衣
廣告是為了凸顯產品,一般人當然不會跟色情淫慾聯結,一審卻以此推論,認為小花拍的
照片並非猥褻影像,而且廖男說沒有猥褻的意圖,那為什麼還要把照片存在手機?浪費手
機記憶體,顯見這個照片有刺激、滿足廖男的性慾。
但法官覺得,在兒少性剝削條例中,針對「猥褻行為」的定義跟刑法一樣,沒有比較寬鬆
,檢方執著「猥褻」的定義,除了僭越立法者的職權,也破壞司法實務長期對「猥褻」的
認定標準,檢方的「放寬認定標準」,跟法律規定不同,在照片沒被認定猥褻的情況下,
根本不用考慮廖男有沒有引誘小花拍照、散布,所以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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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77.45 (臺灣)
※ 作者: yokann 2024-05-04 08:04:00
※ 文章代碼(AID): #1cDNjozD (sex)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714781042.A.F4D.html
→ LPbro: 檢察官跟法官對猥褻的定義差這麼多?
以後西斯板到底能不能穿內衣拍照?1F 05/04 09:08
推 jackself: 回樓上 其實法律人自己也知道法律根本沒有統一標準 依照判決人的喜好、價值觀影響很大,法條其實是個笑話
這是我幾個法律界的朋友告訴我的3F 05/04 09:26
推 LPbro: 慘啊,這樣西斯板就不用玩了6F 05/04 09:29
→ sdiaa: 存在手機就是猥褻XD
這樣手機不能存任何人的照片惹7F 05/04 09:30
推 x9898997: 所以檢察官認為在遊樂區小朋友穿泳衣玩水這足以構成猥褻引起性慾???
3樓說的是真的,台灣真的很多法律寫的很模糊,界線很不清楚,政府想要玩弄司法的時候整個方便很多9F 05/04 09:38
推 maplefoxs: 如果穿內衣算猥褻的話那內衣廣告都違法了16F 05/04 13:22
推 j3699939: 分手後傳內衣照結果被轉傳 ???17F 05/04 13:25
推 jyekid: 法規鎖死沒辦法按個案事實判案才麻煩
例如在都市 偏鄉對這類照片尺度的感受不同18F 05/04 13:52
推 abacada: 分手後還傳內衣照?真好耶20F 05/04 13:57
→ ac8628: 結果檢查x 電腦內滿滿的蘿莉性交片、甲甲片!?21F 05/04 14:13
噓 chiz2: 不是啊,我就問你各位難道存林志玲的照片在手機就是想猥褻她?刺激自己的性慾?22F 05/04 15:46
推 x9898997: 法律就是道德最底線,規定的模模糊糊的請問道德線在哪,一下三點不露不算猥褻一下露出臉算猥褻嗎?24F 05/04 17:45
→ sazabijiang: 所以百貨公司請內衣模特兒在公眾場合穿內衣走秀
算不算傷風敗俗猥褻兼性騷擾
話說回來,手機存林志玲內衣照刺激自己性慾、想猥褻她,應該不犯法吧,還是法律已經罰思想犯了?26F 05/04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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