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DYA ( )
標題 [新聞] 國土計畫》雲林要求農業發展權入法,內政
時間 Thu Nov 28 09:27:56 2024



國土計畫》雲林要求農業發展權入法,內政部反對,何謂農地「開發權益」買賣?利弊分



上下游
記者 孫維揚 林怡均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國土計畫法》預計明(2025)年上路,中央與地方意見大相逕庭。雲林縣政府主張《國
土計畫法》應納入「農業權」、「農業發展權」(指「發展權移轉制度」,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簡稱「TDR」),維護農民權益。內政部則認為,雲林縣府提出的
農業權,實為「農地發展權」,只是擴增農地開發的空間,將造成農地水泥化,並與國土
計畫抵觸。


何謂農業權?TDR 制度又是什麼?是否應納入《國土計畫法》?《上下游》採訪地方政府
與各界專家,釐清紛爭核心,探討政府應如何配套,才能落實守護農地、發展農業的願景




雲林縣「農業權」:針對受限農地「對地補貼」,補償農民損失

雲林縣農業處長魏勝德表示,雲林縣訴求的「農業權」,指的是「犧牲需有對應補償」。
雲林縣只需 2.3 萬公頃的農地便可養活全縣人口,但《國土計畫法》中,雲林縣卻需劃
設 8.7 萬公頃農地,雖台灣因戰略考量必須確保糧食安全,「但為什麼雲林要承擔這麼
多?」


雲林縣城鄉發展處處長林長造說明,雲林縣劃設的「農 1」(優良農地、嚴格限制開發
) 面積佔全國 21%。因此雲林縣呼籲,應由內政部協調,由「非農業縣市」提供資源、
給予農業縣補償。


雲林縣主張,國土計畫應針對使用受限農地,提供每公頃 40 萬元的「對地補貼」(以水
稻二期收入、太陽能光電案場租金為計價標準),也應進行農水路改善,發揮優良農地功
能。


https://reurl.cc/zpeOZp
[圖]
張麗善要求中央未回應地方農業權訴求前,暫緩實施國土計畫。(攝影/林吉洋)



雲林縣「農業發展權」:應留給地主變更農地、發展工商的機會

除了農業權,雲林縣政府也提出「農地發展轉移制度」的訴求。魏勝德解釋,若《國土計
畫法》上路,農地使用發展將受限制,地主除了務農沒有其他的選擇,「作為農業處處長
,我不支持開發行為」,但不應剝奪土地變更、農地發展工商業的權利,否則農民永無翻
身的機會。


林長造表示,雲林縣也希望城鄉發展用地可以增加 100 至 200 公頃,因為鄰近的嘉義縣
未來將有半導體產業進駐,人口將外溢到雲林縣,若雲林縣新增的發展用地也能用於半導
體等高附加價值產業,在地青年也能留在故鄉,斜槓上班、務農。




嘉義縣農業處:應針對維持生產的農地,提供對地補貼

嘉義縣同為農業大縣,提報給內政部的農地也非常多,嘉義縣經濟發展處國土計畫科統計
,目前嘉義縣劃設的農 1 、農 2、農 3,總計 82032.43 公頃。

嘉義縣農業處副處長李建霖指出,中央必需提供足夠誘因,才能確保農地保持生產。嘉義
縣經濟發展處副處長李鴻明直言,法規限制土地使用,就應給予對應補償或是補貼,且應
通盤考慮配套措施或輔導機制,「維護農地不應只靠農業部」,包含內政部、財政部等都
應研議方案。


        農一      農二  農三        農四       農五
      (優良農地)(良)(山坡農地)(鄉村聚落)(都市計畫內農地)
[圖]
        農業發展區 農一農二
        農地數量   加總
桃園市  54063      33753
雲林縣  96254      87739
台南市  113117     78058
屏東縣  96128      63074
嘉義縣  83572      56674
彰化縣  77123      66396
南投縣  95465      9940

資料來源:各縣市國土計畫核定本



學者:「TDR」 是轉移開發權益,而非准許土地開發

雲林縣政府要求在國土計畫法增訂「農業發展權」,是將國外實施多年的「發展權移轉制
度─TDR」的概念,擴張至農地利用。首先必需釐清,TDR究竟是什麼?

成功大學都市規劃學系規劃與設計院長張學聖解釋,土地 TDR 的精神,在於政府限制地
主開發私有地後,可透過交易「受限的土地權益」,換取合理補償,較常討論的是「容積
權益移轉」,例如古蹟容積移轉就是典型案例。


他舉例,若私有地上建物被政府認定為古蹟,為了保存文化資產而禁止地主從事任何開發
行為,地主可把容積權益轉賣給建商,獲得些許補償,購買權益的建商也能擁有更多土地
容積率。


換言之,TDR 是認同土地「具有開發權益」,並可將該權益交易,但不是准許土地「可於
現地開發」。因此若農地執行 TDR,也並非同意農地可恣意興建建物。張學聖坦言,日前
內政部受訪時強調,台灣若規劃《國土計畫法》含有農地 TDR「會導致農地水泥化」,「
有些誤導(TDR)本意」。




張學聖:農地 TDR 是容積收益選項,但國土計畫需先上路

張學聖表示,台灣若有農地 TDR,農民較有機會一邊維持農地農用,也同時獲得合理收益
。但他認為,重點仍是《國土計畫法》有無利益回饋機制,避免多數人依舊認為土地開發
工商業效益更好,設法把農地轉作他用,而這項責任內政部責無旁貸。


張學聖強調,無論台灣該怎麼設計出合宜且足夠的土地平衡與回饋機制,都需要讓《國土
計畫法》上路,才能不斷修正政策。張學聖強調,現在部分地方政府與立委呼籲中央延緩
《國土計畫法》,是在「打拖延戰」,其實是設法讓更多農地破碎化,不是真心為了守護
農地。




戴秀雄:訴求更像拉高農地價格,替變賣鋪路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副教授戴秀雄直言,就土地計畫範疇,「我沒有聽過『農業權』」,僅
能推敲「農業權」本意,應是希望政府讓農民安穩從事農林漁牧業,不受其它外部因子干
擾。但現在雲林縣等地方政府提倡的「農業權」,比較接近要讓「農田價格漂亮」,讓買
賣時能更有效益,這跟國土計畫想「維持農業生產」的初衷脫鉤。


戴秀雄強調《國土計畫法》是聚焦為「適地適性、大範圍討論土地類型」的法規,至於農
地上可獲得哪些補償、資源、准許開發,應由中央與地方跨部會討論方案。例如中央可調
整財政劃分制度,給予農業縣市較多稅收;或讓農田優先獲得充足水源。但上述概念與執
行細節,應由不同部會負責與調整相應法規,而不是全納入《國土計畫法》下。


針對雲林縣府提出的農地 TDR 制度,戴秀雄解釋,TDR 多為土地發展「受高度限制」衍
生的補償制度,但現在雲林呼籲的TDR,則是「因農地發展受限;要求鬆綁開發」 ,更像
是在乎「農地不能隨便蓋房子」,本意相當可議。


https://reurl.cc/G5mgEd
[圖]
戴秀雄認為,雲林提出的農地 TDR 制度,與TDR制度原本精神不相符(攝影/林吉洋)



彭作奎:限制農地生產應給予補償,但不宜轉用

農委會前主委彭作奎表示,農產品價格難以和工商業產品如晶片等齊肩,但糧食安全是無
價的,政府必須不惜代價透過經濟、財政措施來維持農地生產,因此,歐美先進國家,都
會對限制只做農業生產的土地提供補貼、補償。然而,給予補貼、補償的前提都是「土地
不得轉用」。


彭作奎直言,若《國土計畫法》允許維持生產的農地仍可轉作工商建設,那將造成「今天
發補貼、補償,明天農地蓋房子」,補貼、補償等於是白發。



地公:TDR 恐真正判農地死刑,應修正財政分配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黃子芸表示,若台灣制定農業 TDR ,理論上是能讓農民增加
收益的方法,但前提是台灣認同農地有「建物發展權」。然而在國土計畫概念下,土地若
適合農業,可能本就沒有開發建物效益,此時討論 TDR,彷彿「無中生有」,設計出農地
容積轉移制度,也會跟《國土計畫法》互斥,能否執行將是挑戰。


黃子芸表示,若要落實農民務農權益,較合適的方式應是中央根本修正台灣財稅制度,設
計如「農業加給」等統籌分配款項,讓負擔較多農業生產的縣市獲得更多款項,也有助於
維持台灣農地的地區與農民擁有合理報酬。




張宏浩:內政部應統籌、規劃對農地的補償

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系特聘教授張宏浩認為,非農業行為(例如工商業)會影響農地價格,
因此農地價值的認定絕對要考慮非農業使用,但相對地,非農業行為也必須回饋到農業。

他表示,所有先進國家的經濟發展都是從農業起步,農業扶植工業、商業後,高附加價值
的工商業再以補貼、補償的形式保護農業,「這是必然歷程」,而接受補貼、補償的農地
才能承擔對應責任,維持農業生產。


張宏浩指出,目前中央政府還未提出對農地的補償,僅農業部表態提供「堆疊式對地補貼
」,管理全國土地的內政部明顯「怠職」。因為農業部預算有限,僅靠農業部門提供補貼
「絕對不夠」,內政部應負起責任、跨部會統籌,明確劃出農業區與非農業區,以中央財
源針對農業區提供補償。




國土管理署:雲林縣府的 TDR,不是真正的「TDR」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組組長蘇崇哲表示,近期地方縣市倡議的農業權、農業發展權
都是過去並未聽過的名詞,僅能從其中的訴求去推敲他們的本意。

其中農業權概念應是透過增加農民收益,以鼓勵農業生產,主責單位應為農業部,他指出
,內政部會配合農業部推動農地對地給付、確保糧食安全給付等堆疊式給付政策,但並不
適合依據地方縣市訴求,將農業權併入《國土計畫法》中。


蘇崇哲說明,雲林縣政府提及農業發展權時雖以「TDR」 代稱,倡議內容卻跟 TDR 概念
不同,與其說是「農業發展權」更像是想要「農地開發權」。

他先聲明,若台灣准許地主可透過 TDR 轉移農地容積權益,「該塊農地就永遠要保持農
地」,等於鎖死未來任何變更用途彈性,反而比既有《國土計畫法》中,定期盤檢、滾動
檢討土地利用的機制更僵化,目前並不適宜入法。


蘇崇哲也提及,不同土地類別有不同的樣態,若希望所有土地都要擁有相同權益,牽動管
理細則相當龐雜,例如現在農地擁有土地賦稅優惠,不需如建築用地等類別要課徵田賦稅
,但若開放農地可與建築用地一樣開發建物,就要考量是否也要恢復徵稅,「這些都要審
慎評估」。


蘇崇哲重申,內政部力求《國土計畫法》如期上路,呼籲大眾支持現行《國土計畫法》機
制,現勿因農業權、農業發展權議題延宕進度,地方政府也不應再要求法規延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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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雲林要求農業發展權入法,內政部反對,何謂農地「開發權益」買賣?利弊分析 | 上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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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預計明(2025)年上路,中央與地方意見大相逕庭。雲林縣政府主張《國土計畫法》應納入「農業權」、「農業發展權」(指「發展權移轉制度」,Transfer of Develop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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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NEDYA 2024-11-28 09: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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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eoe: 這合理啊 不然誰想當農業縣一直窮2F 223.139.34.10 台灣 11/28 09:32
gay7788: 滾啦,農業發展權過了怎麼在農地種電?3F 223.141.148.177 台灣 11/28 09:33
chenyeart: 怎麼?務農很委屈?4F 223.139.14.85 台灣 11/28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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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abbh: 應該先將農地補償機制入法,再來推國土計畫法6F 101.9.64.249 台灣 11/28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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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KAKA5566: 種田的又不一定是地主
根本是大地主自爽條款9F 211.75.137.98 台灣 11/28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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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1: 就是農業縣市不爽別人都農地變建地爽爽開發自己只能種菜給大家吃14F 39.15.39.13 台灣 11/28 10:07
MacusH: 北七智障政策16F 220.141.224.202 台灣 11/2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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