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urbomons (Τ/taʊ/)
標題 Re: [問卦] 馬記者:記者不受偵查不公開規範!
時間 Mon Sep  9 09:05:20 2024


※ 引述《Doica2445 (千千千)》之銘言:
: 是這樣啦
: 看了時下主流的APP Threads
: 看到了馬記者的一番言論
: https://i.imgur.com/bbHxoNy.png
: 不太意外的又是經典又是小草法盲
: Threads用戶個個都是法律專家
: https://i.imgur.com/4sfi2vC.png
: https://i.imgur.com/yfvSHei.png
: 但不是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啊
: 重點是可以一直造謠或公開調查過程喔
: 長榮大學大傳系新聞倫理怎麼教的
: 有卦否?

八卦是

馬大記者再不濟也是違法犯紀的共犯

主犯當然是洩密的北檢

但共犯是協助洩密的要角

一樣觸犯我國法律有刑責的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1.偵查,不公開之。


5.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

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
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
不在此限。

6.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9 條

4.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

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
出預斷。

第 10 條

5.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有違法者

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另外利用不法管道取得資訊做獨家報導


還構成圖利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若是有金錢或其他好處交易

還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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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111.163 (臺灣)
※ 作者: turbomons 2024-09-09 09:05:20
※ 文章代碼(AID): #1ctadJ6p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5843923.A.1B3.html
cs09312: 快去按鈴申告1F 106.64.169.30 台灣 09/09 09:05
cerberi: 我從沒看過有檢警這條被罰2F 223.137.9.178 台灣 09/09 09:06

因為大多數被告所犯

都是些詐騙、販毒、破壞治安的黑道行徑

沒人想維護他們權力


但柯文哲雖然很顧綠營人怨

卻也有不少人無法接受對其司法不公

大多數人都不是黑道

但大多數人卻可能是柯文哲

ccpYYYY: 這就很玄了,你去北檢申告北檢的檢察官,他們會受理那才真是奇怪了3F 27.240.161.26 台灣 09/09 09:07
danielwoody: 一樓準時上班夭壽讚5F 49.216.21.221 台灣 09/09 09:07
au4g3wk4k: 你再貼樓下青鳥要暴怒罵你法盲惹6F 36.234.240.109 台灣 09/09 09:07
babuarea: 叫法官罰她個2萬元就沒事了7F 27.242.11.161 台灣 09/09 09:07
luna2000sea: 不用列那麼多 根本不會去查8F 223.138.229.37 台灣 09/09 09:07
Pheromone: 你看過風紀股長抓自己的嗎?9F 114.137.183.53 台灣 09/09 09:08
baan: 球員兼裁判 你能怎麼樣10F 27.247.71.106 台灣 09/09 09:08
babuarea: 今天誰掌控司法?還跟他們說法律11F 27.242.11.161 台灣 09/09 09:08
King5566: 實務放縱是行之有年沒錯 司法改革趕緊的12F 101.136.141.63 台灣 09/09 09:09
phix: 綠能你不能 抗議有什麼用13F 223.137.26.242 台灣 09/09 09:10
Submicromete: 黨>法 謝謝指教14F 111.81.242.160 台灣 09/09 09:10
oooo83415: 嘻嘻15F 180.217.240.197 台灣 09/09 09:12
IAMQT: 罰這麼輕 難怪不怕16F 223.140.252.97 台灣 09/09 09:12
tomjanyan: 綠共媒體的記者,沒水準17F 111.248.34.189 台灣 09/09 09:12
wow924: 哪次不是有關係沒關係 好了啦18F 1.160.161.132 台灣 09/09 09:15
believefate: 這篇正解19F 111.71.214.83 台灣 09/09 09:15
xbit: 誰去告看看,我想驗證法院是誰開的20F 36.238.173.97 台灣 09/09 09:17
cliff9350814: 拜託有人去告一下21F 42.70.92.234 台灣 09/09 09:19
cocogg: 哇靠這樣看一看,可能違反還不止一條22F 118.232.16.49 台灣 09/09 09:20
Kenpi: 三粒北檢分部:一切合法,謝謝23F 101.9.102.220 台灣 09/09 09:21
dogberter: 這是公訴罪嗎 他們可以自告奮勇嗎24F 111.241.142.238 台灣 09/09 09:21
lulumii: 傻鳥營業帳好急25F 39.9.106.99 台灣 09/09 09:22
※ 編輯: turbomons (175.181.111.163 臺灣), 09/09/2024 09:24:34
hsuehhm: 可以告檢察官這些罪?馬記者是證人26F 111.241.181.185 台灣 09/09 09:23
beeboombee: 你談的是法律 他說的是法綠27F 42.72.157.212 台灣 09/09 09:24
Jin63916: 不必去罰28F 27.247.103.14 台灣 09/0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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