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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5-28 12:36:0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標題 Re: [新聞] 通姦除罪化釋憲 大法官明有「進步性宣示
時間 Thu May 28 11:14:41 2020



通姦是否要除罪化 這個議題其實應該讓立法委員去決定才對

如果立法委員認為多數民意都已經覺得通姦行為不應該以刑法拘束 那就修法處理就好

如果要進步的解釋 不應該是以通姦除罪認為進步 而是應該認定刑訴239條但書規定違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39
刑事訴訟法§ 239-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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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基本上通姦罪主要要處罰的對象應該是具身份犯通姦的配偶才對 外遇對象是對向犯

(不過我認為相姦者的罪行頂多應該認定為幫助犯而已XD)


認定刑訴239條但書違憲才是正解

有人說什麼法律不應該介入感情阿 所以通姦罪本來就該除罪

那個法律介入不是你的感情阿 你精神外遇出軌 通姦罪根本不會處罰你好嗎

而且就算你性器接合的對像不是你喜歡的人 只是為了性所以相幹 還是構成通姦罪好嗎

如果通姦罪廢除以後 其實會衍生很多問題 因為現在刑法上有通姦罪 所以

1.提起告訴後 可以由檢察官 透過公權力偵查蒐證 提起公訴

2.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免繳裁判費

3.因為有刑事處罰(雖然99%都可以易科罰金),加害人會對你賠償和解意願較高

你廢除刑事上的通姦罪後 轉為純民事求償 會造成被害者下列的問題


1.難以透過公權力蒐證 自行蒐證成本高 而且不慎反而先自己構成違法

2.轉為除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你請求賠償金額被需先預繳裁判費

3.沒有刑事處罰 加害人會對和解態度消極 會要你想要賠償你就去法院提告

通姦罪其實是告訴乃論之罪 以他目前限縮的狀況(性器接合說) 其實只剩下維護

配偶性交忠貞的法定義務而已  法律是不能過問感情 但是這個不是限制感情而是行為

當然如果你覺得 個人選擇對象性自主權利大於婚姻要保障忠貞義務 通姦罪的確該廢

其實配合同婚通過,反而應該是把通姦罪的解釋做修正擴張才對,除非大法官認為


承認同婚的意義 附帶就是限縮婚姻性忠貞的義務 (因為甲甲外遇通姦不會符合通姦罪XD)

另外如果認為配偶性交忠貞權 透過民事保障損害賠償就夠 所以該廢除通姦罪

那 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毀損罪、過失致傷罪 等 也都是告訴乃論也是損害賠償

填補為主的犯罪,用這個標準是否也應該除罪化,都回到民事訴訟就好?


不過反正通姦罪廢除或繼續還是修正 都不會影響肥宅們的權力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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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51.98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UpooaE7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0635684.A.387.html
sustaining: 最後一句嗆爆1F 05/28 11:16
kaodio: 剛好從一個通姦看出台灣司法有多可笑2F 05/28 11:16
可笑的是立法者 這點就誤會司法體系了
kaodio: 因為一動就跟粽子一樣一大串改不完3F 05/28 11:17
承認同婚後立法者該對通姦罪整體檢討才對 哪有給婚姻權利卻不管制度性保障婚姻的義務
nikewang: 今日最正常的一篇文4F 05/28 11:17
ams9: 讚5F 05/28 11:18
hosen: 當初立法的精神就是幫助弱勢,維護正義6F 05/28 11:19
通姦罪也不是保障啥弱勢啦 你知道以前古時候通姦 是要被抓去浸豬籠
通姦罪只是防止私刑報復而已
hosen: 有些事弱勢一方,就由檢察官來主持正義7F 05/28 11:21
kaodio: 以刑逼民難道是立法者的問題嗎 想甩鍋喔8F 05/28 11:21
以刑逼民 只是一種法律策略而已 其實你也可以不鳥他阿XD
反正甘願繳罰金 也不要賠你錢 這也是一種選擇
lee85313xd: 法律不是立法者定的不然是司法院 ?9F 05/28 11:23
不過這屆大法官 早就超越立法者啦 同婚多數國家都是立法選擇的問題
但在台灣是大法官逼著立法院做的 如果沒大法官解釋 到現在我保證同婚還是一樣不會過
lusifa2007: 同婚後甲甲互肛不算性器接合嗎?10F 05/28 11:25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法律問題
hosen: 屁啦,法律本身就是防私刑報復,民法就夠了,何須刑法11F 05/28 11:27
民法只是損害賠償工具 不是懲罰工具阿 基本上那些告訴乃論之罪 幾乎都可透過民事補償
會存在的意義就是處罰加害者而已
ghghfftjack: 裁判費不是啥問題。百分之一絕大多數都繳的起12F 05/28 11:29
看你求償金額吧 而且你要考慮三審的費用XDDD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5/28/2020 11:30:38
ghghfftjack: 真的繳不起。訴訟救助13F 05/28 11:30
lusifa2007: 大絕招時空背景不同,搞不好實務會捨棄性器接合說改為14F 05/28 11:30
lusifa2007: 回歸性交定義
ghghfftjack: 附民免錢一堆人喊價高的跟什麼一樣-16F 05/28 11:30
ghghfftjack: 上訴審附民也要繳裁判費啊- 跟三審沒關係吧
[圖]
 
benothing: 原來如此,這次上色的淺顯易懂19F 05/28 11:37
benothing: 八卦版專任的大法官暨監察院長,豹紋紅酒大師
Daedolon: 無法針對內容反駁,可憐哪21F 05/28 12:07
你期待那些遠古生物能夠寫出什麼東西 不用期望太高 相信黨 相信政府就夠了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5/28/2020 12: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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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20-05-28 12:38:13 (台灣)
  05-28 12:38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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