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osoway (收收味)標題 [課業] 刑訴:傳喚與通知之區分時間 Thu Mar 14 21:21:31 2024
刑訴27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刑訴71-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
疑問一:為什麼271後段要稱「通知」?
刑訴上,通知的主體不是司法警察官嗎?
但271指的是應該是院方「告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場審理」的行為
而不是指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事實&證據所為
使用「通知」豈不是很容易混淆兩者?
疑問二:院方「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之方式?
按刑訴71,傳喚應使用「傳票」為送達
那麼實務上,法院「告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場」
究竟是使用「傳票」還是「通知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114.228 (臺灣)
※ 作者: sosoway 2024-03-14 21:21:31
※ 文章代碼(AID): #1byldTT0 (Examinatio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10422493.A.740.html
推 WESTONE: 所以71-1是用通知書,是沒到場義務的。白話講你不去也沒關係。
不過通知不到的不利益要自行承擔就是了。XD被通知過的小心得。1F 03/14 21:53
→ CCWck: 71-1還有後段: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並不是不去也沒關係
通知書沒有準用71條第二項第四款,不到可能會拘提這件事不用記載在通知書上,反而有可能造成對當事人的突襲5F 03/15 01:28
推 WESTONE: 是的,c大講法較精確。10F 03/15 07:31
推 abbasxu: 要區分起訴前起訴後11F 03/15 1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