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KoreaStar
作者 SihMin (小小貝)
標題 [新聞] 法院對閔方的假處分申請提出問題(非原標
時間 Sat Oct 12 12:01:59 2024


媒體名稱:businessplus

新聞連結:
https://www.businessplus.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71539

記者姓名:崔延成(譯)
(若有則必須貼出)

新聞原標:
毫無根據的禁令?法院對閔熙珍重新任命 Adore 執行長的行為提出了批評。

新聞全文:
法院對閔熙珍提出的臨時禁令請求提出質疑,包括依據和程序問題。

在HYBE與閔熙珍(前ADOR代表)之間的法庭爭鬥正如火如荼進行之際,法院對閔熙珍提出
的『重任ADOR代表』假處分申請的依據提出了疑問。

11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50部(審判長金尚勳首席部長法官)針對閔熙珍對HYBE
提出的行使表決權等假處分進行了審問。本次審判的核心爭點在於『Procure(促使)』
條款的解釋和適用與否。閔熙珍方面基於股東間契約中的Procure條款,主張HYBE可以強
制ADOR董事會成員行使表決權,支持閔熙珍再次被任命為代表。


然而,當法院詢問假處分申請的法律依據時,閔熙珍方的法律代理律師事務所世宗回應說
:「未能找到相關的學說或判例。」相對地,HYBE方面則引用了無法強制執行Procure條
款的學說和判例,反駁稱董事會成員應為公司的利益而作出獨立判斷。


特別是HYBE在辯論內容中包含了四項學說,皆認為難以承認有關代表理事任命的Procure
條款的效力。令人矚目的是,HYBE引用的見解之一,來自於同屬於律師事務所世宗曾在5
月為閔熙珍代理的律師撰寫的論文。該論文指出,「根據Procure條款無法執行的部分毫
無疑問,且無法申請履行或假處分。」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提出了多個疑問,指出了包括未在股東大會提案中的事項卻申請假處分
的情況、表決權行使要求的模糊性、以及履行強制金判斷標準的模糊等問題。

法院特別表示:「一開始是否沒有要求具體申請的主旨呢?對於未在股東大會提案中的議
題,提出不具體的表決權行使要求過於模糊。」對此,閔熙珍方解釋稱:「隨時可以申請
,但因日期難以確定,所以暫時擱置。」


此外,法院還詢問了「(HYBE對ADOR董事要求再次任命閔熙珍的)業務執行中,若違反,
每次將申請100億韓元的履行強制金,如何判斷是否違反?」對此表示了疑問。

HYBE方面在本次審理中重申了他們的立場:「我們向法院作出了承諾,並對外公佈,全國
民眾都在關注這一情況」,將行使贊成表決權來支持閔熙珍的董事再任提案。此外,HYBE
還表示:「如果不信任我們的話,我們可以提交不可撤銷的授權書。」


法院表示將於本月25日結束審理,並盡快作出決定。

心得或評論(選填):
雖然中間過程的新聞是這樣
但之前這法官也有明明說不談背信,最後卻90度大轉彎的情況
所以很難說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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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81.46 (臺灣)
※ 作者: SihMin 2024-10-12 12:01:59
※ 文章代碼(AID): #1d2VIw7L (KoreaSta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reaStar/M.1728705722.A.1D5.html
onelove: procure或許翻成 聘用條款就比較清楚
或者任用條款也可以1F 159.196.14.27 澳大利亞 10/12 12:07
SihMin: 我覺得應該是確保或保證條款更合適3F 1.175.81.46 台灣 10/12 12:10
lusifa2007: 公司 所有與經營分離原則是近代公司治理的重要規定 大股東公開強勢要求董事會幹什麼根本觸犯天條4F 114.42.230.138 台灣 10/12 12:22
onelove: 所以名義上是董事換塌下來的啊 又不是股7F 159.196.14.27 澳大利亞 10/12 12:24
stephanie12: 就算禁令通過但也無法執行吧9F 36.232.212.8 台灣 10/12 12:27
SihMin: HYBE有申明就算通過了,董事無遵守義務
閔方要求若通過未遵守,則要罰HYBE按次算10F 1.175.81.46 台灣 10/12 12:29
Myeh1720: 引用為閔熙珍打官司的律師撰寫的論文www這個條款蠻多新聞都提到了,Hybe方面拒絕了按次算履行強制金的要求 原因就是上頭說的即使hybe指示,董事也無義務履行,所以法官要求世宗找出必須強制執行的依據12F 116.241.163.57 台灣 10/12 12:49
stephanie12: 昨晚myth大有補充,世宗那個罰款條件前提是要找到依據
Myeh 抱歉手快打錯
就看這次是不是要直接駁回18F 36.232.212.8 台灣 10/12 12:55
s8800892000: 笑死 波特 你敢用我的咒語來對付我22F 223.141.228.53 台灣 10/12 13:04
visviva: 噗哧,要HYBE強制Ador董事會讓她回去當代表XD23F 175.181.249.151 台灣 10/12 13:10
ILNARA: 當了20年打工人 好不容易當上代表
自己不珍惜在那裡亂搞 不到3年被換掉剛好HYBE強一點就把副代表幹的所有事查完公布人她找的 再怎麼切割 背信標籤一樣撕不掉以其人之道 還治其人之身25F 203.204.70.54 台灣 10/12 13:17
lusifa2007: 閔那邊的說法等於是要求法院下令大黑違反公司治理重要原則 法院怎麼可能下這種命令30F 114.42.230.138 台灣 10/12 13:38
mimimoumou: 閔那邊感覺沒招了33F 110.28.56.173 台灣 10/12 13:38
hornman: 應該是法律戰勝算低才會一直問A答B
不找法律論據還在那邊公布企劃書外流34F 39.10.1.31 台灣 10/12 13:45
macweng: 20%想全拿基本上是笑話,北韓或許可以啦,ceo叫金小胖就沒問題了36F 114.33.140.248 台灣 10/12 13:47
s8800892000: 臨時禁令是針對ADOR吧
怎麼會要求母公司HYBE38F 223.141.228.53 台灣 10/12 13:49
u1988926: 大閔自己從頭到尾也沒搞清楚自己是ADOR還HYBE吧40F 27.52.66.46 台灣 10/12 13:51
Iamtitlehgm: 個人覺得不該把法官對世宗提出問題而認為偏向HYBE,因為法官主要質疑的是1.要求在董事任命上投贊成票(但HYBE並未拔閔的董事質務,所以質疑為何申請這個)2.禁制要如何確保,意即法官是有考慮給予禁制令才需詢問如何確保有效別一再來打官司。HYBE似乎是打算用“確保”閔熙珍擁有不可動搖的董事席位,來說服法官已經有保障閔的權益,而閔的行為令人不可信賴所以必需拔掉代表董事42F 223.140.19.69 台灣 10/12 14:41
lusifa2007: 閔是要求當公司代表也就是臺灣的董事長 所以要求大黑派的董事要支持她當董事長 大黑就主張它是ADOR大股東但是基於公司經營與公司所有分離的重要原則 所以它投票所出來的董事要獨立判斷而不是聽它的 ADOR董事會解任閔公司代表的行為是ADOR董事基於ADOR利益所為的獨立行為 這個論述是對的 大黑是大股東但大黑不能法律上是不可以指揮ADOR董事的 所以閔那邊提的要求其實滿荒謬的53F 114.42.230.138 台灣 10/12 15:37
Myeh1720: 對啊 閔說要求執行條款是為了當代表,HYBE說不可能,法理上不會允許(無法強制履行),並且閔熙珍之前的作為已經危害到ADOR利益。64F 116.241.163.57 台灣 10/12 15:42
stephanie12: 如果這次法官還是判閔勝訴,合理懷疑閔背後有人幫忙68F 36.232.212.8 台灣 10/12 16:31
gotohikaru: 前一次勝訴的基礎是股東合約
法官幫忙擴大解釋到飛天了
這次已經解約 徹底是兩間不同公司的事當然 南韓司法還是存在著無限的可能70F 175.181.96.74 台灣 10/12 17:30
mimimoumou: 閔這個人也真厚臉皮,輿論上不斷帶風向是hybe要搞她,現在又想透過法律要hybe 讓她當ceo74F 110.28.56.173 台灣 10/12 18:42
gotohikaru: 閔一直都是自助餐啊 抄襲是一樁
她要背信搞HYBE就不同公司  要當代表換要求法院下令HYBE必須指揮ADOR董事77F 175.181.96.74 台灣 10/12 19:25
CaminoI: 除了瘋狂炒作輿論+拉抬自己 看不出她有理性或於法有理的地方 很像喧嘩鬧事 但沒料她被挖出那麼多抄襲黑歷史 也不敢面對80F 1.168.117.112 台灣 10/12 22:29
tzuchun0214: 這有意義多了83F 218.166.92.204 台灣 10/13 00:23
emmi1102: 看來再怎麼黃金律師的陣容,碰到番比八的訴主,也只能跟著硬拗,問A答B,XD84F 1.163.4.9 台灣 10/13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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