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ukihira (ToTheMoon)
標題 [新聞] 二度酒駕被攔狂飆撞傷2警 業務反控警車闖
時間 Tue Oct  3 18:04:05 2023


二度酒駕被攔狂飆撞傷2警 業務反控警車闖紅燈下場曝光

ETtoday新聞雲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苗栗林姓業務2018年間因酒駕被判刑3個月確定,今年6月間再度酒駕上路,遇到警員攔查
竟加速逃逸,追逐過程中與警車發生碰撞,導致2名警員受傷;事後他反控警方闖紅燈,
他沒有反應機會才會撞上。不過,苗栗地院法官未採信,日前依法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個
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書中記載,林男2018年間因酒駕被判處3個月確定,並於同年7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沒想到他仍不知悔改,今年6月13日晚間9時、10時左右在家中飲酒之後,隨即於同月
14日凌晨0時許開車外出。


林男開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銀河路與日新街口,因為右轉沒打方向燈,被巡邏警員攔查,
他見狀竟加速逃逸,雙方一路追逐至永貞路1段與台1己線路口,他不慎與警車發生碰撞,
造成2名警員受傷。經警方事後檢測,林男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


林男挨告之後坦承酒駕,但強調發生車禍時,他是綠燈正常路權使用人,對方雖然是警車
,但闖紅燈,未依正常鳴笛行駛,他經過路口才發現右方有車,根本來不及停下,也沒有
任何反應的機會。


不過,苗栗地院法官認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
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
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法官指出,林男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卻要求聲請鑑定駕車行為有無過失,這部分與本案並無重要關係,也沒有調查證據的必
要,因此予以駁回,最終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1003/25949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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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林姓業務2018年間因酒駕被判刑3個月確定,今年6月間再度酒駕上路,遇到警員攔查竟加速逃逸,追逐過程中與警車發生碰撞,導致2名警員受傷;事後他反控警方闖紅燈,他沒有反應機會才會撞上。不過,苗栗地院法官未採信,日前依法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苗栗地院,酒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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