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bc951753 (abc951753)標題 [請益]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救濟時間 Sun Aug 6 21:23:02 2023
小弟有一些有關損失補償救濟的問題想跟各位討論
首先以110年普考行政法為例
34.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
下同)5 萬元, 但主管機關僅核給 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A)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C)提起訴願請求差額賠償
(D)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答案是(D)
按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
訴願及行政訴訟。」
那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是也須經訴願程序嗎
這樣(C)錯在哪裡呢
該不會是錯在要提起訴願請求”作成”差額賠償”處分”?(我目前只能想到這種解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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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請教一下
有關不服補償價額之「給付訴訟」案件
土地徵收補償依109年大字第1號裁定,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即時強制補償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走訴願及行政訴訟(課予義務)
行政處分撤銷跟廢止所生之信賴保護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6條)
行政契約調整之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46-147條)
後兩者法條也只寫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的部分可以理解走一般給付訴訟
那撤銷廢止行政處分之補償
目前看到的討論也是走一般給付訴訟
想請教一下為何不是請求作成補償一定價額之處分,而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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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bc951753 2023-08-06 2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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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lyluo: 會不會是因為核定一萬元,而他不服這個決定,應該要拒絕這個決定並要求HB給予他要的,才要科與義務訴訟。1F 08/06 21:28
→ saber50116: 甲要求5萬,主管機關僅核給1萬 ,甲不服
因此要提課予義務訴願(要求做成一個新的處分,要5萬而不是1萬)
意即變更原本1萬的VA改成5萬的VA3F 08/06 21:43
→ saber50116: 因為他是說差額「賠償」,賠償用在違法行為,消防隊救火是合法行為,用「補償」
選擇題的小細節要多注意8F 08/06 21:58
→ abc951753: 感謝S大 真的是一個不留意就丟分了11F 08/06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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