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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ID_Finance
作者 ott (ott)
標題 [申訴] 無理判決
時間 Thu Mar 15 14:32:41 2018




        1、申 訴 人: OTT

        2、案件代碼:(判決文前按 Q 複製文章代碼 (AID) 後貼於此處)

           #1QS6wj0g

           #1QfgmLPE

        3、申訴理由:


首先根據


 !   重要 disFabulous  □ [公告] 注意事項 (摘要)

五、案件申訴

  4.  申訴案原則上由帳號站長 Makotoyen 審理。


在申訴過程中 發現 D 大站長 已經對我頗有成見 這樣的結果對我很不利

所以根據注意事項 我要求由帳號站長 Makotoyen 審理。

賭一賭自己的運氣



其次


網路鄉民應該有鄉民應有的人權及人格

這種網路的人權跟人格應當受到網路上各階層相當的尊重和保障



不能因為鄉民僅僅的兩次的推文跟轉文

這沒經過充分的審訊和了解 就直接停權

在沒有足夠的證據下 跟經過充分的交換意見

不應該就以觸犯不當更動帳號數值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 論處





經過大概是這樣的


八卦版 有人在問 手機發文 就是一個 P幣吧

我就推文 連結到網路上所找來一篇文章

基本上 我這幾年在八卦版 所做的事 大概就是類似這樣的事情

就是收集一些有用的資料

然後碰到有相關的議題

就及時的推文 指向我所收集整理過的文章


所以就有鄉民叫我推文機器人  那人家怎麼叫 我就怎麼接受

看到 follow 的鄉民很多 我就有一種虛榮心吧

就表示受到許多的肯定


比如

http://zh.pttpedia.wikia.com/wiki/Ott
Ott | PTT鄉民百科 | FANDOM powered by Wikia
ott是ptt的一個名人,以在許多推文中推相關好讀版文章連結出名,曾被認為是推文機器人。 ott在2009年底時在disp bbs上開了個人板,早期以整理網路上的圖片、影片等資訊為主,後來開始轉錄備份一些ptt上的文章。在2013年初左右開始,他為了推廣他的個人板,開始在ptt各大板的各種主題文章下 ...

 

http://disp.cc/b/18-81DE ([問卦] ott去哪了? - ott板 - Disp BBS)
[問卦] ott去哪了? - ott板 - Disp BBS
[圖]
 之前 推文都可以看到ott的身影 內容幾乎都是很有用的連結 幫助大家增長知識 不過好像一段時間沒看到了 只有twod出來留廢推o'_'o而已
 

 Re: [問卦] ott是PTT的史官嗎?



我自以為所收集整理的資料 對鄉民應該是收益頗大 才會受到相當的歡迎

當然有人不以為然我也沒辦法


我不應該就因為簡單的 goole 找來的文章喊推文 就莫名其妙的被停權吧


至於判決所說的觸犯什麼條例


我敢發誓

這在接到信件前 我從來就不知道有這個條例 跟這個版 跟這些觸犯的情結的事

所謂的洗錢 也只是聽過名詞 其中的細節我都不清楚

而且該文章自己也說自己原創的文章沒犯法

這是我接到起訴通知以後才回頭仔細看看 所發覺


換句話 我並不是故意去做這個違反條例的事

我也無法判斷 是否有其他後果的事情

我純粹就是想幫忙鄉民解決他們的疑問

我所蒐集到的文章 也沒有這方面的報導


http://disp.cc/b/18-7NQF ([文章] 淺談 P幣 - ott板 - Disp BBS)
[文章] 淺談 P幣 - ott板 - Disp BBS
[圖]
 淺談 P幣 (為PTT 新手 而寫) =================================================== 【 什麼是P幣 】 當你在 PTT 發表文章時 系統會記錄
 

我是真的不知道洗錢條例的詳細內容

並非選擇性的 google 就剛好沒找到吧


我覺得 就是一個愚民政策吧

就像這次一樣啊 該文章也被隱文

我到現在還事搞不清楚 實際的內容是什麼

但既然官方說他違法 那我就不會再碰觸他





我不需要為這個事情說謊


而根據我一向的紀錄 也都是配合 PTT 官方的政策


部會故意去作對或出風頭



然後接到通知後 我就回了信 給 D 站長

內容就類似第一篇所申訴的內容


他也沒回我


我以為只要我以後不再犯同樣的錯誤 這樣就沒事啦


可是不久就被停權



停權以後 我也是很失望


所以有 FOLLOW 我的個版的朋友應該知道 也關閉了好多星期

可是應該也沒有人在乎吧

既然就被停權 P幣也被全部沒收


都發生了 也沒版法阿


可是停權過後好幾天 也總該復權吧




因為我是第一次被停權

我搞不清楚 停權是怎麼回事該怎麼處理


我所知道的情況就是 連 MAIL 都沒有

我想這是很多第一次被停權的使用者都會有這種感覺



我就認為連版面也不能看


既然是這樣 又如何會知道板規是怎麼寫的 ?


所以 在停權過了好幾天啦


http://disp.cc/b/18-aveB (幫忙我復權 Re: [控告] ott 提供洗錢工具 (20180208執行
幫忙我復權     Re: [控告] ott 提供洗錢工具 (20180208執行) - ott板 - Disp BBS
[圖]
 5382301-30(disFabulous.)■ Re: ott 提供洗錢工具 (20180208執行) 已經過了四週啦 有沒有來往的鄉民 幫忙我一下 幫我復權 停權通知 部份功能已被暫停使用 抱歉
 
) - ott板 - Disp BBS)

我當時就在個版 發出求救文

這時還是沒人理我


所以我就試圖另外創一個帳號來復權


我當時怎麼會知道這是違法的呢 ?

到了發完 復權文後


才去看看 置底文章 才發現這根版規又不符

所以 我就在復權文章裡 加上備註說明


我的意思是說 版規不應該以 嚴規厲法 來嚇唬使用者吧

應該是 慢慢的嚴格起來

所謂的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法網恢恢的意思  就是版規不要拘限的太嚴密吧

打個錯字阿 或是什麼的 就再停權 罰單五張等


很明顯的 就可以看出這是無心的錯誤



卻遭到一再的重罰


所謂人在公門好修行

心存善念 與人為善


我被停權以後 就改自己的板標

為  我為人人 人人為我

這個是一個網路時代應有的精神


我雖然 認為自己是 我為人人

但未必有人 肯為我



我一向不喜歡 跟人長篇大論

因為我打字慢 我標點符號 不太會用

打出來的文字 多半辭不達意 遭到誤解


所以 我一向就甚少發文  以推文為準

想不到這連推文也會出事情

真是人在家中坐 飛來橫禍



打這些字  花了我不少時間跟精力


有時候 我真是想我真的是白癡吧


我還有很多話想說

我這先休息一下 等有時間 再慢慢繼續
































































































        兩篇申訴併於本篇回覆.

        申訴人自稱曾 Google 其散布之程式連結並推文.
        然其既然已經於網路搜尋該程式,
        卻不考慮本站對於該程式可能之限制,
        不於搜尋時一併搜尋相關規定.

        〈不當更動帳號數值管理辦法〉自其前身之〈洗錢防制條例〉至今已有數年.
        本板板面現存最早之判決為 2011 年發表.
        本板各文章均提供公開瀏覽.
        申訴人搜尋程式並散布而不進一步搜尋和考慮其散布行為之後果,
        以此觀之,
        乃其選擇性之行為.
        以此為由申訴.
        本處無法接受.

        再者,
        申訴人稱其為遭停權後認為「什麼都不能幹」.
        申訴人既已為本處停權懲處,
        卻仍不詳閱相關規定.
        本處判刑依據之〈不當更動帳號數值管理辦法〉第一次修正時間為 2010 年,
        而其後陸續修正部分均與第十一條「判決確定至復權期間不得註冊帳號」
        內容無關;
        換言之,
        該規定早於 2010 即存在.
        此外,
        本板置底之〈注意事項〉於 2015 年後並無針對復權方式修正,
        且於 2011 年即有於本板申請復權之案例.
        綜觀以上可明顯得知,
        申訴人受本處處分後,
        仍自以為是地以「公益」之名使用本站服務,
        而不願閱讀和了解相關規定.
        依申訴人登入本站次數估算,
        申訴人於本站註冊時間至少接近六年,
        對本站理應有一定了解.
        然其卻以此方式使用本站服務,
        除可能造成其自身之不便外,
        更非本站之福.

        因此,
        為再次提醒申訴人使用本站行為時應注意各項規定,
        及並非自稱公益即可合理化其明顯違規之行為,
        申訴人於 #1QfgmLPE (ID_Finance) 之新處分不變.
        本申訴案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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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號站長  disFabul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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