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avendishJr (梅西務實梅西可愛)
標題 Re: [討論] 小測驗:你真的了解國會改革法嗎?
時間 Sun Jun 16 10:47:57 2024


※ 引述 《chunzheng (聽巴哈)》 之銘言:
:  
: ※ 引述《CavendishJr (梅西務實梅西可愛)》之銘言:
: : 最不清楚的lono小朋友
: : 怎麼也敢出來啊
:  
: : 釋字729
: : 立法院不得調閱偵辦中案件相關卷宗
: : 即使是偵結不起訴的案件
: : 調閱也要有明確目的的議案
: : 而且要跟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才可以
: 所以修法中沒有一條有寫到調委會或聽證會可以調閱偵查中案件耶,那你說沒寫可以調閱
: 但有排除嗎?
: 就已經違憲的東西根本就不需要再立法排除啊
: 另外第59條之5第1項:
: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 已經明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所以你下面所說的國家機密也是得拒絕證言範圍。
: : https://i.imgur.com/4OasdPS.jpeg


因為這條跟其他條文有矛盾啊

50-1的規定

逾越調查範圍,法律明定保障個人隱私

被調查者‘’經主席同意‘’才能拒絕證言

https://bit.ly/4c3xl5S

50-1規定被調查者經主席同意才能不給

59-5又規範了“出席人員”能直接拒絕

請問這難道不矛盾嗎?

別告訴我出席人員不包括被調查者喔XDDD

請問立法院聽證會到時候能不能依50-1

繞過59-5的規定啊?



還有我再補充一個跟也是違反釋字的案例

就是25條質詢的部分

國防外交立即危險或依法應保密事項

“經主席同意”後才能拒絕答詢不給資料

https://i.imgur.com/en5EfjG.jpeg
[圖]

可是明明釋字461就有提到

人家是可以自行判斷國安跟重要國防機密程度

拒絕到場備詢或拒絕答詢的

https://i.imgur.com/sSyCGOP.jpeg
[圖]

另外釋字585也提到

國家機密是行政機關的特權

可以自行依法列密


回給你這段的結語

你知道跟憲法牴觸的法律都是無效的嗎

法律跟法律牴觸有解釋空間

不會有其中一條失效的問題

但是跟憲法牴觸一定無效

前面的釋字不會幫後面訂立的法律排除特定情況

(法律在前釋字在後,釋字可以認定特定情況合憲或違憲,要求依照釋字進行修法)

你要明定除外條款

不然有牴觸就是違憲就是無效

拜託有點法律常識


: : 國會調查權不是憲法明訂立法院的職權
: : 只有在釋字585才承認
: : 僅輔助憲法規定職權之功能
: : 請問為什麼司法機關(檢調)偵查中
: : 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公布的資料
: : 立法院的聽證會還能要求給復本?
: 你一直說立法院憑什麼調查偵查中案件
: 這就是謠言啊
: 現行的47條第1項:
: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
: 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
: 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 就已經有敘述司法機關先調取的資料或文件要提供複本了,你說違憲,那原本的47條就已
: 經違憲了啊。
: 再說你釋字729整個理解錯誤,司法機關跟相關機關調閱文件資料與立法院跟同一機關調
: 資料互不衝突啊,釋字729講的是立法院不能跟檢察機關調偵查中卷證,沒有說不能跟其
: 他機關調閱相同資料欸
: : 給不出複本有被處罰風險耶
: : 國家機密就更不用說了
: : 釋字585就有提到
: : 繞過國家機密保護法
: : 什麼機密都要給是違憲的
: : 還有釋字461
: : 即使是依憲法規定職權的質詢
: : 官員面對國防機密都能選擇拒答
: : 聽證會當然可以選擇不給
: : 辦秘密會議也沒屁用
: : https://bit.ly/3Vsuhcm
: : 一群驢
: : 說得很好
: : 你就是其中一隻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你是不是不知道偵查不公開?

像台智光案件跟金門海巡因為檢調偵查需要

要求不得公布相關資料所以不能給議會或立法院

公家機關都要配合不然觸犯洩密罪

(實務上還真的有非檢警之公務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被判刑)

還有釋字729理由書後段還有提到

立法院很想調閱資料

如碰到法律爭議

要跟行政機關‘’協商‘’

或是訂定要件跟程序

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

https://i.imgur.com/ngGXwAO.jpeg
[圖]

請問你這條文

有要協商嗎?有要送法院審理?

不是都單方面要求行政機關配合而已嗎?




所以還有啥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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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218.35 (臺灣)
※ 作者: CavendishJr 2024-06-16 10:47:57
※ 文章代碼(AID): #1cRb9VhP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8506079.A.AD9.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小測驗:你真的了解國會改革法嗎?
06-16 10:47 CavendishJr
※ 編輯: CavendishJr (27.242.218.35 臺灣), 06/16/2024 10:48:39
ado775566: 其實說的再多也不如實際案例才知道會有什麼問題
有缺漏或不合理下次修法對於細則再做修正
目前就只要針對是否違憲就好1F 118.163.72.138 台灣 06/16 10:52
cross980115: 585就有了
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這一直是一貫的 就是你要協商,或者有明確法規 那給司法機關審理
現在那個垃圾擴權法就是意圖凌駕行政跟司法,用個主席想要繞過去
反正那些黑單被打爆臉就裝死 然後喊都是DPP造謠6F 61.223.99.172 台灣 06/1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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