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sienhour (Benson)
標題 [請益] 公文書?私文書?
時間 Mon May 20 09:01:01 2024


又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其上若備有「收受人簽章欄」,由形式上
觀察,於該欄內簽名及捺指印,即足表示由該姓名之人收受斯項通知書、告知書之證明,
是若有冒名而為之者,即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倘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
利告知書,其上僅備有「被通知(告知)人簽章欄」,則在該等欄位下簽名及捺指印時,
僅處於受通知(告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意思
表示,故若有冒名而為之者,應認成立「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5號
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意旨參照)


各位大大:
依照刑法第10條第3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上開“逮捕通知書”不是警察製作的嗎?為何不是偽造公文書罪呢?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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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203.114 (臺灣)
※ 作者: esienhour 2024-05-20 09:01:01
※ 文章代碼(AID): #1cIg3FFV (Examinatio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16166863.A.3DF.html
RonaldBBS: 刑法文書製作不是誰物理上製造了這紙張還是字,是誰出名表彰該文書內容為其思想、意思之傳達
逮捕通知書是類似回證(收到通知的證明)或收據(收到財物之證明),由誰簽名當然是收到通知或財物的人簽以傳達已收到之意思,復由對方留存用以證明:你自己承認有收到喔這件事1F 05/20 10:31
final9711: 你自己都說了逮捕通知書是警察做的,那就不會有偽造公文書的問題啦7F 05/2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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