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
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snowanimal: 對 通常不舉發 但可以檢舉 然後還要自行申訴1F 06/07 20:11
可以檢舉,但通常不舉發,何須申訴?
→ snowanimal: 但錢櫃在路口,對於復興南路要右轉的車輛就卡住了我們的條例就是喜歡寫 保留很多"裁量"空間2F 06/07 20:12
這是另外的議題。
我的回覆是要說明依現行法律及現行執法慣例,「在台北市開車不違停並不難」。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7/2023 20:15:57
那當然是個案,顯然他上下客的地方誇張到連警察都看不下去。
https://www.mygopen.com/2020/11/taxi-parking.html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7/2023 20:21:53
→ snowanimal: 執法慣例是浮動的啦 現在最熱門的就是禮讓行人
下次換甚麼就不知道了5F 06/07 20:20
禮讓行人和「在台北市開車不違停並不難」有什麼關係?
請不要不斷轉移討論主題。
噓 filet: 結果又被洗臉7F 06/07 20:21
你不會連 56 條違規停車和 55 條違規臨停都沒分清楚吧?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7/2023 20:23:39
→ snowanimal: 我停路邊把小朋友搬下去都被檢舉過了 幸好申訴成功9F 06/07 20:25
你開計程車嗎?不是的話,和我上面說明的也無關。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7/2023 20:26:51
→ snowanimal: 停假日可以停的黃線區也被檢舉過 還好我會申訴
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 << 這駕駛只有計程車?10F 06/07 20:27
我沒有說這駕駛只有計程車,我說明的是
「實務上如果檢舉計程車在紅線讓乘客上下車,大多會用這條不舉發。」
我並沒有說明一般車輛的情形 (因為你原本的文章也只說連搭計程車都違規)
請不要超譯我的話。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7/2023 20:30:26
→ snowanimal: 所以你的意思是:在台北市開計程車不違停不難 對吧因為依照你的說法計程車司機下車沒事 一般駕駛不算12F 06/07 20:37
「
並不難。不能停車的地方就不要開車去;一定要開車就找停車位走過去;
再不然就搭計程車,只要不要在太誇張的地方上下車,通例是不會舉發的。
」
而且我沒有說一般駕駛不算,我沒有討論一般駕駛的情形。
再次請你不要超譯我的話。
推 RealWill: 明明講的是一般人,一直強調計程車司機是怎麼了?14F 06/07 20:39
因為我是在回覆他的文章,他的文章通篇只說計程車不能上下車。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7/2023 20:43:57
推 snowanimal: 我文章寫計程車以外 連摩托車臨時停下來換雨衣都有15F 06/07 20:45
前面說了,那個例子跟主題無關,我略過不討論。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7/2023 20:48:45
→ snowanimal: 而且我有提到我都不敢在那邊讓人上下車 被檢舉過16F 06/07 20:47
所以我不是說了
「
並不難。不能停車的地方就不要開車去;一定要開車就找停車位走過去;
再不然就搭計程車,只要不要在太誇張的地方上下車,通例是不會舉發的。
」
如果你覺得上面這樣很難做到,那我也沒什麼好說的了...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7/2023 20:50:21
噓 wpd: 就還是違停啊
原來車版號稱沒有違停是這樣啊 沒被舉發就不算
那這樣我在台北也沒違停過 車版算我一份19F 06/07 23:30
「依法不予舉發」和「沒被舉發」完全是兩回事。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7/2023 23:40:12
→ wpd: 可以啊 標準要這樣來看就算我一份 車版不違停仔+1每個人都可以自認沒有妨礙 + 沒有罰單可打臉 = 不違停仔22F 06/07 23:43
每個人自己認定沒用,法規的裁量權賦予在執法者上。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7/2023 23:52:03
推 wpd: 那你的理論必須要已被檢舉 或 員警到場 仍不舉發
才叫做沒違停
事實上一堆員警在場 停的多誇張 都是勸導不舉發XDD這些照你的邏輯都是 "沒違停" XDDDDDDDDDDDD
繼續嘛........
我今天停在紅線上下客 後車給我叭叭然後小繞閃過沒有送檢舉 員警也不在 有法規裁量這行為叫違停嗎??沒有啊 這就是你的"沒違停"
車板"沒違停" +1起來
甚至就算員警在 也是逼逼兩下 然後開走 不舉發XDDD路人如果問員警擋到了啊 為啥不依法開單
你認為員警會回 真的擋到了我該開沒開 是我錯了!!還是會回 : 這我認為還不算阻礙啦 不舉發
所以被員警逼走的 都盡量大聲喊我沒違停XDD
所以我前面還太看低你的理論了 你的理論不管有沒有檢舉 有沒有員警在場 都適用 因為你只看被舉發
依法裁量後的結果 那些自認的你也的確無法打臉
他的自認 因為只有執法者可以打臉 鄉民都不能打臉上傳YT公審 沒送檢舉也無法打臉 就沒被執法者裁量啊 沒執法者裁量 自認當然有用 不然誰有用?
公審說這擋的很誇張 違停了啦 三寶 是有屁用??25F 06/08 00:06
→ wpd: 反正後車繞的過去 走慢一點開慢點也能增加行人穿越道的視野範圍 看來台灣的確很多人都沒違停
車板做跟這台車類似的動作 自認沒違停你要怎麼打臉?我講我的結論啦 你的理論叫做"違規但不開罰"
並不是"不違規"49F 06/08 00:40
1. 我只討論計程車 (因為我回覆的前文只討論計程車)
你一直舉其它的例子來超譯我的話,我就不解釋了。
2. 限速 100km/hr 但超速 110km/hr 才開罰,那開 105km/hr 有沒有違規?
如果在你的定義下這就是違規但不開罰,那我也同意你。
3. 重點不是「計程車臨停上下客不予舉發」嚴格定義上到底是「不違規」還是
「違規但不開罰」,事實上現行法規及執法面就是允許計程車在合理的程度
臨停上下客。
請弄清楚這篇文章的脈絡:
- snowanimal 主張「在台北市開車不違停還真的很難」,
理由是忠孝東路沿線計程車無法上下車
- 我反駁依現行的法規及執法通例,計程車完全可以在忠孝東路沿線上下車
所以主張「在台北市開車不違停並不難」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8/2023 08:14:37
噓 neglect: 你只是反駁了他的主張,但原命題不是只有計程車好嗎,計程車不容易被檢舉違停,難道可以擴及全部車輛…54F 06/08 08:30
我回的是他的文,當然是反駁他的主張,不然是?
我也沒說擴及全部,不要超譯我的話。
「
並不難。不能停車的地方就不要開車去;一定要開車就找停車位走過去;
再不然就搭計程車,只要不要在太誇張的地方上下車,通例是不會舉發的。
」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8/2023 09:41:54
→ Eliad: 其實就是現在人太懶惰,收入又高,所以隨便搭計程車,以前爸媽哪有在搭小黃,少了計程車,交通跟違停會少很多
外縣市不管他,在台北市真的不需要搭小黃56F 06/08 11:18
推 wpd: 你脈絡才錯 你主張 "不違停並不難" 就是錯了
你主張的是"違規不被舉發開罰 並不難"
例子舉了 結論都講了 你還是不懂
直接用你自己的內容打臉你好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前面這幾個字看到沒 引用條文看一下條文叫甚麼 懂?還在說人超譯? 你自己打出第一行你就自己超譯了60F 06/08 15:26
所以我就問你了
「
2. 限速 100km/hr 但超速 110km/hr 才開罰,那開 105km/hr 有沒有違規?
如果在你的定義下這就是違規但不開罰,那我也同意你。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
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
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
準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我隨便列舉了同條例其它常見的不予舉發情況:
- 超速不到 10km/hr 算不算違規?
- 深夜紅黃線開放停車算不算違規?
- 酒測不到 0.02 mg/L 算不算違規?
- 因為緊急避難而違反本條例,算不算違規?
如果在你的定義下這些都是違規,那很好啊,我同意你用一致的標準看待。
但也有一部份人不認為這些是違規,我也是在同樣的標準下討論。
但我想討論的重點並不是所謂「違規」的嚴格定義是什麼
而是
就算在現行政府交通法規、標線、執法落後的情況下
要不違規 (在我的定義下不違規,在你的定義下違規不予舉發) 仍然不難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8/2023 16:20:46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8/2023 16:23:30
推 wpd: 你的定義就錯了 再講一次 條例名稱就是"違反"
你怎麼掰都沒用 條例名稱就告訴你是違反交通管理你想舉例 1.開超過速限的確違規 2.深夜也違規
整條都是違規 所以這條才寫得對其"施以勸導"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68F 06/08 16:27
我尊重你的看法,但我不認同。並不是所有人都和你持相同的觀點。
事實上有不少人直接將深夜停車不予舉發視為開放停車: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830616287072.html
https://www.ttcpb.gov.tw/traffic/home...jsp&dataserno=201104010199
當然你可以主張這些人的觀念都是錯的,只有你才是對的。
我尊重你的觀點,但我和別人討論議題並不這樣做。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8/2023 16:44:11
推 wpd: 你貼的兩個連結 你都超譯了
第一個連結 : "另設標誌說明" 這本來就符合交通法規73F 06/08 16:44
最後一段「...黃線路段為每天上午7時至晚間8時僅可『臨時停車』...」
言下之義,其它時段是可以停車的,並沒有強調「停車違規只是不予舉發」。
當然這可能是記者的編輯的結果,並非官方使用的精確文字
但我只是要說明「深夜時段開放停車」這個觀點的確存在
→ wpd: 跟這文的"違反規定 但不舉發" 是不同層級的事情
第二個連結 : 官回覆都沒有跟提及"開放" "不違規"75F 06/08 16:46
提問人的標題「路邊黃線、紅線夜間開放停車時段問題?」
我只是要說明「深夜時段開放停車」這個觀點的確存在
→ wpd: 反而還很清楚說"要勸導" 都是我推文提過的
然後你打了這句"不少人直接將深夜停車不予舉發視為開放停車" 靠 這不就我一開始推文講的"自認"
你前面回不能自認 怎麼現在又開始"不少人視為"
越鬧越好笑耶你
不要以為我前面打很多廢話 是早就埋好 一一擊破了77F 06/08 16:49
不是,你完全搞錯了。你前面講的自認是自行認定違規樣態是否屬於免予舉發
我說的「有一部份人認為這不算是違規」,指的是免予舉發的情形不算是違規
(例如上面舉例的,深夜停車不予舉發的確有人認為是開放停車,並不是違規)
這兩者完全不同。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8/2023 17:17:58
→ wpd: 就很明顯你的"認為" 是錯的
"觀點的確存在" 這啥小啦 我沒有被舉發我自認
就沒有違規 觀點也在啊
現在開始打你認為我認為戰法喔 法條寫爽的就是了法規名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 ^^^^^^^^^^ 直接打死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來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寫了甚麼
4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 ^^^^^^^
是你自己原文搬法條的 法條套上去都是"違規"
到現在開始變成 : 一部分人"認為"沒違規
你認為我認為 呵呵 你法條白搬了
[討論] 認真說 不違停很難嗎?
結果你回的是 [不被舉發] 不難 超譯兼大跳針
又看到上面三四段你回"黃線路段" 那行.......
黃線22-7本來就是交通條例寫清楚 不禁止停車的時段83F 06/08 17:25
黃線的部份是我的錯誤。
→ wpd: 並不是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下寫不舉發你先搞清楚在哪條下面再來吧
紅黃另設牌子 黃22-7 本來就是法條下"不違規"的
你原文的 勸導不舉發 是在"違反XXXXX"條例下的敘述 ^^^^ 前提已經很清楚了層級完全不同一層 你還拿來舉例 真的越鬧越超譯100F 06/08 17:41
處理細則 12 條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有多少人會覺得這個樣態是違規?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
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有多少人會覺得這個樣態是違規?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
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有多少人會覺得這個樣態是違規?
當然你可以說這些都是違規,我遵重你的看法。
但這些免予舉發的樣態,的確會有人覺得不是違規。
我也說了,依你的定義,我同意是「要違規不予舉發不難」
「
就算在現行政府交通法規、標線、執法落後的情況下
要不違規 (在我的定義下不違規,在你的定義下違規不予舉發) 仍然不難
」
※ 編輯: HuangTzHuan (140.112.30.33 臺灣), 06/08/2023 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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