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GOBUYO (新單身狗)
標題 Re: [討論] 裁定真的不用標示主筆大法官
時間 Sat Jul 20 19:46:01 2024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NTBpFIJ.jpeg
: 剛剛有發文討論黃國昌公開質疑暫時處分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一事。
: 我稍微去查憲法法庭相關的法規。有了一些心得。
: 就順便使用最後一篇額度發文。
: 總之
: 我在<憲法訴訟法>找到以下規範。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3
: 第33條第二項
: 第33條
: ……中略……
: 2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 ……下略……
: 沒錯,有法規規定在判決書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看似國昌老師咆哮有理。
: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條第一項。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4
: 1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 ……下略……
: https://i.imgur.com/LQ01yu8.jpeg
: 首先,對於主筆大法官的標示規範於<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
: 其次,對於裁定,<憲法訴訟法>第34條只有說準用第33條的第一項與第三項。
: 沒有說要採用第33條第二項。
: 也就是說,<憲法訴訟法>中並未規範「裁定」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所以,今天自國昌老師以降靠腰暫時處分裁定書中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的,可以洗洗睡了

: 以上。
: 如果我理解有誤請鞭小力一點。
: 這是我今天最後一篇文章了。
: 希望不要又超額發文。(抖)





人家在講A你在講B
就法律而言判決之主筆大法官規定並沒有被準用於裁定,所以就法律上而言不用顯示主筆大
法官這是沒錯的。

然而,參照新聞原文黃國昌講的是過往案例,
過往三例暫時處分,就憲法法庭網站可查案例觀之
只有111年份沒有顯示,其後兩案皆有分別顯示主筆大法官為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

再看看原新聞內容,貌似沒有提到法律?

所以,請問為什麼突然又變回111年不用顯示主筆大法官是誰呢?
原來重大爭議案件,人民沒有權利知道裁定暫時處分的主筆大法官為何人?

啊,不過這番話可能對那些把法律當聖經拜且把大法官當在世聖人視為神聖不可質疑的對象
之徒不管用。

服從大法官所作之裁決,尊重大法官在憲政體制下的權能,不代表我不能挑戰與質疑,祝晚
安。

https://i.imgur.com/Crv6Qvv.jpeg
[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221.63 (臺灣)
※ 作者: JGOBUYO 2024-07-20 19:46:01
※ 文章代碼(AID): #1ccwDxgZ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21475963.A.AA3.html
Pietro: https://i.imgur.com/mquUGTJ.jpeg
講憲法法庭不用講法律?
真不愧是大法官的法官,可以直接繞過法規說憲法法庭的裁定書有錯
以往三例有一例沒有顯示,那比例還蠻高的1F 101.10.45.76 台灣 07/20 19:47
[圖]
jo4ck6ul4id: 可悲青冥鳥看不懂~7F 49.217.58.215 台灣 07/20 19:52
sciss1: 民進黨就是浮動標準自私自利,不標示對自己有利就支持不標示,改天標示才對自己有利就改成支持要標示了8F 220.141.104.108 台灣 07/20 19:54
teke: 不顯示是可以的沒錯11F 1.200.48.196 台灣 07/20 19:56
JGOBUYO: 我第一段就講了12F 1.163.221.63 台灣 07/20 19:57
sciss1: 支持不標示就是浮動標準自私自利沒錯13F 220.141.104.108 台灣 07/20 19:57
daleptt: 國蔥提個大法官主筆法來過看看呀14F 49.217.120.27 台灣 07/20 20:03
ilovptt: 讀書啦15F 49.217.58.80 台灣 07/20 20:04
t21: 綠狗聽不懂人話16F 125.231.28.144 台灣 07/20 20:08
Pietro: 講了,合法但是卡提諾學派說有錯就是錯17F 101.10.45.76 台灣 07/20 20:14

--
作者 JGOBUYO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