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jrq5785 (問問哥)
標題 Re: [新聞] 行員把10萬「踢進桌底」 郵局還原現場
時間 Thu Nov  9 12:26:37 2023


其實這就是故意過失的問題啊

目前客觀上看起來行員就是有把錢踢進去
那是故意的嗎? 還是過失?

我覺得根本不要再分甚麼故意過失了啦  只要客觀上有這個行為就是有
所以行員就要針對他的行為負責

客觀上  酒駕撞死人=殺人  不要再探討甚麼主觀要件了
客觀上只要有開車撞死人,就一定要負殺人罪之責任!
而不是過失致死

客觀上只要有殺死人的行為,也不用探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責任能力!
現在就是探討主觀要件這個才有所謂精神抗辯
客觀上把錢踢進去 直接用業務侵占罪來判就好

這種思維比較符合現在台灣多數人的想法阿 民主國家本來就是要多數服從少數

台灣現在變那麼亂很多都是在區分這個故意過失
在把很多責任限於「故意」所致   依我的看法就是把所有主觀要件刪掉
這樣子治安肯定會好很多! 國家社會會越來越安定

很多學法律的就是不跟大家講這個關鍵的因素,就是主觀要件在搞鬼
所以大家都摸不清楚批評或者修法的方向  請大家支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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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66.134 (臺灣)
※ 作者: ejrq5785 2023-11-09 12:26:37
※ 文章代碼(AID): #1bJ5-0j1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9504000.A.B41.html
su4vu6: 你得出這結論的方式超級主觀 毫無客觀1F 36.230.78.117 台灣 11/09 12:27
xiemark: 不立刻開除?2F 36.226.110.209 台灣 11/09 12:27
skullno2: 有錢人需要各種主觀 洩洩3F 27.247.199.49 台灣 11/09 12:28
gfabbh: 一視同仁,不要等到自己不小心犯了錯,再來看自己只是無心之過,不應該等同故意犯4F 101.9.194.232 台灣 11/09 12:30
sbdr: 法條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你可先修法 加油7F 61.216.2.198 台灣 11/09 12:30
hosen: 未遂犯亦罰之8F 123.195.196.130 台灣 11/0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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