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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1-02-14 17:56:1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n16482003 (葵の極み)
標題 Re: [新聞] 雲林小黑被輾死!好友小白「目睹守原地」
時間 Sun Feb 14 16:27:34 2021


 引述《Mimmature (Musicians Immature)》之銘言:
: ※ 引述 《angelgirl13》 之銘言:
: 八卦一堆推毒狗的 不意外啦
: 不過如果是故意輾過 可能是有虐待動物的刑責要承擔
: https://bit.ly/3dahh6X

三色第一段就說『可能』中動保法25跟30

那為什麼用可能呢?

因為動保法第25/30引述的第5條最前面寫的是這樣: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
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下面有11款我就不列出來惹)

至於毛寶最愛引述的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要回去推第3條的定義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也就是說你今天要是撞上有主寵物(晶片登錄有案)
那當然會吃到動保法25或30條


但別忘記飼主同樣也犯動保法第25條或30條

因為第5條第2項是這麼寫的: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
    活環境。』

扔在馬路讓自家寵物亂跑顯然不是安全環境,
先不談撞到的人是否故意或是該不該援引刑法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就算真的故意/過失,肇事者跟飼主都要各打50大板呢~


好~但今天是無主物的流浪狗

不適用動保5/6,那也就吃不到25/30
現在您看懂三色開頭那個『可能』是什麼意思了嗎?


而因為撞流浪狗造成的罰則案例有沒有?
有喔~
但那個案例是當事人沒有援引正確的法條替自己辯護才被裁罰行政罰呢
https://reurl.cc/Q7WKXo
撞死狗構成肇事逃逸? - 今周刊
[圖]
張姓男子去年開貨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時撞死一條穿越馬路的土狗,他沒報警處理就離開,事後被警方認定肇事逃逸,開罰三千元、吊扣駕照一個月,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提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新北地院認為肇逃行為屬實,昨天判他敗訴。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
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抱歉喔毛寶,這真的跟動保法一點點關係都沒有呢(笑)

: → sigma0307: 靠北喔 那邊是市場誒 最好是車速快到閃不掉啦 馬的 一   02/14 10:24
: → sigma0307: 群鄉民他媽的腦殘喔                                   02/14 10:24
: 沒有錯
: 昨天有人貼影片 事發路段是市場
: 車速不該超過30 甚至平均在20以下
: 輾過沒有停車查看 很明顯就是故意的
: 一堆人說餵狗造成髒亂
: 事實上很多時候狗狗都會到認識的攤販或店家附近討食
: 再怎樣也髒不到你家
: 也有越來越多人餵食的時候會拿容器
: 等他們吃飽後再回收清洗
: 仇狗人士整天只會說什麼造成髒亂
: 乾脆一點說你仇狗比較灑脫
: 東扯西扯一大堆
: 卻看不見有很多人即使有餵食 也很努力維持環境整潔
: 也很努力的在找有能力收編的人或民間收容中心
: 說到底會有流浪動物還不就有"人"棄養
: 然後身為人也不怪始作俑者
: 只會怪被遺棄的動物 還有試圖幫助這些動物的人
: 想想也正常
: 這種事情對某些人來說的確是太艱深
: 要說髒亂 人造成的髒亂比餵食動物造成的髒亂還嚴重
: 邊走邊吃就把雞骨頭往路旁一吐
: 不小心打翻的飲料也裝作沒看到
: 吃著一堆醬汁的小吃滴整路卻只在乎有沒有用到衣服
: 就拿過年來說 有人放完鞭炮會清乾淨的嗎?
: 有人放沖天炮會把殘骸撿回家嗎?
: 一堆人光是活著就造成一堆髒亂
: 但不會因為這樣撞死他們就不用負責任
人類製造垃圾不清可以援引廢清法檢舉喔
前提是有人去檢舉

法條?網路這麼方便不用人家再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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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78.56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WADxv5a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3291257.A.164.html
ARCHER2234: 把流浪狗當自己狗養卻不帶回家的更垃圾1F 02/14 16:30
colan8: 問題來了 撞到無主的狗是否構成肇事? 你路邊撞到一袋垃圾2F 02/14 16:30
ganlinlausu: 撞死流浪動物,確認死亡,就是清潔隊依照廢棄垃圾處3F 02/14 16:30
colan8: 算肇事?4F 02/14 16:30
ganlinlausu: 理5F 02/14 16:30
Pheromone: 大過年真刺激 除了女生戰醫生 還有動保法律戰6F 02/14 16:30
colan8: 話說動保法可以凌駕民法嗎 =.=?7F 02/14 16:31
ganlinlausu: 但是,不代表8+9可以大言不慚,、毫無悔意的離開8F 02/14 16:31
colan8: 那也不代表路人有權利要求車主停車處理 如果我是車主9F 02/14 16:31
整理一下回覆上面幾樓

有明確主觀意識自己撞到,
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處理,
之後就是判斷有主物或無主物(本篇回文第一段)
來看是否成立動保法25/30

但如果是動物突然衝出路面反應不及就不會吃到這條,
最近那個撞死牛的就是有找到飼主,
所以後續的脈絡就跟這個案子不一樣。

另外用路人要是被流浪貓狗害到翻車受傷或致死,
依照動保法的特性也無從索賠,
因為第5條就是明確寫飼主才有責任,
而對於餵食流浪貓狗是否成立飼主責任?
抱歉現在還是爽餵免責喔^^

『沒事我餵餵,有事牠浪浪』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6:38:56
colan8: 那我是不是該告路人強制罪了?10F 02/14 16:32
ganlinlausu: 現在大家又支持8+9了,真的棒11F 02/14 16:33
pqbd22: 人類這麼高等哪是畜生能比較的12F 02/14 16:33
syldsk: 這就是個大家都衰的悲劇13F 02/14 16:33
pqbd22: 可以怪自己不是金湯匙出生,當然也可以怪你出生不是人14F 02/14 16:33
colan8: 打錯字 是權力15F 02/14 16:34
ARCHER2234: 不然撞到野狗還能怎麼辦,養牠一輩子嗎?16F 02/14 16:35
ganlinlausu: 你TM是個人的話,至少下車看一下,表達哀悼之意17F 02/14 16:39
啊...上面的編輯回應您應該還沒看到吧

個人並沒有認同那個肇事者的態度喔,
法律效果是中性的,
跟肇事者是不是惹人厭一點關係都沒有~

講白點今天要是這個人別嗆,
立刻停車捧著狗去醫院急診,
我想就算開個『拯救雲林小黑急需輸血+湊開刀費』的限時動態應該也有人投錢吧?

死了大家哀戚一下,救活了繼續扔給街上

安全嗎?我覺得不欸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6:43:41
jojomaan: 這比網紅更值得討論,畢竟只要上路就可能會遇到的狀況18F 02/14 16:41
ARCHER2234: 看是誰的錯嘍19F 02/14 16:41
colan8: 站著說話腰不疼 真的快笑死 還表達哀悼之意...20F 02/14 16:43
colan8: 反正事不關己就可以完全偏向理想化的正義
colan8: 實務完全0分 ( ′-`)y-~
leona12: 第三條 說 飼養或管領 你說的晶片是管領吧23F 02/14 16:48
ewings: 如果他媽的是個人,就不該像個渣男一樣,對流浪狗只餵不養24F 02/14 16:48
leona12: 餵流浪狗沒晶片 就不符合第三條?你確定?25F 02/14 16:48
ewings: 。26F 02/14 16:48
n16482003: 晶片是針對有主犬貓的嚴格定義,自願承認是飼主也行27F 02/14 16:48
n16482003: 也就是說你今天餵食一批流浪狗
n16482003: 之後跳出來承認自己是負責管領的飼主也OK
MJ23:  甘地說得沒錯 一個國家的道德水準看它對動物的態度便可以30F 02/14 16:49
MJ23: 知道 不愧是鬼島 跟支那比爛
喔好啦
去讀懂法條再來很難嗎?

n16482003: 但是第5條該負的責任一條都跑不掉喔32F 02/14 16:50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6:50:40
leona12: 重點是有沒有故意 有故意 是不是動物? 你說不是動物 我33F 02/14 16:50
leona12: 說是啊 有沒有人餵養 有啊
你在論述是成立動保法罰則之前就要先成立第3條所定義的動物
以及第5條規定的飼主責任

不成立第3條定義就是直接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處理

嗯?我覺得這幾條算好懂的欸(歪頭)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6:53:25
leona12: 誰規定有晶片才叫餵養?你定義的?35F 02/14 16:51

上面哪段有說晶片才叫餵養(?)
你就算沒打晶片,餵養後自己承認是飼主負責管領也可以喔

動保法真的很簡單啦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6:55:35
leona12: 法條哪邊有寫到晶片兩個字 你用沒晶片來否定?36F 02/14 16:55
晶片是用來辨識是否有主犬貓的最佳方式啊
(嘿~這個上面也回應過了吧?)

但同時也沒規定民眾不能自願承認自己是飼主呢
你要繞著晶片這點咬個人無所謂啦真的

反正我又不會阻止有人去認養流浪貓狗進行管領(笑)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6:58:19
leona12: 那就好了啊 假設是市場的人餵養37F 02/14 16:56
leona12: 就犯了第6條  各打幾十大板是一回事 你刻意碾壓就有罪啊
leona12: 你怎麼會說跟動保法無關?

安安 第三條自己去看一下
今天要是那邊有任何一個人跳出來承認自己是飼主那當然可以用動保法啊

但別忘記承認飼主的同時自己也吃到第5條的規範
(嘿~上面的脈絡都有寫啦不要跳過不看在這邊生77)

既然飼主未盡管領責任那當然也犯動保25/30囉
不各打50大板難道要讓飼主負全責?

好喔~那我也很贊同啦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7:01:13
leona12: 是你用沒晶片去否定被餵養的動物是動物40F 02/14 17:01
https://udn.com/news/story/7324/4547139

寵登規範很早就有了啊(聳肩)

晶片是辨識有主/無主的最快方式
個人沒有否定有人願意跳出來承認自己是飼主喔

如果有拜託快舉證貼上謝謝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7:04:16
leona12: 所以不是動物 所以刻意碾壓無罪 實際上並非如此 只要有人41F 02/14 17:03
leona12: 養就行 在市場的動物 就算沒人承認是他養的 只要有人指認
leona12: 大家都有餵 算不算是第三條 定義的動物呢
安安 當然不算啊

如果算,那所有人都會吃到動保法第5條的飼主責任
之後就來到動保25/30的歡樂選擇了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7:05:25
leona12: 你很想用各大50大板 讓餵的人不敢出來認領 刻意碾 就沒44F 02/14 17:05
leona12: 事了對吧 那市場大家一起養的怎麼說呢 算不算
別無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可以嗎?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7:06:23
leona12: 再回頭來說 也不是50大板 跳出來說是餵養的人 罪能多重46F 02/14 17:08
leona12:  有比你兩年以下重嗎?
leona12: 你的意思找到bug等於無人承認餵養的流浪狗可以任意碾壓無
leona12: 罪的意思嗎?
WOW 想擴大解釋欸
但反正法律效果就那樣啦
你愛怎麼腦補是個人自由

我完全不想干涉^^


Aerialy: 喜歡又不好好照顧人家,死了再來哭天喊地氣噗噗,好像很50F 02/14 17:10
Aerialy: 深情ㄧ樣,演韓劇啊?
leona12: 動保法立法宗旨如果規定的成你說的這樣 那也可以廢了 而52F 02/14 17:11
leona12: 這些都只是你的解讀而已
thefire2000: 提個問題 要是輾過去車上有人受傷那餵養人有刑責?54F 02/14 17:16
我前面有回了
只要沒人出來承認自己是法定飼主,
那因無主犬貓交通事故致傷甚至死,
依照目前規範目前餵養者無責。

leona12: https://reurl.cc/8y5xbM 所以你的沒人認領理論呢?如果55F 02/14 17:16
leona12: 開罰算不算打你臉
等真的立案開罰再說吧^^
文內舉的那個撞死跑走的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當時也有人說要用動保法罰啊

然後?


leona12: 碾過去車上有人受傷?你騎勁戰牌汽車喔57F 02/14 17:17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7:24:38
k44754 
k44754: 嘻嘻,雲林防疫所都說能開罰了58F 02/14 17:25

罰啊 快點援引成案例

我好期待判決文到底怎麼寫^^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7:25:56
k44754 
k44754: 或許你就覺得那人碾死狗是緊急避難啦59F 02/14 17:25

安安 我文內都沒說喔請不要幫忙腦補^^

thefire2000: 為何不能有人受傷?就想看餵養人責任到哪的假設問題60F 02/14 17:25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7:26:51
sali921: 碾了就快開走,拎北不想以後一堆動保在高速公路緊急剎車61F 02/14 17:29
leona12: 所以你也是假設而已嘛 使我對學法的人的可信度又下降了62F 02/14 17:30
好喔~
既然三色那篇[可能論]是假設

那認為這篇的論點是假設也可以喔^^

不好意思喔讓你低到不行的可信度又下降了對不起啦^^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7:33:31
thefire2000: 我就不是學法才問的 澄清一下以免學法的人風評被害63F 02/14 17:33
嘿~我上面有回應問題啦
不過有人很積極蓋樓就是惹
※ 編輯: n16482003 (114.42.178.56 臺灣), 02/14/2021 17:34:51
thefire2000: 另外感謝n大回答64F 02/1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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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21-02-14 20:57:15 (台灣)
  02-14 20:57 TW
人家在地人,那麼多年了,沒壓死半隻,你外地人一來就壓死一支.....那到底是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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