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asketballTW作者 kshank06 ()標題 Re: [新聞] 「護國神Q」球星戴維斯慘了!時間 Fri Jul 14 13:52:04 2023
原文留最後一段
「 檢方認為,戴維斯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告訴人指被告涉嫌違反家暴令
: ,但經查新北地院雖曾核發家暴令,但告訴人後來又撤銷,桃園地院亦於今年4月24日核
: 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但在5月13日戴維斯在林口警分局製作筆錄時,才首次告知戴維斯保
: 護令相關主文內容,戴維斯於案發前並未收到保護令之辯詞,應屬有據,檢方偵結依傷害
: 罪嫌將戴維斯提起公訴。」
重點:
1.Q的通常保護令已經撤銷,而且是告訴人撤銷的
2.後來的暫時保護令,Q確實在林口分局才知道有這回事
3.檢方是依照傷害罪嫌起訴,而不是違反保護令。
留言有提及我國定罪率等等的問題,稍微說明一下,底下這份資料是關於傷害罪的一些統計資料,針對起訴後的狀況稍為說明
重點:
1.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意思是被害人想要告,法院才能就案件事實作成判決,在判決確定前被害人(告訴人)撤告的話,那法院就會作成不受理判決(不會定罪也不會說你無罪)
2.在第8頁的地方提及「有54%的裁判確定案件是不受理判決」
3.通常啦,法院實務上不管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傷害,多數的告訴人都是當作拿來談和解的
手段,畢竟很多人不想要背刑事前科,所以即便假設這件案件的傷害事實明確,也不一定會
作成有罪判決。
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File.ashx?list_id=1771
結論:
這件案件目前司法單位的定調是一般刑事傷害案件,不是家暴案件。
但事實如何跟法院怎麼認證本來就是兩回事,就像洛杉磯道奇的T.Bauer,新聞說是不起訴?
但MLB官方也是重懲他,發這篇單純希望大家
不要錯誤解讀法律層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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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10.61 (臺灣)
※ 作者: kshank06 2023-07-14 13: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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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護國神Q」球星戴維斯慘了!
07-14 13:52 kshank06
推 johnbill: 不是家暴 是傷害 #一碼歸一碼1F 07/14 13:54
※ 編輯: kshank06 (101.8.10.61 臺灣), 07/14/2023 13:57:23
→ shifa: 法律籃球業務範圍又擴張啦4F 07/14 13:55
推 johnbill: 已經是台灣人是要驅逐什麼= =8F 07/14 13:56
※ 編輯: kshank06 (101.8.10.61 臺灣), 07/14/2023 13:59:06
推 canno128: 就算扁到死又如何,希望大家理性點#一碼歸一碼#我只想看球16F 07/14 13:58
→ WardellSteph: Q幫台灣籃壇貢獻這麽多場好球,不要說抓傷,直接開扁也是力挺到底辣18F 07/14 13:59
→ jyekid: 多數台灣人也不會講原民語也是住台灣 OK的20F 07/14 13:59
推 mumuwei: 真的 直接開扁算客氣了 Q應該直接開槍 畢竟對台灣21F 07/14 14:00
→ joejoe14758: 球團說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當然是無罪好嗎 T粉別太高興太早了22F 07/14 14:00
→ mumuwei: 有貢獻 一定無罪 還要入選十大青年 力挺到底辣24F 07/14 14:00
※ 編輯: kshank06 (101.8.10.61 臺灣), 07/14/2023 14:01:43
→ jyekid: 法律上看情節嚴重程度 搞不好檢察官那邊就緩起訴了 至於球隊形象又是另一回事26F 07/14 14:01
推 mumuwei: jyekid老哥 地檢署不都偵結了 怎麼緩起訴?29F 07/14 14:04
推 chong17: 緩起訴是廣義的不起訴,檢察官都已經起訴了,就不可能是緩起訴了,不然自相矛盾30F 07/14 14:05
※ 編輯: kshank06 (101.8.10.61 臺灣), 07/14/2023 14:11:15
推 Luka7714: 笑死驅逐出境是要趕到釣魚台還是東沙群島33F 07/14 14:12
推 mumuwei: 可以趕到花蓮國 組第七隊 花蓮原&新住民隊35F 07/14 14:14
推 mumuwei: Q是信義區地縛靈NPC 比雅然出現機率還高37F 07/14 14:21
→ VIC0418: 總冠軍賽都打完了國王也不用凹了啦40F 07/14 14:35
→ pttnowash: 國王是否瞬間退休二個國家隊老將....41F 07/14 14:40
推 qqqaa: 國王真的輸了面子也輸了裡子,笑死42F 07/14 14:42
推 YqYq5566: Q在台灣夜店玩很爽餒,難怪要定居台灣43F 07/14 14:42
→ Hohenzollern: 不是家暴 只是在警察局前面攻擊XD
法務部矯正署可以成為P+第七隊44F 07/14 14:44
推 ttmm: 不是家暴 還是有攻擊阿 想逃啥47F 07/14 14:48
推 festar0099: “曾核發家暴令,但告訴人後來又撤銷”,所以真的有家暴過的意思嗎?48F 07/14 14:51
核發保護令的原因很多,照理說有核發就是法院認定有家暴事實
推 heyhimoly: 喔所以是因為Q沒收到新的保護令所以沒有違反保護令的部分只有老婆告的傷害?51F 07/14 15:34
目前看起來是這樣,但因為沒看到起訴書內容,只能確定檢方認為有傷害事實。
→ SouLBox: 連去夜店也要管 管真寬
是籃球選手還是和尚53F 07/14 15:48
推 ZIDENS: 就事論事 抓住對方的手造成紅腫也是能算傷害罪的
但實際行為有沒有造成"傷害"就自有公評56F 07/14 15:57
我的觀點是兩者能不能比不是單純看名詞,而是要看事實是什麼:「傷害可以是單純紅腫也
可以是把對方手打斷;家暴也可以是有實質傷害行為的暴力行為,抑或是因為進入規定範圍
觸犯家暴令的行為。」所以重點還是事情本身的長相及評價,發這篇的重點只是解釋起訴了
※ 編輯: kshank06 (101.8.10.61 臺灣), 07/14/2023 16:26:06
推 Parsons25: 爽啦!明年又可以看到Q的英姿,剩下敏哥了59F 07/1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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