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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npc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4-25 03:12:1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義)
標題 [爆卦]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 Fri Apr 25 01:42:57 2014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G_PrT ]

看板 PublicIssue
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義)
標題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 Thu Apr 24 21:21:25 2014



我不確定這邊有多少的圖文創作者,
不過這個修正草案對創作者非常不利。

公聽會在昨天開的。

第二節  著作人

第十一條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修正條目)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A是畫家,B是老闆。

甲案的修正可以在AB兩者的契約內將著作財產權轉移給第三方C甚至D、E。

老闆簽約的時候可以將智慧財產權給予相關企業C,另作它用。


===

乙案部分,A畫好一張圖之後,交給B使用,

原本的法案A是著作人,新的法案B老闆是著作人。

只要契約沒特別註明屬於受雇者本人,那麼以後花錢就可以當畫家了(X)

個人見解,非法學專業人士,如有錯誤麻煩協助指正,
以免誤導他人,感謝。

經濟部的網站在這: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徵求各界意見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工區園區服務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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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05.17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345689.A.D5D.html
slx54461:這看來是要出賣現有廣大文創者的權益啊1F 04/24 21:30
HermesKing:2F 04/24 21:31
timshan:又一個對財團示好的政策....塞拎娘....3F 04/24 21:33
Miule:......太離譜了吧4F 04/24 21:34
Miule:哪有這樣可以免約拿走著作權的
sufferp:台灣快變成資方天堂了嗎?這樣文創者有競爭力也只是當奴隸6F 04/24 21:35
timshan:這就是為什麼我說政府對財團友善會造成貧富差距擴大....7F 04/24 21:37
timshan:現在財團可以無條件接受勞工所創造出來的價值 員工要怎樣
timshan:翻身?做夢吧!
THOMASL417:誇張10F 04/24 21:40
newPipe:著作權法要變成沒著作權法了嗎.....11F 04/24 21:42
Imbufo:這太誇張了,最後一定演變成「你不給我著作權,我就不給你12F 04/24 21:48
Imbufo:合約」的情形,這樣實質上著作權的精神就崩壞了啊,搞什麼
lyu0001:哪門子的契約自由,受雇者要工作還不是得乖乖吞下去14F 04/24 21:49
metra:以雇用人為著作人...15F 04/24 22:00
giraffer9:.................................16F 04/24 22:11
ying0502:......17F 04/24 22:20
ying0502:貼到一些作家的fb去?這需要他們發起反對
timshan:同樣內容 貼到西洽得到完全不同的反應XD19F 04/24 22:26
Imbufo:西洽的文在哪?20F 04/24 22:43
timshan:#1JMHaPHn (C_Chat)21F 04/24 22:44
patty1920:著作權法要變為財團專用的著作權法了嗎22F 04/24 22:47
nagano933:大概只有署名權了吧23F 04/24 22:52
shizukuasn:這可以轉一下八卦版吧?24F 04/24 23:43
timshan:告知原PO一下 然後標頭要改[爆掛]25F 04/24 23:45
plains:當台灣文創業被壓詐的還不夠就對了26F 04/25 00:01
bboy0223:可以轉嗎???27F 04/25 01:13
reccaX:我自己轉吧,感謝各位28F 04/25 01:4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eccaX (36.231.105.176), 04/25/2014 01:42:57
BingBaKing:1F 04/25 01:44
lolic:意思是以後著作權都變老闆的?2F 04/25 01:44
SyunYin:............................3F 04/25 01:45
TousBaby:WTF!!!!!4F 04/25 01:45
jaguars33:加油 為什麼有人被說是黨工會生氣呢 因為做黨工很可恥嗎5F 04/25 01:45
magi3Q:幹 一面喊創意一面打壓創作者,塞拎娘垃圾整甫6F 04/25 01:45
rogerno1:幹文創就已經很難生存了我們沒想靠你就算了還這樣搞我們!7F 04/25 01:45
Alan1597:這她媽哪門子保護著作權..(根本賤賣著作..8F 04/25 01:46
monismile:資方天堂9F 04/25 01:46
yannicklatte:高調10F 04/25 01:46
yesonline:顧立雄表示XD11F 04/25 01:47
NiceGuyOrz:所以可以花錢買論文了?12F 04/25 01:47
WenliYang:..................13F 04/25 01:47
zxcbrian:高調14F 04/25 01:48
batt0909:資方天堂阿15F 04/25 01:48
woodgatel:查一下顧立雄 智財局16F 04/25 01:49
opces:...............17F 04/25 01:50
breeze0221:...........................18F 04/25 01:51
unreal29:..............19F 04/25 01:51
SHIU0315:這太誇張了囧!20F 04/25 01:51
hylio7754:..............21F 04/25 01:51
joyc06u6:....................22F 04/25 01:52
YunJonWei:現在不是已經這樣了嗎,感覺沒什麼變阿23F 04/25 01:52
EricXD: 0.024F 04/25 01:54
elle:25F 04/25 01:54
animist:幫高26F 04/25 01:54
yinling0105:這樣誰以後還願意創作==27F 04/25 01:55
bluesofsky:推28F 04/25 01:55
jack791015:高調29F 04/25 01:56
silentence:簽約前要看仔細啊  免得忙半天創意輕鬆被拿走30F 04/25 01:56
brawl:高調31F 04/25 01:56
Refauth:龍應台勒?啊不是文化部長嗎?她不懂什麼叫文化創作嗎?幹32F 04/25 01:57
b9111111111b: 記得現在的著作權法已經是這樣了 不是?33F 04/25 01:57

以前是契約沒寫屬於老闆(出資者),那麼智財權就無條件屬於創作者本人。

(所以以前是要看清楚契約,不要把自己的智財權給賣了。)

現在是相反,契約沒寫屬於創作者,那麼就無條件屬於出資者。

azure5209:......34F 04/25 01:59
alice1226:.......35F 04/25 01:59
rukisha:......36F 04/25 01:59
sujes:高調37F 04/25 01:59
wild2012:我怎麼覺得著作權人變得沒有權力決定 東西要給誰用38F 04/25 02:00
enigma4052:幹39F 04/25 02:00
tin989:40F 04/25 02:00
rowi:高調!!41F 04/25 02:00
kevfire:高調!42F 04/25 02:00
lalasnow:幹 一堆狗屁倒灶43F 04/25 02:01
wild2012:著作權簽給A公司 A公司就不用知會你 直接拿你的東西去賣44F 04/25 02:01
lovenight39:要變成財團專用的著作權法了+145F 04/25 02:01
s19951231:這違法善良風吧46F 04/25 02:01
wild2012:賣給BCDE公司都無從置喙的樣子 但是著作權人 只賣給A而已47F 04/25 02:02
mkai:高調 !!!! 這什麼鬼草案阿48F 04/25 02:02
purpose:幹,契約規定,自己歡喜甘願,同意之後才哭49F 04/25 02:02
ichbin:智財局?根本是詐財局吧!50F 04/25 02:02
q5228859:....51F 04/25 02:02
mmnnm:這草案誰擬的啊?  顧立雄的老婆嗎??52F 04/25 02:02
BlackBass:好棒喔 國民黨真的好棒53F 04/25 02:03
wild2012:憑甚麼 把著作人的東西隨便賣呢? 隨便買就算了要給錢啊!54F 04/25 02:03
windangellin:甲:雇主要你給著作權,簽不簽?55F 04/25 02:03
yinling0105:塞拎娘垃圾智障局56F 04/25 02:03
forelance:爛 高調 請在FB 部落格 期他網站多多轉發57F 04/25 02:03
wild2012:但是 這裡面沒有規定 嚴重侵害了著作人的權益58F 04/25 02:04
windangellin:乙:你在上班時畫的都算我的名字上59F 04/25 02:04
wild2012:A公司轉賣的權益 著作人一毛都沒 也不問著作人要不要賣60F 04/25 02:05
joe2233:高調61F 04/25 02:06
wild2012:就像你拍的寫真賣給A去發行 A又賣給B公司貼在A片封面上62F 04/25 02:06
wild2012:你不但不能說不賣給B 連賣A片的收益你都沒得分 都被A賺走
jane60421:我覺得還好耶.......................................64F 04/25 02:08
wsx26997785:中國黨又收了資方多少錢阿 是要把台灣逼向印度模式嗎65F 04/25 02:08
brandley:以後平民老百姓的創意都會變成大老闆的創意了66F 04/25 02:09
evaji548:推67F 04/25 02:09
w60904max:不管前者後者都要談好契約啊68F 04/25 02:10
greedypeople:資方天國69F 04/25 02:11
qooisgood:條文修正有什麼問題? 契約自由阿 而且修正後更能保護創70F 04/25 02:11
qooisgood:作人 以前要全部移轉的著作權 現在可以部份分割
nomorepipe:意外嗎?  著作人格權已死72F 04/25 02:12
qooisgood:著作人格權這個有討論餘地 但財產權的修正方向是對的阿73F 04/25 02:12
w60904max:以前契約加上雇用人為著作人 還不是為了錢簽下去了?74F 04/25 02:12
purpose:就一堆人格權、財產權都不懂的所謂創作人,覺得世界末日了75F 04/25 02:12
nomorepipe:以前是著作財產權歸雇傭人,現在是連人格也賣掉了76F 04/25 02:13
mirrorswings:幫高調77F 04/25 02:13
furryelk:78F 04/25 02:14
qooisgood:但實務上就是用雇人當著作人為多數 法條修正有何問題79F 04/25 02:14
plokm160:幫高調80F 04/25 02:14
iverson88:呃81F 04/25 02:14
qooisgood:13條是雇傭契約 不是出資委任耶82F 04/25 02:15
qooisgood:受僱人使用僱用人的公司、器具、資源 又受他指揮
j900414:好累喔一堆副本84F 04/25 02:15
danieo:.....85F 04/25 02:15
qooisgood:拿僱用人當著作人雖然觀感不好 但又有何問題?86F 04/25 02:16

抱歉非專業,如果qooisgood有專業的見解能否協助回復,以免我誤導他人,感謝。
副本已經夠多了,不希望再另開戰場,感謝。

w60904max:別想什麼文創了 你受雇在公司寫的code當然也是公司的啊87F 04/25 02:17
nomorepipe:依契約沒錯  不過前法是保留受雇者著作人格  財產權才88F 04/25 02:17
nomorepipe:才默許歸雇傭人
purpose:就市場自由,不爽都可以談,法律不干涉90F 04/25 02:18
hekrwasp:賴聲川都笑了  幹91F 04/25 02:18
purpose:不要大家喬好才哭法律怎麼不禁止92F 04/25 02:19
jujustine83:高調93F 04/25 02:19
Jarcat:高調94F 04/25 02:21
darren8221:95F 04/25 02:23
batt0909:看起來約一開使就要談好96F 04/25 02:23
homer0403:使用公司器具資源就要連著作人格都賣掉嗎? 這說法有問題97F 04/25 02:24
fantasibear:。。。98F 04/25 02:25
robeant:這太誇張,雖然我對於這些條約並不很清楚99F 04/25 02:26
Ofianse:所以優先認定老闆有著作權???馬的這甚麼修法?100F 04/25 02:26
coolda:財團法條101F 04/25 02:26
OoJudyoO:高調102F 04/25 02:27
robeant:但就我所知目前著作權屬作者,版權是合約年限與出版社共有103F 04/25 02:27
robeant:這樣較合理吧
※ 編輯: reccaX (36.231.105.176), 04/25/2014 02:28:47
lolucky531:看八卦版才知道這些事情,不然幾年前都傻傻不知道105F 04/25 02:28
euphoria01:太誇張了!!106F 04/25 02:28
b9111111111b:雖然依契約著作歸創作人 但談約資方總是佔優勢107F 04/25 02:29
rayava:高調!108F 04/25 02:29
colordrop:高調109F 04/25 02:29
RingoV:台灣文創世界第一啊幹110F 04/25 02:29
nomorepipe:事情一直有 只是把它合法化 看一堆教授出的參考書....111F 04/25 02:30
GGinger:這篇在C_Chat的反應跟這裡相反耶...到底是?112F 04/25 02:30
b9111111111b:一定會影響創作人的人格權113F 04/25 02:30
nomorepipe:那些叫獸出的高中參考書 哪個沒研究生寫 還不是沒掛名114F 04/25 02:31
purpose:http://goo.gl/m4dZac   台灣人過太爽逆115F 04/25 02:31
w60904max:教授的參考書...血汗研究生們...116F 04/25 02:31
GGinger:有人回這篇文章了!!117F 04/25 02:31
littleE:立法理由也一起貼一下吧118F 04/25 02:33
reccaX:抱歉造成各位緊張,不用打這個副本了OTL119F 04/25 02:35
nomorepipe:可以參考西洽的回文中godiva的推文  問題在人格權而已120F 04/25 02:37
nomorepipe:財產權歸屬不變  變更的是人格權和姓名表示
qooisgood:我不覺得人格權有啥大問題 雇傭跟委任不同122F 04/25 02:39
qooisgood:混再一起談很怪,你可以說自然人這樣算買人格權
qooisgood:但法人本來就是人的集合 這樣做沒錯啊
cavinsu:高調...125F 04/25 02:53
nomorepipe:就著作人保障更少了 一切依契約自由 打壓弱勢著作人126F 04/25 02:55
nomorepipe:當然只要看清契約就沒差...就著作人權利更少了
GGinger:紅明顯 看這篇回文...受雇 委任 大家別搞混了128F 04/25 02:58
jackloutter:129F 04/25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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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1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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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4-04-25 09:42:35 (台灣)
  04-25 09:42 TW
無所不用其極的剝削
2樓 時間: 2014-04-25 12:30:07 (台灣)
  04-25 12:30 TW
這個太扯了,著作權就是屬於創作者,購買者不是創作人!無恥買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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