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p72 (憲政專家老周)
123.194.37.45 (台灣)
2014-12-05 13:11:48 推 blackb: 你好我是撲馬,可以幫我上色嗎?隨便上,因為文章好長。 54F 12-05 13:34
推 blackb: 014我寫過:你把FB網誌往前翻就有,兩篇。 105F 12-05 13:46
噓 blackb: 不好意思,我把蔡銘哲打成蔡成允了,謝罪謝罪。 123F 12-05 13:53
推 blackb: 你說本案嗎?不是,本案應該是只有吳淑珍他們有罪。 154F 12-05 14:06
→ blackb: 我自己看卷,認為吳淑珍的地方沒什麼好辯駁的。 158F 12-05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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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7061 (sma7061)
220.141.123.95 (台灣)
2014-12-04 11:37:27 推 blackb: 我下一篇會寫實質影響力,可以等到那時候再來評斷。感謝 214F 12-04 12:26
→ blackb: 我沒犯罪,我也常把錢匯到海外啊XD。 222F 12-04 12:27
→ blackb: 我也會處理到底有無法律漏洞的問題。法律問題我都留下一篇 227F 12-04 12:28
→ blackb: 我兩年前寫過014不構成貪污(但構成他罪),同樣標準
你可以詳查,我主張一直都沒變。 383F 12-0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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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xdemons (薑絲)
125.227.46.100 (台灣)
2014-12-04 12:11:37 推 blackb: 你好我是撲馬。不能證明故意不算法律漏洞喔。如果今天有過失收賄罪,那阿扁會成立的XD 8F 12-04 12:18
推 blackb: 98年那個判決幾乎沒處理共犯,真正處理是最高院。 37F 12-04 12:59
推 blackb: 這個案件很奇特。二審認定事實(陳敏薰)跟一審沒差異,結果到第三審才真正回應阿扁的答辯。你大概不知道,這是 44F 12-04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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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ipc444 1.163.179.134 (台灣)
2014-04-12 04:42:34 推 blackb: 我不反對呂律師說法喔。我反對的是質疑遊行違法的言論。 36F 04-12 04:51
作者:
Ho1liday (江湖唯有英雄志)
114.33.42.53 (台灣)
2014-04-12 02:07:41 推 blackb: 我本人啦,回在下一篇了。 277F 04-12 04:16
作者:
siba 1.171.116.121 (台灣)
2014-03-26 17:33:08 推 blackb: 我發現在批踢踢上不易閱讀,可否把每一個標題(1-15)上色? 41F 03-26 17:45
→ blackb: 十分感謝(我原作者) 43F 03-26 17:46
→ blackb: 真的很不好意思,我應該自己學的,感謝感謝。 49F 03-26 17:47
推 blackb: 別說反服貿啦。我是反不透明的自貿,並非純左啦。 61F 03-26 17:50
推 blackb: 會做宣傳稿,詞彙會全部改成正經的。這個是單純個人版本。 125F 03-26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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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ackb 68.5.102.43 (美國)
2014-03-07 17:44:49 → blackb: 對不起,寫順了就寫撲馬了。我是原文的沈律師本人。 65F 03-07 17:50
→ blackb: 不好意思,發在FB上的沒有打算給多數人看懂,等判決出來, 123F 03-07 17:56
→ blackb: 會寫一篇白話文的。感謝指正! 127F 03-07 17:56
→ blackb: 結構問題。已經改了一些,地方法院已比以前獨立,只是不夠 186F 03-07 18:04
→ blackb: 有要改提審啊,問題是立法院啊。 234F 03-07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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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rkofpolo (路人初號機)
114.39.28.252 (台灣)
2014-03-07 17:05:40 推 blackb: 我就是沈律師本人。判重指的是有些人證據確實不足。判輕當判輕指的是證據充足的其他幾個人,我認為過輕了。 64F 03-07 17:21
→ blackb: 法律語言易生隔閡,勿見怪。 69F 03-07 17:22
推 blackb: 我說的不是故意的主觀,是犯意聯絡(共同正犯)。 81F 03-07 17:29
→ blackb: 即使交給陪審團,法官還是要給因果認定標準,不會改善的。 84F 03-0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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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ackb 114.45.176.42 (台灣)
2013-08-07 00:53:44 → blackb: 政治議題?大埔是違法,要不要提升為政治是你可以決定的, 31F 08-07 01:19
→ blackb: 但違法的事情是一番兩瞪眼的。跟洪案一樣,謝謝。
我電話都有接啊!平常因為上節目不會漏電話的,看來我真的 33F 08-07 01:19
→ blackb: 該換手機了。不過沒關係,我學妹在你們那,拜託你們寫訴求 36F 08-07 01:21
→ blackb: 了,拜託拜託,當時本來要推掉中研院計畫幫你們寫,但因為 38F 08-07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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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fhp123 (小叮噹)
118.165.229.195 (台灣)
2013-08-04 22:03:32 推 blackb: 司法院會出現員額和案件數問題,所以他們必須要先提出建制而34條不敵134+故意犯。 330F 08-04 22:53
推 blackb: 沒錯,我想過了,立法院較好。 430F 08-05 01:01
作者:
KKKWANG 111.250.83.117 (台灣)
2012-12-21 19:44:08 推 blackb: 聖光束 181F 12-21 20:01
作者:
blackb 174.77.32.99 (美國)
2011-11-23 19:45:07 → blackb: 批馬是順便,這叫隱藏性回文結構XD 10F 11-23 19:53
→ blackb: 回噓文的O大:學法律的到處告人,我可不欣賞。 43F 11-23 20:08
→ blackb: 要轉請隨意,看內容就知道我是個徹底放棄智財的人...科科。 84F 11-23 20:30
→ blackb: 孔先生是其中一位,不是唯一一位。我跟他做過計畫,嗯... 92F 11-23 20:33
→ blackb: 謝謝V大,我第一個想做的就是孤兒和受虐兒童,希望成功! 100F 11-23 20:40
→ blackb: ps5566,你錯了。現在台灣的司法,如果願意不賺錢的話,當律師有很大機會主持正義。 140F 11-23 21:02
→ blackb: 少一個「錢」,不好意思。不然感覺有點西斯。 162F 11-23 21:18
→ blackb: 500美金回你的噓文我都要考慮一下了。 182F 11-23 21:35
→ blackb: 一月底改版可就尷尬了。不過我已有腹案人選XD 200F 11-23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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