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GeniusKiKi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2-01-28 09:12:32
看板 car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德公路上演摩西過海 千車讓道消防車
時間 Sat Jan 28 08:36:21 2012
※ 引述《Sevoir (Dessine-moi un mouton!)》之銘言:
: ※ 引述《premiolee (衝阿我的無限鬥志)》之銘言:
: 這跟公德心關係少, 跟法治與教育較有關.
沒錯
: 德國交通規則很明確規定在聽到救護車, 消防車, 警車等警告鳴笛時,
: 所有車輛應自動減低速度一直到停止, 最內側車輛要往內靠, 其餘車道通通往外靠
: 並一直減速到鳴笛消失或停車為止. 這在筆試或路考時都會考.
: 反觀台灣, 我們有甚麼? 只有公德心沒有規章沒有默契, 要怎麼讓路?
: 也因此, 我一直認為這個是交通部和教育部的失職. 酒駕肇事也是,
: 只是大家沒有看過人家怎麼做. 另外一個例子, 德國的交通規則帝王條款是
: 道路優先權, 在台灣連道路優先標誌都沒有, 誰知道他有道路優先權?
: 我不知道台灣的帝王條款是甚麼, 大概是能注意而不注意就要負責吧,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這段文字是規定在刑法中對於"過失"的定義
這定義也是德國人百年來的心血結晶
也是世界多數國家採用對"過失"的認定..(當然用語會有點出入.但意思大致相同)
但台灣的鄉民不懂..天天在砲這段文字
有時還會說國外如何如何好..XD
殊不知這文字是我們直接抄德國刑法的
(你還以為台灣的蠢腦袋立委想得出這麼精確的文字???)
至於有無過失其實就是要去看有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相關規定
法院是以你有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來認定你有無過失
所以一般起訴書跟判決書會寫(舉例)
"XXX原應注意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而依
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減速慢行而仍以高於該路段速限之每小時
這段文字就是在闡釋行為人有無過失
但鄉民不懂
還說什麼應注意能注意是帝王條款??...笑死我了...
所以大大說台灣法治教育很爛...我絕對贊同
: 通常鬧到法院去, 傳統都是各打五十大板, 很多人甚至還抱有大車要讓小車,
一般實務所稱的帝王條款是指道路交通管理規則94條第3項的規定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依照這條的規定加上台灣的用路環境..根本很難不被認定有過失
因此雙方過失的案子算很常見
也才有被各打50大板的誤解
而這樣的規定也讓相關與路權有關的規定遭到減損
讓路權變得模糊而混淆
: 小車要讓人的想法, 要想提升台灣的行路人素質到等齊德國, 我還是覺得
: 沒有交通部, 教育部跳下來從學開車就教起, 從小就教起, 那只能緣木求魚.
再來不得不提
道路交通鑑定委員會根本是爛到爆
裡面的委員的專業根本不在道路交通的鑑定
而是什麼退休員警..工程學教授..還有一些不知道是哪來的人員
這些人固然有些退休員警還算專業外
其他根本就是....
有時候鑑定下來固然有理...但鬼扯的也不少
加上他們做成的鑑定書是用機關名義具名
司法單位很難去認定這些人到底有無專業
最後
交通案件最好玩的就是除了當事人雙方外
條子..檢察官..法官..鑑定委員通通沒在現場
沒有人會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
而人啊
當然是挑自己有利的講
看到最後你會覺得...如果照他們所講的..應該不會發生車禍啊..XDDD
有些人大概覺得自己天生資質聰明
在網路上看到一方的說法就以為這是案發的全貌而大發議論
這也沒啥錯啦..
只是..大家常砲記者偏頗報導或如何如何
自己是否也是犯了同樣的問題呢??
至少法官還親自問過雙方當事人..觀其顏察其色
多問幾句就知道哪些人在說謊
跟鄉民的鍵盤辦案比起
司法制度還讓我信任的多....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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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omar20 來自: 218.32.155.191 (01/28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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