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k410050 (A柏)
標題 [新聞] 殺警、姦殺死囚釋憲救濟失敗 2大法官稱「
時間 Fri Aug  4 22:01:37 2023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2023-08-04 16:16 聯合報/ 記者
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殺警、姦殺死囚釋憲救濟失敗 2大法官稱「人命關天」有不同意見

4.完整新聞內文:
死刑犯王信福、沈鴻霖以刑事訴訟法證人死亡而無法到庭,警詢陳述得作為證據的規定有
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決合憲;大法官黃昭元、謝銘洋卻有不同意見,認為
「人命關天」,應思考死刑案件是否應進一步限縮傳聞證據的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
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
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黃昭元提出、謝銘洋加入的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釋字第789號解釋強調警詢陳述應全程連
續錄音或錄影,但本次判決理由卻完全未要求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似乎對傳聞證據的
證據能力,採更寬鬆的容許標準。


再者,與釋字582號解釋相比,本次判決採合憲限縮解釋,無意識雲帶風清、不著痕跡地
輕輕關上程序救濟之門,對於死囚等聲請人及違憲審查的救濟功能而言,實在都是不可承
受的輕輕放下。


黃昭元、謝銘洋認為,實務上共同被告為求卸責、拖延偵查和審判、挾怨報復、受刑求影
響,而蓄意錯誤陳述的情形,時有所聞,是否應繼續採取一樣的寬鬆標準,承認有證據能
力,恐怕有更徹底檢討、修正的必要,尤其是死刑在內的重大案件,認定有罪的證據必須
達「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才具有證明力。


不同意見書指出,本次判決中王信福、沈鴻霖都被判死刑,但認定犯罪的重要證據,不僅
包括其他共同被告的不利陳述,且共同被告也都以執行死刑而身亡,不少人權團體、法律
學者和律師也早就質疑相關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黃昭元、謝銘洋指出,雖然本案是法規範憲法審查,無從介入、審查個案判決是否違憲,
仍認為實在應更嚴肅面對、思考死刑案件是否應進一步限縮傳聞證據的例外容許要件,「
畢竟,人命關天」。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347135

 

6.備註:

支持死刑民調高又如何?

民進黨執政實質廢死還不是一堆人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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