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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爆卦] 致王威中議員(文大宿舍案)
時間 2018-06-17 Sun. 17:35:21
※ 引述《staff23.》之銘言:
: 致王威中議員(文大宿舍案)
: 我先自我介紹
: 本人求學時不才,跟母校宿舍自治幹部以及學校行政單位花了幾年時間對本校當時既有四
: 棟學生宿舍莊倫雅慈做了上億元的結構補強、循環扇裝設、空調裝設、更換床組桌椅、更
: 換機械式密碼鎖等相關改進;又逢當時郝市長時代要推動路平計畫,與地方民意代表、社
: 會賢達人士有過機會,讓仰德大道路基改善、人孔調降、路平、全線人行道、護欄,小弟
: 做了幾回武將、出個嘴、動個筆、打個下手、人孔蓋幾個都親自走過算過,不敢居功。
: 本人不爽你不是真正為學生爭取福利,特別幫你整理法規請你看清楚你漏跟大家講了什麼
: ?
: Q1:99個門牌有沒有問題?想申請多個門牌有沒有限制?------------- 這我也覺得沒啥問題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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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是違建否則基本上沒有,新建物根據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只要準備下
: 列資料即可申請編釘
: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公司行號證明文件。
: (二)建造執照(正本)或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
: (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築物平面圖說。
: (四)有拆除執照者,應另附影本。
: (五)委託他人辦理者,受委託人應另攜帶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做成者,應經駐外使
: 領館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做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
: Q2:門牌編訂判斷標準是什麼?------- 門牌我都覺得沒問題了,這法規感覺也不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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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再按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
: 點第三條規定由戶政所至現場勘查發現建築物戶數或樓層數,與建造執照所定數目有不一
: 致或疑義時,應函請主管建築機關查明確認後,再據以編釘門牌。
: Q3:申請多個門牌有什麼好處?
: 建物產權及土地產權好分割
: 水電申請方便、節省費用
: 後代子孫不孝好爭產(大誤)
: Q4:台北市第二種住宅區使用分區限制是什麼?
: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 在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 一 允許使用
: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侯副的住宅算是集合住宅的這一種
: (三)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 (四)第五組:教育設施。----- 關於這點要問教育部,至少查到的台灣法規沒說宿舍是教育設施
: (五)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 (六)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 (七)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 (八)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 (二)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 (四)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 (五)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 (七)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 (八)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 (九)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 (十一)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 (十二)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 Q5:違反第二種住宅區分區使用規定是不是一定就不行?
: 不一定,----- 的確,因為沒啥罰則,也可以硬凹說每一間都是一戶家庭 (多元成家??) (因為集合住宅可供出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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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
: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除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
: 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 一 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
: 二 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但以市政
: 府尚無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 三 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使用。
: 四 經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 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3條規定
: 適用本自治條例後,不合本自治條例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為便利管制,區分為下列
: 三類:
: 一 第一類:嚴重破壞環境品質者:
: (一)設於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三十四組、第四十五組、
: 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第五十三組、第五十四組、第五十
: 五組及第五十六組使用。
: (二)設於商業區、倉庫區、風景區、農業區內之第五十四組、第五: 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設於商業區、工業區、風景區內之第四
: 十七組、第四十八組;設於商業區內之第四十五組;設於風景
: 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保護區內之第五十四組及第五十五組
: 使用。但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不在此限。
: 二 第二類:與主要使用不相容者:
: (一)設於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之第二十四組(僅油漆、
: 塗料、顏料、染料)、第二十五組(僅蛇類、化工原料)、第
: 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 (二)設於商業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四十: 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設於倉庫區、農業區、保護
: 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四十六組及第五十二組
: 使用。
: 三 第三類:設於各種分區內不合各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而
: 不屬於前二類者。--------- 侯副的大樓應該算是這一種
^^^^^^^^^^^^^^^^^^^^^^^^^^^^^^^^: 同法第94條規定
: 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其使用之繼續、中斷、停止、擴充或變更,
^^^^^^^^^^^ 只有這一點吧~ 違規土地與建物繼續使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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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第一類、第二類者,市政府得視情況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
: 移。
: 二 第三類者,自適用本自治條例之日起,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
: 三 第一類與第二類於停止使用滿一年及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
: 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 四 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得改為妨害較輕之使用。
: 五 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因災害損壞時,除位於公共設施保留
: 地外,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
: 核心的價值在於民法物之所有權的使用受益,有沒有特別法規定禁止以及政府的認定
: Q6:文大大群館宿舍案有沒有可能違反分區使用規定?
: 有可能,要看認定學生宿舍為何?是屬於教育設施還是寄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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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查了一下法規,貌似台灣的法規好像沒有清楚定義什麼是教育設施,但是大陸的法規卻有寫大學宿舍是算在
教育設施裡 (用谷哥查可以看到一個MBA百科裡有寫,但是這個寫的是大陸的認定,除非台灣回歸了,否則這個應
該不適用台灣法規),唯一查到的台灣法規,然後有寫什麼是教育設施的,只有一個法規 (我查的,或許還有其他
的法規吧~ 也或許有其他教育部的函釋之類的,所以可能有所遺漏,如果有人查到了可以說說啊~)
這個有寫啥是教育設施的法規,的確是寫說寄宿宿舍不算是教育設施,法規如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B1003-20000313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 侯副被新聞公佈的建築物使用執照上寫的住二,算在這一類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 文大有爭議的大樓歸類在這一邊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 這裡的教育設施的確沒寫說宿舍算是這一類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校。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這也是北市林洲民說要請教育部解釋的原因,因為大學向外人承租的宿舍到底算不算是教育設施這點,的確在法規裡沒有明寫,
所以要請教育部自己說說這個怎麼辦??? (該棟文大宿舍大樓並不是文大校方資產,是文大承租的)
: 待續 看你要再爆什麼 下面我再談文化承租爭議部分 ----- 我覺得文化和侯副的租約一切合法,雙方爽這麼簽有合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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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我覺得合法,之前的留言我有解釋了,可以爬爬文。
PS.
1. 該大樓的建築物使用執照是新聞貼出來的,新聞是:侯的文大宿舍房產 立委︰「住二特」不能分房出租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08485 左邊的圖檔就是新聞PO出來的使用執照,下載後放大就可以
看到使用分區是登記住二
2. 老實說,如果法規已經寫了住一 (第一種住宅區) 才可以申請作為寄宿宿舍,那應該就要合法啊,如果明知土管法說不行,
還要違法說可以,那萬一有一天遇到幾個很有錢的私校,以辦聯合大學為名,然後大量的承租市區和交區各個大樓,管他啥住二、住商混合、商一、商二或是水利農業用地等等分區,然後管他的,所有土地使用分區都不放在眼裡,這樣也不太好吧~~ 如果可以這樣做,那為何當初要設立這樣的法律條文???? 設立法條僅供觀賞??? (只是有些疑問,並沒有要泛政治化,我只是路人甲,不是啥政治人物助理,也不住在新北,更沒有新北投票權,今年投票也沒有要投,感覺藍綠都很糟,就早已打算不去投票了~ 所以,純粹就事論事,如有閱後不悅,煩請見諒,也請勿泛政治化,謝謝。)
3. 我是查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http://www.laws.gov.taipei/lawsystem...20110722&RealID=13-02-1002 " 裡面第51條和第57條,寫宿舍的土地使用分區是要在住一 (第一種住宅區),
但是下方留言的a大大網友,說他查到的寫要在住三 (第三種住宅區),反正就不是住二 (第二種住宅區)。--
※ 作者: organic0000 時間: 2018-06-17 17:35:21
※ 編輯: organic0000 時間: 2018-06-17 18: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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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18-06-17 17:47:49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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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7:47 TW
回樓上,我回文的時候只有點引用原文,並不知道原po用了這麼多顏色,抱歉,我也不知道怎麼改原po的排版,抱歉
3樓 時間: 2018-06-17 17:57:01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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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7:57 TW
剛剛看到新聞寫文大有發表聲明了,說當年簽約時教育部說可以當宿舍,新聞如下 文大宿舍案 教部:校方未用獎補助款補貼租金 https://disp.cc/b/163-aG8G PS. 1. 教育部還是沒有人說明 (目前文大說可以耶~)2. 該棟大樓建築物使用執照是住二 (第二種住宅區),但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51和第57條卻寫可供使用為寄宿住宅的土地使用分區是住一 (第一種住宅區),所以,難道文大當時拿到教育部的許可是有問題的???
4樓 時間: 2018-06-17 18:38:38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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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8:38 TW
住宅區的"教育設施"是指補習班安親班吧 扯宿舍真的扯遠了啦 我去查寄宿住宅 使用執照要住三不是住二 寄宿住宅是指 寄宿單位: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而"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 或者 寄宿舍:含一個以上寄宿單位之建築物。 學生宿舍怎麼看都是符合這個寄宿住宅 再凹真的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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