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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1-06-28 00:51:01
※ 本文為 terievv 轉寄自 wotupset.bbs@ptt.cc 時間: 2011-06-28 00:51:01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jzn (除舊)
標題 Re: [新聞] Google停售付費APP 拒絕遵循臺灣法律  …
時間 Mon Jun 27 16:50:47 2011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I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
      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
      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II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III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
      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現行消保法關於郵購買賣部分,確實已不符現代生活型態,
因此行政院有提出修正草案:


 第 19 條

 I     遠距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於受領給付後七日內,退回
    所受領之給付或以遠距通訊工具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消費者於締約前已檢視交
    易客體者,不適用之。

 II    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交易客體之價格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以下者。
     二、交易客體之價格隨金融市場之波動而為調整,非企業經營者所能
      控制者。
     三、易於腐敗或過期之交易客體。
     四、企業經營者針對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給付之
      交易客體。
     五、報紙、期刊或雜誌。
     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VI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至其所受領之給付
    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

 VIII  消費者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
    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交易客
    體。


原有的七天鑑賞期,全面適用於某些交易型態固然不合理,
但草案中所列的項目,全部排除似又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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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59.164
edens:認真文反而沒人推...不過你所列的修正案第六項應該是施行細1F 06/27 16:57
edens:則17條的細緻化..這條修可能施行細則也要一起修
ikariamman:俺覺得要衡量比例原則才是3F 06/27 16:58
edens:而且第一項的『檢視』如果解為觀看貨品介紹而決定締約之情形4F 06/27 17:00
edens:等於架空該條退貨之規定,因為無條件退貨的用意本在使消費者
edens:可以現實檢視貨品外觀、內容物、有無符合約定之品質、有無
edens:減損商品價值之瑕疵等檢查義務,在此前提下,殊難想像何謂
edens:締約前以檢視交易客體的情況,我能想像到的大概是消費者
edens:已經到展示中心實際把玩商品實體,再上網訂購的情形
sixersai:你這篇會被美帝蛆無視10F 06/27 17:28
angusyu:這篇沒人噓耶, 噓的人無視了11F 06/27 17:28
hunder:推~~12F 06/27 18:02
ams9:讚!13F 06/27 18:10
Erosin:這篇對於無腦鄉民來說太深奧了14F 06/27 18:25
AMPHIBIA:所以在修正案通過之前 從博客來買書 看完七天內可以退囉?15F 06/27 19:03
coronach:我查過了 博客來給你十天退 但是他加了一條退太多砍帳號16F 06/27 19:52
iamwuray:不錯,認真文17F 06/27 20:52
shinri:推這篇18F 06/27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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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 FW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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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114.36.59.164 (台灣) 2011-06-27 16:50:47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I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   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  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18F 10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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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114.36.59.67 (台灣) 2011-06-10 1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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