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yora (╭▓╮╰▓╯╭▓╮)
標題 Re: [新聞] 薪水小偷開戰 許淑華酸爆徐巧芯:當四年
時間 Sun Apr 23 14:31:30 2023


關於「簽到卻未開會」這件事,我倒是查到一個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02號判決)中,有提到:

「內政部就「鎮民代表會召開之臨時會,該會代表有到會簽到,因故卻未開會,是否可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之意見,略以: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4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上開「依法開會期間」係指地方制度法第34條所稱定期會及臨時會而言,是以,鎮民代表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該會代表並未請假且有出席會議簽到之事實,雖因故離席未開會,是日臨時會代表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依上開條例之規定應准發給。此有內政部91年3月19日臺內中民字第0910002624號函(參偵查卷
第85頁)可稽。」


看來「有出席簽到但又離席未開會」仍然是有可能可以支領出席費的。

那什麼叫做「出席」呢?

在這個案子中,當時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民政司科長有作證說:「地方議會開會及支領費用事宜有爭議時,皆由伊任職之科室解釋,前揭內政部所發之函文是由伊所任職之科室解釋,所謂出席的定義係指本人有在開會時間內到達會議現場簽名,不一定要進場開會,這樣也算是出席,因為開會通知所排定之議程都是從早上9時至下午5時,如果議事中途結束,代表可能不會知道,因此只要代表在表定開會時間結束前,到達會場,即使開會已經結束,代表還是可以簽到請領費用」

雖然這個案子的被告民代是開會後才來,跟徐議員揭露許議員是開會前簽到後即離開的情形不同,但依照這位科長的說法,如果有在表定時間內前往開會地點簽名,則可合法領取前開出席費。

所以關鍵可能在於:台北市議會各項會議的表定開會時間為何?(這個案子中是早上9點到下午5點),許議員如果是在開會時間內簽到後離場,那是否構成詐領處理費,恐怕還有討論空間。

當然我不清楚事實及台北市議會的規範為何,所以只是提出我的看法,跟大家討論,也請大家賜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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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cyora 2023-04-23 1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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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台北市議會現場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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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ja 雖然已經是舊聞了還是回一下 其實議員出席議會是可以領2450元出席費的 可是為什麼今天議會空蕩蕩沒幾個人出席呢? 是因為選舉要忙著跑各種場所以不屑領這種小錢嗎? 答案其實很簡單:他們沒出席,但是有簽到
mopepe5566: 法院只看黨證
有黨證都會無罪簽結3F 101.12.93.171 台灣 04/23 14:38
MicroB: 許這說法那幹嘛簽到?XD 巧芯應該不分藍綠5F 124.218.152.152 台灣 04/23 14:38
mopepe5566: 所以討論程序,根本不重要6F 101.12.93.171 台灣 04/23 14:38
MicroB: 把類似簽到領費?不開會的都公布應該蠻精彩7F 124.218.152.152 台灣 04/23 14:38
KEYSOLIDER: 這不是常識嗎 難道提早退要被告貪污8F 111.82.54.178 台灣 04/2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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