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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爆卦] 八六遭上銬帶走
時間 Mon May 5 13:53:16 2014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I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II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今天是"便衣",然後只是口頭說他是李XX隊長,不確定有沒有給警員編號
2.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傳喚不到,需要有檢察官的拘票才可以拘提
刑事訴訟法§ 75: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 77
I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II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 71-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3. 這不可能用緊急拘捕合法化
刑訴88-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沒有其他現行犯)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根本還沒羈押或送入監獄,不可能脫逃)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沒有盤查,也無逃逸)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路過中正一,嗆方仰寧有這麼嚴重嗎? 好像有喔ㄏㄏ)
4. 律師在場權不能剝奪
刑訴§ 27I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拿走手機不能聯絡律師,這顯然違法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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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5-05 13:27 ■ [爆卦] 八六遭上銬帶走
05-05 13:44 ■ Re: [爆卦] 八六遭上銬帶走
● 05-05 13:53 ■ Re: [爆卦] 八六遭上銬帶走
05-05 14:13 ■ Re: [爆卦] 八六遭上銬帶走
05-05 14:45 ■ Re: [爆卦] 八六遭上銬帶走
05-05 15:43 ■ Re: [爆卦] 八六遭上銬帶走
05-05 19:13 Re [爆卦] 八六遭上銬帶走
※ 編輯: aij (140.112.4.207), 05/05/2014 13:54:19
請看法條好嗎,是「隨時」可以叫律師來
換言之,被帶走的時候也能叫律師來好嗎,你在被逮捕的時候,被拿走手機
請問你怎麼叫律師? 登高一呼?獅子吼?
還是借用警察的電話?? 警察通訊錄會存你熟的律師電話嗎?
中肯
※ 編輯: aij (140.112.4.207), 05/05/2014 13:59:20
1. 如果是刑事訴訟法,扣押前必須是合法搜索
沒有搜索票,也沒有其他的無票搜索事由,根本是違法扣押
2. 如果是行政執行法,這沒有行政法上的義務(洪的事由是刑事不是行政)
因此,扣留的依據是
行執§ 38I: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看起來手機超危險der,跟軍器凶器一樣危險物後,ㄏㄏ
回應如上
※ 編輯: aij (140.112.4.207), 05/05/2014 14:02:02
--
→ :會在警局被打死1F 05/05 13:53
推 :某g要崩潰了嗎?2F 05/05 13:54
推 :。3F 05/05 13:54
推 :未看先猜某g無視又跳針4F 05/05 13:55
推 :以上法條皆不適用於綁架行為…5F 05/05 13:55
推 :警察很大?要找律師沒收手機~我看那些露臉的反抗學生乾脆 05/05 13:55E
推 :某g會跳過7F 05/05 13:55
推 :推8F 05/05 13:55
→ :隨身攜帶自衛武器算了9F 05/05 13:56
噓 :聯絡律師可以用別人的手機啊10F 05/05 13:56
→ :真有拘票也不要意外,檢查體系就是那樣。11F 05/05 13:56
推 :來看他們怎麼圓謊或做假資料12F 05/05 13:56
推 :gerund (動名詞) :有人要崩潰了嘛XDDDDD13F 05/05 13:56
→ ivorysoap …
請看法條好嗎,是「隨時」可以叫律師來
換言之,被帶走的時候也能叫律師來好嗎,你在被逮捕的時候,被拿走手機
請問你怎麼叫律師? 登高一呼?獅子吼?
還是借用警察的電話?? 警察通訊錄會存你熟的律師電話嗎?
→ yoyodiy …
→ :▲▲結果自己就.......16F 05/05 13:57
推 :某G看來跳過了17F 05/05 13:57
我難過推 :被架上車 然後警察好心的提供給你手機順便錄音這樣?18F 05/05 13:57
推 :玩下去以後拘提權大概也會回歸法院19F 05/05 13:57
推 :某G幹嘛崩潰 他跳針就好了20F 05/05 13:57
→ ivorysoap …
→ :那為啥不讓他用自己手機聯絡律師??22F 05/05 13:58
→ :那請問噓的警察憑什麼拿走別人的手機??23F 05/05 13:58
推 :這條文大夥也應留意 關係你我自身權利24F 05/05 13:58
推 :講那麼多法 KMT政府還不是無視.... 白色恐怖再現25F 05/05 13:59
→ :手機拿回來要仔細檢查有沒有被動過26F 05/05 13:59
→ :這也可以護航 太厲害了 警察憑什麼抓人27F 05/05 13:59
推 :為啥警察可以公然直接拿走人民財物??28F 05/05 13:59
1. 如果是刑事訴訟法,扣押前必須是合法搜索
沒有搜索票,也沒有其他的無票搜索事由,根本是違法扣押
2. 如果是行政執行法,這沒有行政法上的義務(洪的事由是刑事不是行政)
因此,扣留的依據是
行執§ 38I: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看起來手機超危險der,跟軍器凶器一樣危險物後,ㄏㄏ
→ ivorysoap …
※ 編輯: aij (140.112.4.207), 05/05/2014 14:02:02
推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你拿走手機怎麼隨時選任30F 05/05 14:00
推 :當場就能要求打電話了 為什麼要等到去警局?31F 05/05 14:01
推 :推32F 05/05 14:01
→ :有啊 忤逆KMT唯一死刑33F 05/05 14:01
推 :...幫高調- -34F 05/05 14:02
※ 編輯: aij (140.112.4.207), 05/05/2014 14:03:09推 :搞社運的要修刑事訴訟+135F 05/05 14:02
→ :ivory認真的嗎36F 05/05 14:02
推 :.....37F 05/05 14:02
※ 編輯: aij (140.112.4.207), 05/05/2014 14:03:46→ : 哇塞,手機好危險哦,必須被警方扣留耶,幹。38F 05/05 14:03
推 :拿走電話絕對不在警方的權限內 除非他有搜索票39F 05/05 14:03
推 :拿手機跟聯絡是兩回事好嗎 憑什麼拿手機 一直跳針聯絡40F 05/05 14:03
推 :幹你娘 手機是危險物品逆 肏41F 05/05 14:03
※ 編輯: aij (140.112.4.207), 05/05/2014 14:04:14→ :還是他手機有外掛110V電力可以致人於死42F 05/05 14:04
→ :g大不缺席。gerund:無聊當有趣有guts就說約同一時間"癱瘓"43F 05/05 14:04
→ :86不懂法律 當場應該拒絕並表明要請律師 不過也好44F 05/05 14:04
→ :再加個附帶搜索條文吧45F 05/05 14:04
推 :對鴿子來說是啊 因為他們違法中 有手機會被抓包46F 05/05 14:04
推 :再推 條文要多了解47F 05/05 14:04
推 :手機可以直撥 真的很危險 言論自由比槍桿子更危險48F 05/05 14:04
推 :手機是三爽的屬於爆裂物(!?49F 05/05 14:05
推 :手機好危險50F 05/05 14:05
→ :馬江及犬警眼中:手機=手榴彈 喇叭=AK47衝鋒槍51F 05/05 14:06
→ :八六一定是拿中國山寨機會爆炸52F 05/05 14:06
推 :推53F 05/05 14:09
推 :原來我現在在用危險武器推文 要被抓了嗎?54F 05/05 14:10
推 :高調55F 05/05 14:12
推 :推56F 05/05 14:19
※ aij:轉錄至看板 PublicIssue 05/05 14:27推 :推57F 05/05 16:10
→ :ivory當然是認真的...護航58F 05/0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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