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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Mastermind02 ((≧<>≦))
標題 [爆卦] 司法院FB
時間 Thu Apr 30 21:17:14 2020


https://reurl.cc/3DXelL
 


司法院

關於今天嘉義地院的無罪判決,涉及個案的部分,嘉義地院已經有判決跟新聞稿(
https://lihi1.com/3hPXo),說明法官是怎麼判斷、思考這個事情的。其實個案判決之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
[圖]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 ...

 
中,涉及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小編在這裏提供幾點簡單的介紹以及思考方向。
首先,嘉義地院的判決結果到底是什麼?
嘉義地院是經過精神鑑定後,認定男子行為時已經處於精神障礙的狀態,欠缺辨識行為違
法與否的能力,判決 #無罪,但要施以 #強制就醫5年。

 #欠缺行為辨識能力的人為什麼是無罪的?
刑法之所以要處罰犯罪者,不僅是要對他施加痛苦,更重要的目標是:刑罰能不能使犯罪
者不再犯錯,或對潛在犯罪人產生警惕。不過,如果行為人在進行犯罪行為時,因爲精神
障礙,使他無法辨識、控制自己的行為,這時候僅只是處罰他,並無法預防他未來不再犯
錯。

所以在法律的評價上,如果行為人因為生理或心理的問題,導致他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完
全喪失時,就欠缺了行為或罪責能力,在這種情形下,法律就認為沒有必要讓他受刑法的
處罰,依照法律判決的法院,也只能給予無罪的評價。這也是為什麼,刑法第 19 條第一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
為之能力者,不罰。第二項則規定顯著降低時,得減輕其刑。


 #法官一般要如何判斷呢?
因為這部分涉及精神醫學跟法律的問題,因此當法院在判斷的時候,不能專斷,必須藉助
精神醫學的專業。簡單地說,法院會先請專業精神醫師,來鑑定行為人在行為時有沒有精
神障礙等生理原因,以及精神障礙對該行為的影響程度。

當鑑定出有精神障礙以及對該行為的影響程度後,再由法官依據證據調查的結果,綜合去
判斷:行為人在行為當下,是不是因爲精神障礙而喪失了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那這部分
法官所依據的證據,就是案件中所有的證據資料,包含書證、人證、鑑定#桍❻

#

#那法官判無罪就都不管了嗎?什麼是強制就醫?為什麼需要強制就醫?
根據新聞稿,嘉義地院並不是只做無罪宣告,還有依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對被告
施以 #監護處分( #俗稱強制就醫),這是一種保安處分。而接受強制就醫者,必須要進
入一定的處所接受監護,所以跟一般自由刑一樣,他的人身自由其實將會遭到剝奪,而且
最長可能長達 5 年。

強制就醫的目的一方面是 #剝奪他的自由,希望避免有精神障礙的被告未來再對社會造成
危害,但另一方面 #透過治療的方式,希望能讓被告在監護就醫期間,獲得妥善治療,改
善他辨識、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使被告未來能夠重返社會。


--
支持修法刑法第19條,精神疾病患者不得阻卻罪責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5.188.113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Ugi_U9a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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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86188522 
a0986188522: 五年之後呢?66F 04/3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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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6693: !71F 04/3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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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l511: 還會有法官這麼有人情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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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zznia: 然站在屍體上秀道德呀。
waverson: 法官豈是你們這票賤民嘴的137F 04/30 23:52
person0618: ....138F 05/01 01:09
OverInfinity: 合理139F 05/01 01:57
mrlinwng: 說個笑話  五年140F 05/01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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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20-05-01 09:30:58 (台灣)
  05-01 09:30 TW
講的好像帶刀上火車很合理ㄧ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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