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odas500i (父權壞壞女權崛起)
42.72.37.104 (台灣)
2017-06-07 13:32:49 推 creakcreak: 被害者好可憐,幫QQ 16F 06-07 13:53
作者:
opcku456 (oohhh)
1.175.157.121 (台灣)
2017-04-29 19:47:26 推 creakcreak: 所以現在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麼? 感覺現在消息來源只有書、訪談和父母 不知道真相本來就不好隨意評斷阿 搞錯反而增加了一個輿論被害者怎麼辦? 329F 04-29 21:57
作者:
LacrimosaMus (Dr.King Schultz)
111.71.4.66 (台灣)
2017-04-25 20:11:23 推 creakcreak: 那還是跑好了 28F 04-25 20:27
作者:
varda0821 (boy)
1.162.53.96 (台灣)
2017-04-25 09:43:08 推 creakcreak: 公訴罪的原告是檢察官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相對於被告 一般而言自然是檢察官的舉證能力比較強 現今刑法不將舉證責任安放在被告的身上 就是為了避免冤案
況且司法本來就要站在第三方的公正立場 在證據能證明有罪之前都是清白的 將舉證責任轉到被告身上要被告證 149F 04-2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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