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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黃國昌開「釋字小學堂」 楊惠欽趕緊翻書
時間 Wed Jun 26 22:04:54 2019
原文吃光光。
對於黃國昌老師質詢楊法官, 楊法官沒辦法秒答階層化法律保留,我是有點驚訝辣,畢
竟是行政法院的院長,可能她都鑽研租稅法定主義,對其他基本權的規範比較不注意。
竟是行政法院的院長,可能她都鑽研租稅法定主義,對其他基本權的規範比較不注意。
至於關於釋字318號與她民國91年的判決部分,我想說的是法官原則上依法審判,這個法
是憲法與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可以不用理行政機關的函釋,但在稅法案件,因為稅法很多
技術性問題,比如如何計算課稅的比例,這個財政部比法官還能制定妥善的函釋規定,以
及短短法條文字實在很難規範全部可能的事實,所以在實務上,法官通常會尊重財政部的
解釋函令,除非是被學者幹到爛的函釋,才會聲請釋憲。
是憲法與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可以不用理行政機關的函釋,但在稅法案件,因為稅法很多
技術性問題,比如如何計算課稅的比例,這個財政部比法官還能制定妥善的函釋規定,以
及短短法條文字實在很難規範全部可能的事實,所以在實務上,法官通常會尊重財政部的
解釋函令,除非是被學者幹到爛的函釋,才會聲請釋憲。
楊法官那案子適用財政部函釋是沒問題的,而且釋字318號沒把所有問題講明白,留下很
多未解的空間,所以不能說楊法官那判決是違法,頂多只能說她當年比較保守,不敢大膽
採取較前衛的見解挑戰當時實務公認的見解。
多未解的空間,所以不能說楊法官那判決是違法,頂多只能說她當年比較保守,不敢大膽
採取較前衛的見解挑戰當時實務公認的見解。
以下文章有點長,我說明一下她判決那個函釋問題起源與歷史演進,看完,各位看倌就知
道問題就是出在釋字318號講得太含糊以及當時法律規範不足。
釋字318號理由書:
…….惟合併課稅時,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較
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首開規定雖已於中華民國
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部分修正,主管機關仍宜隨時斟酌相關法律及社會經濟情況,就
其免稅額及扣除額等規定,通盤檢討改進。
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首開規定雖已於中華民國
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部分修正,主管機關仍宜隨時斟酌相關法律及社會經濟情況,就
其免稅額及扣除額等規定,通盤檢討改進。
上述首開規定乃當時所得稅法第15條規範夫妻薪資所得分別計算,再合併申報繳納的規定
,至於其他所得部份以及配偶與非配偶免稅額之規範,當時大法官認為是「立法形成空間
」,所以,沒有對第15條作出違憲宣告,只是柔性勸說立法委員要好好適應社會情況立法
。
,至於其他所得部份以及配偶與非配偶免稅額之規範,當時大法官認為是「立法形成空間
」,所以,沒有對第15條作出違憲宣告,只是柔性勸說立法委員要好好適應社會情況立法
。
再觀察上開理由書說明「夫妻合併申報較單身申報,負擔更重,有違租稅公平原則」,這
句話遺留很多想像空間。究竟什麼是「租稅公平原則」? 大法官沒講清楚啊,造成未來一
般法官怎麼解讀這句話, 是要按照夫妻各方的實質經濟能力進行課稅的「量能課稅原則
」? 這問題拖到民國92年8月15號的釋字565號才明白說過去釋字的租稅公平原則就是量能
課稅原則。
句話遺留很多想像空間。究竟什麼是「租稅公平原則」? 大法官沒講清楚啊,造成未來一
般法官怎麼解讀這句話, 是要按照夫妻各方的實質經濟能力進行課稅的「量能課稅原則
」? 這問題拖到民國92年8月15號的釋字565號才明白說過去釋字的租稅公平原則就是量能
課稅原則。
接下來問題就牽扯到夫妻合併申報後,如何按照比例計算各自的分擔額度,得出應納稅額
的數字,這個比例的計算公式該如何設計,方符合量能課稅?
再來看看楊法官民國91年判決裡面的夫妻分居如何計算課稅的函釋:
財政部76年3月4日函:
「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
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繳納稅額,如經
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
後,分別發單補徵。」
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繳納稅額,如經
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
後,分別發單補徵。」
這個函處理分居的夫妻事實上無法夫妻一同申報,畢竟分居配偶通常老死不相往來,所以
財政部特地網開一面說,可以先各自申報,等到財政部匯集兩方所得資料計算各自應納稅
額,再各自開補稅單, 看似通融分居夫妻的做法,實際結果因其是以「個人所得總額占
夫妻所得總額比例」計算,造成所得較低一方反而較原本要繳更多比例的稅,這有點不公
平辣,所以後來有人吵說能不能用各自應納稅額佔夫妻全部申報稅額的比例去計算,稍微
對所得較低的人有利, 但這個算法也是有爭議的,畢竟所得稅法很雜,還要考量其他免
稅額或其他東西辣。
財政部特地網開一面說,可以先各自申報,等到財政部匯集兩方所得資料計算各自應納稅
額,再各自開補稅單, 看似通融分居夫妻的做法,實際結果因其是以「個人所得總額占
夫妻所得總額比例」計算,造成所得較低一方反而較原本要繳更多比例的稅,這有點不公
平辣,所以後來有人吵說能不能用各自應納稅額佔夫妻全部申報稅額的比例去計算,稍微
對所得較低的人有利, 但這個算法也是有爭議的,畢竟所得稅法很雜,還要考量其他免
稅額或其他東西辣。
可以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1035 號行政判決(後來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維持
原判決),節錄如下:
「…惟按,如上所述,所得稅法規定夫妻應合併報繳所得稅,而此申報之程序與憲法並無
牴觸,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明確,而夫妻合併後因所得稅法規定採累進稅率所
造成部分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稅法亦已透過有配偶者及無配偶者不同之扣除額及免稅額之
機制予以導正,本件原告主張夫妻分居時,被告若欲分單對原告核課綜合所得稅,亦應以
夫妻個別所得去分別核課個人之稅額,而不應將夫妻雙方的所得合併計算稅率後,再分別
開單課稅,始為合理云云,係以非法律所規範之分居型態求與無配偶者(或已離婚者)相
同之待遇,二者顯然難以相提並論,是原告所執前詞,核無足採。
牴觸,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明確,而夫妻合併後因所得稅法規定採累進稅率所
造成部分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稅法亦已透過有配偶者及無配偶者不同之扣除額及免稅額之
機制予以導正,本件原告主張夫妻分居時,被告若欲分單對原告核課綜合所得稅,亦應以
夫妻個別所得去分別核課個人之稅額,而不應將夫妻雙方的所得合併計算稅率後,再分別
開單課稅,始為合理云云,係以非法律所規範之分居型態求與無配偶者(或已離婚者)相
同之待遇,二者顯然難以相提並論,是原告所執前詞,核無足採。
末按,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0000000號前揭函釋意旨,認夫妻分居,如符合
一定要件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
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其有關夫妻各自應負擔稅額之計算方法,已顧及夫妻應合
併申報及所得稅法採累進稅率之法制現況、採累進稅率後增加之稅額與雙方之所得均有關
連(非僅與高所得之一方有關)、考量雙方之納稅負擔能力、計算簡便明確,且無牴觸法
律之處,本院自得援用。本件之情形,若如原告主張應以雙方如分別計算時應納稅額之比
率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擔之稅額,顯未顧及依目前法制夫妻應合併申報及所得稅法採累進稅
率之情況,且將使計算方式更為繁雜。」
一定要件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
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其有關夫妻各自應負擔稅額之計算方法,已顧及夫妻應合
併申報及所得稅法採累進稅率之法制現況、採累進稅率後增加之稅額與雙方之所得均有關
連(非僅與高所得之一方有關)、考量雙方之納稅負擔能力、計算簡便明確,且無牴觸法
律之處,本院自得援用。本件之情形,若如原告主張應以雙方如分別計算時應納稅額之比
率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擔之稅額,顯未顧及依目前法制夫妻應合併申報及所得稅法採累進稅
率之情況,且將使計算方式更為繁雜。」
可是民國98年財政部改弦易張,把原本76年3月4日函的所得比例計算標準改為各自應納稅
額佔全部稅額比例的計算標準…
後來釋字696號,正式宣告76年那個函的計算標準違憲,但仔細看理由根本不是說為了家
庭,而是為了兩方負擔比例的實質公平性。該號解釋的陳新民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更直截了
當說那個夫妻分居的部分,根本問題就是我國現行法制對分居的夫妻規範不足,導致明明
分居事實等同單身,各自計算稅額,各自繳稅就好。但法院實務硬要扯說我國民法沒規定
分居是婚姻消滅,所以要適用所得稅法第15條的一併申報規定,產生上述一系列計算標準
的問題, 其實根本一開始就是畫蛇添足,足見我國部分法規(民法)規範不足,造成其他法
規(所得稅法)適用上的紊亂。
庭,而是為了兩方負擔比例的實質公平性。該號解釋的陳新民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更直截了
當說那個夫妻分居的部分,根本問題就是我國現行法制對分居的夫妻規範不足,導致明明
分居事實等同單身,各自計算稅額,各自繳稅就好。但法院實務硬要扯說我國民法沒規定
分居是婚姻消滅,所以要適用所得稅法第15條的一併申報規定,產生上述一系列計算標準
的問題, 其實根本一開始就是畫蛇添足,足見我國部分法規(民法)規範不足,造成其他法
規(所得稅法)適用上的紊亂。
如果你能看到這裡,還能跟得上,表示你是法律系,不然你有念法律的特質, 總之,
這問題沒黃國昌老師質詢表達的那麼簡單,楊法官可能因年代久遠了,她一時也答不
上來,畢竟法官要寫爆幹多的判決書,尤其在釋字696號以及所得稅法修正後, 上面
這問題在實證法上就已經有很好的處理了,很少有人會去回味歷史,去想當年是怎麼
一回事。
這問題沒黃國昌老師質詢表達的那麼簡單,楊法官可能因年代久遠了,她一時也答不
上來,畢竟法官要寫爆幹多的判決書,尤其在釋字696號以及所得稅法修正後, 上面
這問題在實證法上就已經有很好的處理了,很少有人會去回味歷史,去想當年是怎麼
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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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稱隱士,今稱宅宅。
是褒是貶,存乎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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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所以提名要找那些很少的人 而不是隨便1F 101.15.147.195 台灣 06/26 22:07
→ : 酬庸
→ : 酬庸
推 : 你專業3F 223.138.12.11 台灣 06/26 22:08
→ : 你有看大法官開庭就知道那些人都酬傭較多4F 118.160.181.195 台灣 06/26 22:10
推 : 職務法庭部分國昌的見解如何呢?可否剖析?5F 180.217.235.1 台灣 06/26 22:10
職務法庭那幾個判決,我沒看,也不是當事人,不想妄自評論,我只想說懲戒效果本來就是法官裁量,而且每個案件事實不一, 很難像黃國昌老師質詢那樣霸氣說:
我的標準就是那樣... 所以我覺得職務法庭判決質詢那邊,楊法官有點可憐
推 : 318不是說懲罰結婚ㄇ6F 223.138.67.255 台灣 06/26 22:10
對,318號解釋看起來是說保障婚姻,但問題就是那號內容講太少辣,而且標準模糊,導致很多個案問題很複雜,沒有原則可以引,會各說各話,此時財政部函釋參考力就上升
。 那判決是分居夫妻如何計算稅額的問題,扯到我國法律對分居夫妻的規範漏洞,不是單
純釋字318號短短文字就能完美解決。
→ : 黃國昌請你一定要擋下農地工廠啊7F 42.73.129.245 台灣 06/26 22:10
→ : 黃國昌敢擋農地工廠?擋下去金主就撤資了8F 118.160.181.195 台灣 06/26 22:12
※ 編輯: ripple0933 (114.26.184.188 臺灣), 06/26/2019 22:18:59推 : 推 整理的很詳盡9F 49.158.132.248 台灣 06/26 22:14
推 : 其實我覺得新聞拿翻法條這件事臭幹很沒10F 223.140.233.208 台灣 06/26 22:15
→ : 道理
→ : 道理
→ : 我(非法律系)看黃國昌質詢的重點是楊12F 42.73.14.17 台灣 06/26 22:16
→ : 並未站在司法權的立場箝制行政權,保護人
→ : 民的權利,反而輕易援引行政院的函釋做出
→ : 判決。
你怎麼知道行政院的解釋令函就是會侵害人民權利? 不一定八,就像我說的行政法多如→ : 並未站在司法權的立場箝制行政權,保護人
→ : 民的權利,反而輕易援引行政院的函釋做出
→ : 判決。
牛毛,而且個別行政領域很專業,法官不一定會全部知道,所以某程度上一定要參考行
政機關解釋令函,這很正常, 就楊法官那判決的函釋,只能說一半對人民有利,一半
對人民不利, 但問題是當時就沒法規可以適用,實務上大都尊重那個函,她保守從善
如流,就這樣而已。
推 : 幹翻法條最北七了 誰可能把一整本厚16F 61.228.180.215 台灣 06/26 22:17
→ : 楊法官適不適任大法官是一回事,法律專17F 223.140.233.208 台灣 06/26 22:17
→ : 到不行的六法全書完全背下來18F 61.228.180.215 台灣 06/26 22:17
→ : 家的強項是理解和運用法律,法條這種東19F 223.140.233.208 台灣 06/26 22:17
→ : 西任何人都需要翻,能不能做正確解釋是
→ : 另一回事
→ : 講真的,最好你從事專業度這麼高的東西
→ : ,手邊都不能有資料
→ : 你給個低能兒來用法律,就算他把法條背
→ : 下來也是自己講自己的
※ 編輯: ripple0933 (114.26.184.188 臺灣), 06/26/2019 22:25:27→ : 西任何人都需要翻,能不能做正確解釋是
→ : 另一回事
→ : 講真的,最好你從事專業度這麼高的東西
→ : ,手邊都不能有資料
→ : 你給個低能兒來用法律,就算他把法條背
→ : 下來也是自己講自己的
推 : 這篇沒人在講記者下標了,一直跳針那26F 114.136.188.107 台灣 06/26 22:22
→ : 個是想幹嘛?
→ : 個是想幹嘛?
推 : 感覺你這樣翻案,楊其實不會不適任啊,只是28F 180.217.235.1 台灣 06/26 22:25
→ : 被國昌的氣場和突擊搞亂陣脚
我是覺得黃國昌老師沒對這問題研究太深, 可能只是把稅法國考用書關於夫妻申報→ : 被國昌的氣場和突擊搞亂陣脚
看一下,把楊法官判決抓出來就上陣了。
※ 編輯: ripple0933 (114.26.184.188 臺灣), 06/26/2019 22:28:36
推 : 他在判的時候根本沒意識到夫妻合併申30F 223.138.67.255 台灣 06/26 22:27
→ : 報繳比分開多直接跳到要按收入分配還是
→ : 個人納稅額ㄌ
不是, 是比例怎麼計算的問題,這扯到兩方收入較低那方能不能量能課稅,那個→ : 報繳比分開多直接跳到要按收入分配還是
→ : 個人納稅額ㄌ
高雄行政法院判決寫很白了。
推 : 其實用應納稅額比例或所得比例計算稅額33F 134.41.16.223 加拿大 06/26 22:27
推 : 推34F 39.13.130.13 台灣 06/26 22:28
→ : 在318到565中間也沒規定 本來就有法官裁35F 134.41.16.223 加拿大 06/26 22:28
→ : 量的空間 楊法官很明顯就是最不想動腦
→ : 的那一種 把財政部函釋拿來適用交差
※ 編輯: ripple0933 (114.26.184.188 臺灣), 06/26/2019 22:31:25→ : 量的空間 楊法官很明顯就是最不想動腦
→ : 的那一種 把財政部函釋拿來適用交差
→ : 然後說簡便明確 自得援用 打掉當事人38F 134.41.16.223 加拿大 06/26 22:29
→ : 如果是一般的法官 這當然沒什麼問題
我就問一句,當時所得稅法第15條可不像現在可以選擇各種申報方式, 只有合併申報,→ : 如果是一般的法官 這當然沒什麼問題
釋字318又說合憲, 導致只能弄出一套完美計算公式說符合量能課稅, 你是法官的話
, 你敢逕自對財政部計算公式說違法?真的有完美公式解決所有個案?
換個立場想,就知道法官難為。
※ 編輯: ripple0933 (114.26.184.188 臺灣), 06/26/2019 22:35:36
→ : 但是今天是大法官被提名人40F 134.41.16.223 加拿大 06/26 22:32
→ : 笑死了 原來掀開大法官的醜陋41F 140.117.221.5 台灣 06/26 22:38
→ : 一堆法匠狂崩潰 法官界 接近神的位階
→ : 竟然能被國昌老師壓著訓話 慘
→ : 法律系的世界觀已經崩壞
你這麼強,那你來當法官判案,要判到各造當事人當百分百滿意,又有紛爭解決的效率→ : 一堆法匠狂崩潰 法官界 接近神的位階
→ : 竟然能被國昌老師壓著訓話 慘
→ : 法律系的世界觀已經崩壞
,又能完美無視我國很多法規範不足的窘境, 看來只能是你當法官惹 你好強喔~
※ 編輯: ripple0933 (114.26.184.188 臺灣), 06/26/2019 22:41:01
推 : 可以比照科普文 寫法普文分享嗎45F 124.155.178.92 台灣 06/26 22:40
推 : 大法官因該把租稅公平放在行政的技術46F 223.138.67.255 台灣 06/26 22:41
→ : 問題前面八
靠北喔,看不懂嗎? 就是當年所得稅法說 夫妻他媽的一定要合併申報,318號解釋說這→ : 問題前面八
個合併申報合憲,至於合併申報後實際課稅額不能比單身申報還多,後來解釋才說這是
量能課稅辣, 但問題出在法律沒處理分居配偶怎麼辦? 加上民法沒把分居當成婚姻
消滅的原因, 造成分居配偶硬要說是配偶,適用合併申報,但事實上不可能,財政部才
個函, 接下來問題是 各自申報之後補稅額度的公式比例計算,怎樣才符合量能課稅?
所以核心問題就出在沒法律給法官可以直接評價那些計算公式, 就只是尊重財政部,
法官畢竟只能依法審判, 實務上沒幾個勇敢法官敢大膽用自己認為的法理 去挑戰實務
見解辣, 那個要很需要勇氣的好嗎
※ 編輯: ripple0933 (114.26.184.188 臺灣), 06/26/2019 22:51:22
→ : 把洨六法每一頁都翻你也找不到層級化法48F 111.254.5.170 台灣 06/26 22:45
→ : 律保留拉
→ : 律保留拉
推 : 推 看不懂50F 42.76.87.223 台灣 06/26 22:54
推 : 不是的 你們都沒有想到黃幹嘛要提層級化法51F 59.115.195.61 台灣 06/26 22:55
→ : 律保留→層級化財產權保障 318其實不可能處
就是黃國昌自己標準很高,覺得一般法官一定每個案子秉持自己的憲法法理去挑戰實務→ : 律保留→層級化財產權保障 318其實不可能處
見解, 那這樣 大概實務界 只剩錢建榮能被提名大法官了
※ 編輯: ripple0933 (114.26.184.188 臺灣), 06/26/2019 22:59:28
推 : 理到 696理由書其實也沒有 問題在於法官不53F 59.115.195.61 台灣 06/26 22:58
→ : 應只是適用法律的稅官 否則司法救濟就是重
→ : 抄一次財政部見解而已 那人民如何對司法有
→ : 信任 只會覺得你們政府單位都一掛的
→ : 憲法是權力分立 意指司法權要站在監督立法
→ : 怠惰的角度 而不是讓立法有漏洞時不斷讓行
→ : 政權去補足 你當法官的時候有意識到 你才
→ : 應只是適用法律的稅官 否則司法救濟就是重
→ : 抄一次財政部見解而已 那人民如何對司法有
→ : 信任 只會覺得你們政府單位都一掛的
→ : 憲法是權力分立 意指司法權要站在監督立法
→ : 怠惰的角度 而不是讓立法有漏洞時不斷讓行
→ : 政權去補足 你當法官的時候有意識到 你才
推 : 法官是神,絕對不會錯。60F 27.242.126.126 台灣 06/26 23:01
→ : 千錯萬錯一定是別人的錯,法官不會有錯
→ : 。
→ : 千錯萬錯一定是別人的錯,法官不會有錯
→ : 。
→ : 有資格被提名為大法官 楊就是毫無憲法專業63F 59.115.195.61 台灣 06/26 23:02
→ : 連443的內涵都講不出來 我看黃也是蠻意外
→ : 連443的內涵都講不出來 我看黃也是蠻意外
推 : 我同意swgun 判決只是拿財政部函照抄65F 134.41.16.223 加拿大 06/26 23:03
→ : 的 黃其實給她下了兩個陷阱 第一這跟稅法專66F 59.115.195.61 台灣 06/26 23:03
→ : 講些無關痛癢的內容 難怪大家對司法失望67F 134.41.16.223 加拿大 06/26 23:04
→ : 業度無關 第二 這兩號見解理由書根本沒提68F 59.115.195.61 台灣 06/26 23:04
→ : 到443 楊要是稍微有跟上現今的公法議題也
就算法官想推翻那個函釋, 那把財政部處分撤銷發回原機關, 財政部勢必還要想出新的→ : 到443 楊要是稍微有跟上現今的公法議題也
計算標準, 假設有新標準,真的有利未來的當事人? 法官不是神,一定能想出完美法律
見解來讓各方利益win win ,主要問題就是以前法律老古板只准合併申報,加上硬要把
事實分居離異的人當正常夫妻配偶...
幹 好煩喔
※ 編輯: ripple0933 (114.26.184.188 臺灣), 06/26/2019 23:12:00
推 : 行政法院的法官大多是什麼德性,心照不70F 27.242.126.126 台灣 06/26 23:06
→ : 不致被電得這麼慘 當年她要是有發現 去申71F 59.115.195.61 台灣 06/26 23:06
→ : 宣啦。72F 27.242.126.126 台灣 06/26 23:06
→ : 請釋憲今天就沒人敢拿她以前的判決電她73F 59.115.195.61 台灣 06/26 23:07
推 : 推74F 110.26.70.36 台灣 06/26 23:10
推 : 還有你覺得黃是隨便考一考她國考議題完全是75F 59.115.195.61 台灣 06/26 23:11
→ : 錯的 他是把她人生歷程全部抓出來 比如 蕭&
→ : 高案 這完全比照美國國會審查標準了 我不是
→ : 國昌粉 但這次質詢真的很有水準
推 : 法官可以不必推翻函釋 但這樣你就別想當大
→ : 法官 我的結論
→ : 錯的 他是把她人生歷程全部抓出來 比如 蕭&
→ : 高案 這完全比照美國國會審查標準了 我不是
→ : 國昌粉 但這次質詢真的很有水準
推 : 法官可以不必推翻函釋 但這樣你就別想當大
→ : 法官 我的結論
→ : 呂太郎已經很不適任了,還有那個楊的81F 223.139.214.165 台灣 06/26 23:17
→ : 呂楊蔡哪個比較不合適我真的沒答案82F 59.115.195.61 台灣 06/26 23:18
→ : 這兩個當大法官,大法官就會挺小法官83F 223.139.214.165 台灣 06/26 23:18
→ : 到時還違憲審查個鬼
→ : 大法官已經很被動了,還來個保守派,
→ : 到時還違憲審查個鬼
→ : 大法官已經很被動了,還來個保守派,
推 : 呵呵,怪法律老古板了,笑死。86F 27.242.126.126 台灣 06/26 23:22
恩 看來你很適合去實務界當前衛法官 ,你覺得台灣法院都可以法官造法嘛~你好猛喔
※ 編輯: ripple0933 (114.26.184.188 臺灣), 06/26/2019 23:25:06
→ : 台灣法官真的有在自己亂造法 我遇過87F 220.136.216.8 台灣 06/26 23:34
推 : 以外行人的角度來看 楊不是說我忘記了就是在88F 123.193.23.68 台灣 06/27 00:14
→ : 迴避國昌老師的問題 問她意見都在打太極 怎
→ : 麼會覺得她適任
→ : 迴避國昌老師的問題 問她意見都在打太極 怎
→ : 麼會覺得她適任
噓 : 你行你上 標準支那人打嘴砲的方式 超廢91F 125.224.235.126 台灣 06/27 00:47
推 : 推swgun讓我看懂了92F 223.137.159.30 台灣 06/27 04:06
推 : 我非法律人,但釋318寫說夫妻合併申報93F 223.136.198.207 台灣 06/27 06:23
→ : 比個別負擔較重時,不符租稅公平。這不
→ : 是很明顯大法官認為如果合併申報不應加
→ : 重夫妻的負擔嗎?所以如果發生這樣的個
→ : 案,承審法官不是應該尊重釋字意見而非
→ : 照財政部的作法來決定嗎?
→ : 這點我是真的不懂釋字318有留下那些模糊
→ : 空間?
→ : 比個別負擔較重時,不符租稅公平。這不
→ : 是很明顯大法官認為如果合併申報不應加
→ : 重夫妻的負擔嗎?所以如果發生這樣的個
→ : 案,承審法官不是應該尊重釋字意見而非
→ : 照財政部的作法來決定嗎?
→ : 這點我是真的不懂釋字318有留下那些模糊
→ : 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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