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jsizmmy (pigChu)
標題 Re: [新聞] 黃曙光剛請辭召集人!潛艦國造機密信函隨
時間 Sun Apr 21 16:56:34 2024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當然在個案中,美商遲延給付到底是不是出於戰爭等不可抗力,是有討論餘地,所以黃署
: 光才有必要寄信,但這都是在契約明文的風險分配框架內,並不是國防部沒有約定。
: p.s. 軍品採購也有可能是財物採購契約,內容大同小異。


: 催告就是一個確保後續權利的行為,發這
: 種催告信的實益,在於後續對
: 方如果仍然無法履約,可以解約。

我數次闡述,
新聞中已經明確寫明「準時交付」的時間是2024年1月,
而在已經不能「準時一月交付」的情況下,
https://i.imgur.com/vX1L1ui.jpeg
[圖]
在一月這時間點之後也層承諾過三月準時交付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221003099-260407

https://bit.ly/3xO400b

這無論前者國防部沒有澄清為假訊息,後者亦為官員所述,亦無國防部反駁事實為虛假

但是不好意思,現在已經是四月,早就不是你當初說所謂的「延展」的「履約」內容,

另外,

以你自己舉的例子,中華民國官方網站公開資料,工程契約採購範本中寫明

https://imgur.com/avtw3iN
[圖]

17條 延遲履約
裡面第一項就是說明【逾期違約金】,
第一小項中更敘述如此狀況: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期限竣工

你還能打這麼大一段告訴我延遲履約並非違約而是有的沒的一二三四五,
您還能指著我說沒有工程採購相關知識過,
您知道您引用之第五項前面最開始第一項就是在說「違約」事項嗎?
即便是第五項也只是說「得免除契約責任」而已,哪個字眼告訴您沒有違約的?

我已經說過N次了,今天這是在違約後黃曙光針對L3部份質疑履約能力才有這封信,
不要倒果為因,將已經違約的事實文過飾非,
另,自己引用的資料麻煩看清楚項目,我已經很明確敘述過你還不願意聽,不好意思這邊就
嚴肅點告訴您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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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8.252 (臺灣)
※ 作者: ejsizmmy 2024-04-21 16:56:34
※ 文章代碼(AID): #1c9DJ4pN (Military)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713689796.A.CD7.html
jump2j: 一個很簡單的問題,違約責任中的「歸責事由/可歸責」,你聽過、理解這個概念嗎?
這個概念是你現在所有疑惑的癥結1F 04/21 17:04
ejsizmmy: 在談到履約責任時不就是已經是違約情形了嗎?想一想很簡單的道理吧4F 04/21 17:11
jump2j: 違約概念你要看是英美法還是我國民法,在英美法,未按時交貨本身就是違約,旦如我之前所說,並不是違約6F 04/21 17:12
ejsizmmy: 今天L3這麼大尾,你真的以為黃曙光有那個能力在期限違約前跑去催繳?8F 04/21 17:12
jump2j: 就會產生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權利,必須要債務人「可歸責」才可以主張。而在中華民國民法,未按時交貨本身還不構成違約,必須要債務人「可歸責」,才構成民法上的違約(給付遲延)
不管如何,未按時給付,不代表你可以請求違約金、損10F 04/21 17:12
ejsizmmy: 我就是拿你舉的中華民國的工程契約採購範本了,你現在又說要看英美的民法?15F 04/21 17:14
jump2j: 害賠償,債務人必須要有「歸責事由/可歸責」,才能請求。所以才說,釐清可歸責的概念,是釐清你的疑問的核心關鍵17F 04/21 17:14
ejsizmmy: 不覺得越來越站不住腳了,假如我又挖到美國的,是不是你要改監察軍民法範本?20F 04/21 17:15
jump2j: ok,你要談中國民國民法的話,未按時交貨本身不是違約,要有歸責事由,才算是違約(給付遲延)
參見民法230條規定22F 04/21 17:15
ejsizmmy: 我上面就寫明了工程契約採購範本已經是寫逾期是違約了,你又開始提民法?25F 04/21 17:16
jump2j: 其實如果你要堅持未按時交貨就是違約的話,主張按照英美法解釋,反而比較符合你的論點。中華民國民法跟你的論點是相衝突的
民法是所有契約責任的定義性條文,所有關於違約的定義,都是以民法為出發點去解釋。另外,如果你看工程27F 04/21 17:16
ejsizmmy: 他是說免除契約責任,哪來的沒有歸責事由,你要不要直接去問你認識的人所謂的「免除契約責任」跟「有規責事由」是兩件不相牴觸可能同時存在的事?32F 04/21 17:18
jump2j: 契約條款第17條(五),他也是對於可歸責事由的規定,跟民法230條規定其實是重疊的
我先問你,你知道歸責事由的意思嗎?35F 04/21 17:18
ejsizmmy: 你知道免除契約責任的意思嗎?38F 04/21 17:19
jump2j: 為確保接下來的討論不產生任何誤解,想先釐清你對於歸責事由是否有所理解39F 04/21 17:19
ejsizmmy: 我想先確認你知不知到這兩件事是不同的東西41F 04/21 17:20
jump2j: 這個工程契約的用詞其實不太精確,如果要字字珠璣的話,不論按照英美法或者中華民國民法的解釋,正確的42F 04/21 17:21
ejsizmmy: 不然進一步來說好了,沒有「違約」哪來的「違約」44F 04/21 17:22
jump2j: 用語應該是「不負」契約責任45F 04/21 17:22
ejsizmmy: 金去探討,又,該項第五條只是說免除契約責任,不是說「沒有違約」欸
不負契約責任代表沒有違約嗎?你要不要先去問問你的朋友46F 04/21 17:22
jump2j: 是。按照民法230條規定,不負契約責任,就是沒有違約(給付遲延)
當然你要主張比如台大陳自強教授的少數見解話,那另當別論。50F 04/21 17:23
ejsizmmy: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54條)
知道民法254條跟民法230條適用的是探討什麼情形嗎54F 04/21 17:29
jump2j: 我不太懂你的論點是甚麼,可以直說嗎59F 04/21 17:31
ejsizmmy: 要不要看一看230這條的前提要件是甚麼
法觀人月刊No.286 https://i.imgur.com/ffZW0Ni.jpg
https://i.imgur.com/ffZW0Ni.jpg
所以我從頭到位都跟你說,這只是在違約下探討要不要歸責契約責任而已,你要不要先去問問看你認識的朋友60F 04/21 17:39
[圖]
jump2j: 你那是陳自強教授的少數見解,即未履行契約本身就是契約違反,契約違反直接產生可以解約和請求屢行的法律效果,另若有歸責事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陳自強教授的少數見解,並不是通說及實務的普遍見解
推薦你翻閱陳自強教授撰寫的《契約法講義》系列,對於通說概念vs陳自強教授獨特見解的釐清,很有幫助67F 04/21 17:41
ja23072008: 無腦廢文74F 04/21 17:46
JOHN117: 所以本件所適用準據法是?75F 04/21 17:47
ejsizmmy: 其重點在解約與否 而我講的不是陳先生所述的可以解約與否,與探討的主題無關
更甚者這裡不是在探討是不是要損害賠償,請您不要誤會
我講的是你提及的民法230條條文前提要件是不是違約而已,這跟陳先生的觀點無關,請知悉
您可以先去確認「適用民法230條的前提要件為何」這個點去切入比較明確,而不是專注於適用230後構不構成解約條件76F 04/21 18:25
lukehong: 你只看罰LD的條款 也請去看EOT的條款 通常在第七條三款
老實講 金額高、期程長跟風險高的採購案件 沒發生EOT事由的案件不多見
工期展延事由還不只不可抗力,只看一封信就敢保證本案沒有EOT或LD也是蠻厲害的。
而且遲延履約,只要不要太嚴重像是計罰到上限或是根本放棄不願施作。計罰一些LD然後廠商還是完成工作,比解約好多了。85F 04/21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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