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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大巨蛋停工案宣判 解除「全面停工」
時間 Thu Sep 7 12:03:02 2017
記得北市府曾經允許遠雄就安全部分提報施工嗎?
想起來了我們就往下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6 年 9 月 7 日
發稿單位:庭長兼發言人
連 絡 人:許瑞助庭長
連絡電話:2833-3822 分機 518 編號:106-0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
件(104 年度訴字第 1386 號)審理結果【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
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
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扼要說明
如下:
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
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扼要說明
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
(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4,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摘要:
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巨蛋公司)經被
告核發 100 建字第 181 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為系
爭建照之起造人,建築地點為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 2 小段
告核發 100 建字第 181 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為系
爭建照之起造人,建築地點為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 2 小段
350、350-1、350-2、355-1 及 356-1 等 5 筆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預計興建 3 幢 5 棟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分別
為鋼骨造、RC 造及鋼骨 RC 造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工程);
另一原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營造公司)及訴
外人臺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林組營造公司)
另一原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營造公司)及訴
外人臺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林組營造公司)
則為承造人。系爭工程於民國 100 年 9 月 30 日開始施工,
2
原告遠雄巨蛋公司於工程進行中申請變更設計,經被告分別
於 101 年 3 月 19 日及 102 年 5 月 2 日核准在案(下稱第 1
次變更及第 2 次變更)。原告自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施工,
惟經被告於 104 年 5 月 14 日派員現場勘驗,發現系爭工程
有 81 處主要構造與變更核定建照圖不符,違反建築法第 58
惟經被告於 104 年 5 月 14 日派員現場勘驗,發現系爭工程
有 81 處主要構造與變更核定建照圖不符,違反建築法第 58
條第 6 款規定,遂以 104 年 5 月 20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2
0901 號函附同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20900 號裁處書(以
下簡稱第 10462820901 號函、第 10462820900 號裁處書,二
者合稱原處分)命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嗣被告另以 104
年 5 月 22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40100 號及 104 年 5 月 26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35100 號函通知原告,同意系爭工程
部分項目得先行報備進場施工,復以 104 年 6 月 11 日北市
都建字第 10408104500 號函將不符核定建照圖更正為 79 處
。原告二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其餘受通知人則未提起訴
願),案經訴願機關就原處分第 10462820900 號裁處書關於
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決定訴願不受理,其餘訴
願駁回;就原處分第 10462820901 號函則以該函非屬行政處
分,訴願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
部分項目得先行報備進場施工,復以 104 年 6 月 11 日北市
都建字第 10408104500 號函將不符核定建照圖更正為 79 處
。原告二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其餘受通知人則未提起訴
願),案經訴願機關就原處分第 10462820900 號裁處書關於
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決定訴願不受理,其餘訴
願駁回;就原處分第 10462820901 號函則以該函非屬行政處
分,訴願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
判決理由要旨:
解釋:遠雄對北市抗議無效,所以對於"全面停工"這件事提起訴訟
一、依建築法第 58 條第 6 款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
一、依建築法第 58 條第 6 款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
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
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不符者。……」
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
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不符者。……」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 58 條第 6 款勒令停工
(除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
外),核屬適法有據:
79 處未按圖施工,包括:例如影城 1 至 3 樓的電梯
與電扶梯位置移動、大巨蛋樓版型及挑空(電扶梯)形式
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
開口形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
形式變更等。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版外推變更、增
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和樓版
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
板型式變更、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型式變更
項目……等。
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
開口形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
形式變更等。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版外推變更、增
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和樓版
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
板型式變更、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型式變更
項目……等。
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
查,始准予變更設計。系爭 79 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
能審查尚未通過。
查,始准予變更設計。系爭 79 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
能審查尚未通過。
79 處未按圖施工處屬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
不符。又巨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計,基底(棒球場草坪)
為地下三層(B3)距離地面 10.5 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
蛋勢必經商場(B 棟),若遇災難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
疏散,故整體防火避難設計之安全性至為重要,是以本件
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重大
疑慮。被告依建築法第 58 條第 6 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
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
法有據。
為地下三層(B3)距離地面 10.5 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
蛋勢必經商場(B 棟),若遇災難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
疏散,故整體防火避難設計之安全性至為重要,是以本件
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重大
疑慮。被告依建築法第 58 條第 6 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
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
法有據。
解釋:北市勒令停工有理由,除了"安全維護、防範危險"以外
三、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
勒令停工之必要性,原處分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
例原則,應予撤銷:
63 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
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行規模、範圍,不僅影響原告商業利益,更攸關系爭建照
工程周邊公共安全與市民生命保障,被告於作成原處分
時,自應審慎考量該處分規模、範圍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俾避免重大危難之發生,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蝕等問題,是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
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惟原處分就此部分竟全
面命停工,違反比例原則,自應予撤銷。
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惟原處分就此部分竟全
面命停工,違反比例原則,自應予撤銷。
行何種技術手段施作,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裁字第
1008 號裁定意旨,宜由兩造臨事時透過專業技術人員協
助,藉由協商方式以為解決,併予指明。
翻譯:北市府勒令全面停工是錯的,因為安全很重要
而且安全不是你北市府說了算,必須要有專業人士判斷
所以撤銷關於安全維護、防範危險的停工處分
但要施工還是要北市府與遠雄坐下來跟專業人士談談
哪些地方有施工必要
四、結論:原處分關於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亦
一併命停工部分(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
,與比例原則有違,即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
未合,此部分原告請求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與比例原則有違,即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
未合,此部分原告請求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宣判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黃本仁、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
(本件得上訴)
翻譯:當初北市決定全面停工是有理由的,但是在安全維護
、防範危險上應該撤銷停工。
結論:
北市決定:全面停工,有安全危險之虞的可以報備施工
遠雄請求:全面停工撤銷
法院判決:全面停工不對,有安全危險之虞的你們兩個
可以商量好可以動工,但其他不准做
柯黑做了個好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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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爭取應有的權力,我不必是利益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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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PiCJzos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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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9-07 11:08 ■ [新聞] 大巨蛋停工案宣判 解除「全面停工」
09-07 11:32 ■ Re: [新聞] 大巨蛋停工案宣判 解除「全面停工」
● 09-07 12:03 ■ Re: [新聞] 大巨蛋停工案宣判 解除「全面停工」
※ 編輯: berice152233 (59.125.120.238), 09/07/2017 12: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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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黑柯黑,廁所QQ1F 09/0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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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17-09-07 17:57:55 (台灣)
→
09-07 17:57 TW
法院判決:全面停工不對,有安全危險之虞的你們兩個 可以商量好可以動工,但其他不准做 ~~~~~~~~~~~~~~~~~~~~~~~~~~~~~~~~~~~~~~~~~~~~~~~~~~~~~~ 法院是發燒了嗎? 可以商量的話.就不用上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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