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he3084010 (COOLKids)標題 [請益] 請問這樣算「法律定義」上的凶宅嗎?時間 Tue Jun 6 23:02:43 2023
屋主(產權持有人)於房屋專有部分內求死跳樓自殺,死亡於公共區域的馬路上,之後由
屋主的直系親屬A繼承此房屋(此時產權移轉給A)。
如果親屬A在未來賣此房屋時,房屋是否應認定為法律定義上的凶宅,須向買方盡告知義
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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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查到內政部對凶宅的函釋如下:
1、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
2、在專有部分發生求死行為致死
3、凶殺或自殺致死
在上述情況中,2與3皆符合定義
但內政部函釋屬於行政規則,應該不算法律上的定義
因此疑惑上述情況是否為法律定義上的凶宅(賣方依法須盡告知義務的部分)
想請教房版大神幫忙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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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he3084010 2023-06-06 23: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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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e0336ce: 是
兇宅就兇宅,便宜一點就能脫手,別想騙人,搞到最後還是敗訴。
做人老實些,不要這樣自以爲比別人聰明,失了格調。1F 06/06 23:09
推 onnie: 定義上不是 繼承後1也符合了吧5F 06/06 23:38
推 lspss93009: 不揭露給買方 到最後就是打官司
但也不能保證你100%會贏6F 06/06 23:42
→ ifay: 是 5折收8F 06/06 23:43
噓 a50847: 你為何認為內政部函示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9F 06/07 00:52
→ IBIZA: 跳樓的話 跳樓處跟陳屍處都算10F 06/07 01:00
推 fbg: 借問,如果是還有氣息,在救護車或是醫院過世呢?11F 06/07 05:47
噓 siibouf: 市價三折賣不就好了12F 06/07 07:01
推 BraveCattle: 含釋確實不算法律定義,因為法官只是參考,但你這個是凶宅。你發這個文只是想閃未告知責任,只的被告你拿函釋主張法官未必會採納13F 06/07 08:19
→ summerair11: 樓上原po未表明身分,可以不用設定立場,就算有講他也有可能是偽裝成反對方來說明(這種人還不少),函釋只對行政單位有拘束力,但是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就要看法官,這個其實也討論過很多次了,如不告知事後買家真知道,心生不滿爭訟還是免不了的16F 06/07 09:18
推 ppp0003: 結論確實是凶宅,請去搜尋判決很多。函釋並不拘束法院,只是行政機關作業的解釋,法院還是會回歸適用法律。21F 06/07 09:29
推 BraveCattle: 他講的內容我就覺得他想閃,不是以他的身分,就事論事23F 06/0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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