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azsedcft (多半時候)
標題 [新聞] 台灣首度國民法官判決全紀錄:鄧如雯案
時間 Sat Jul 22 16:25:48 2023




1.媒體來源:《報導者》 2023 The Reporter.
2.記者署名:

文字/曹馥年、洪琴宣、張子午
攝影/楊子磊
設計/黃禹禛
核稿/何榮幸、李雪莉
責任編輯/張詩芸、陳思樺

3.完整新聞標題:台灣首度國民法官判決全紀錄:鄧如雯案30年後,新北殺夫案彰顯家暴法
未竟盲點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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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023年7月21日下午,全國矚目的第一起國民法官案件「季婦殺夫案」宣判後,新北地方法
院舉行記者會。(攝影/楊子磊)


今日(7月21日)下午2點半,全國第一起國民法官案件,經過7月18日到20日連續3天馬拉松
式審理,在新北地方法院做出判決。經過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評議,判處因殺夫
被以殺人罪起訴的被告季姓婦人有期徒刑7年2月。 審判長在宣判後說明,被告仍有選擇脫
離家暴之可能性,因此沒有《刑法》上「情堪憫恕」的空間。  辯護律師則在庭外受訪表示
,被告是一位善良、保守、傳統的女性,完全感受到此案法官對於她的關懷與溫暖,她很想
念丈夫,會在監獄中平靜閱讀身心靈書籍。未來是否上訴二審,將與家屬後續討論。


《報導者》全程記錄台灣史上第一件國民法官審理過程,並探問在台灣立下亞洲第一部《家
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25年後的未竟事宜。




去年(2022)11月30日凌晨1時40分,季姓婦人趁范姓丈夫酒醉熟睡之際,以菜刀等兇器殺
夫,犯後自首稱長期遭受家暴才犯案,2023年3月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7月17日由合議庭
、公訴檢察官、辯護律師經過不公開程序,三方從57名報到的候選者中,選出10名國民法官
(其中4位為現場備位)承擔審判與評議重任,為《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例。


針對判決,審判長說明,依據《刑法》第271-1殺人罪,最低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經認
定被告犯後報警自首,適用《刑法》第62條減刑至5年。綜合證據與證人證述,被告的確長
年遭受先生家暴,有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然而政府家暴防治資源都有提供其協助,並非完
全孤立無援,有選擇其他脫離家暴可能性,其趁被害人酒醉無反抗能力的殺人行為,被評價
侵害最重大生命法益,因此並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空間,最後從5年往上加重
為7年2月。


首件國民法官真實案件,審理殺夫案
2023年7月20日上午,64歲被告季姓婦人在連續3天的公開審理後,在法庭上做出最後的意見
陳述:

「我與先生這40年來,雖然不是我心目中想像的日子,但我想既然選擇了他,就勇敢面對。
可是他反覆指責我、酒後要我認罪、對我拳打腳踢,就算我認為他是心愛的人,渴望跟他在
一起,但這樣日子過下去,漸漸失去對他愛慕的心情,也做出這種不可原諒的可怕的事。我
對他很抱歉,覺得非常難過,如果人生可以從頭再來,我希望我們的婚姻生活是幸福美滿。
我也承認我對他做出不當的行為,法律要怎樣處罰我,我願意接受。」

從一位自小失去父母、生長在孤兒院的孩子,經過護專訓練成為一位照顧他人的護理師,因
而結識年輕時因傷住院的范姓丈夫,在後者熱烈追求下與其步入婚姻,生養兒女的同時也辛
勤工作,從市場叫賣到燒臘店事業,努力創造一個完整的家庭。


這條路,季姓婦人走了40年。

直到2022年11月30日凌晨1時40分,趁丈夫酒醉熟睡之際,她以「菜刀砍他脖子,鐵鎚捶他
頭,鐵鎚的榔頭鬆了之後剩木棍,打他幾下,水果刀刺他心臟,小刀劃腿」(註)殺夫,犯
後自首稱長期遭受家暴才犯案。

連續3天在法庭密集審理過程中,除了將所有犯案證據與細節攤在法庭上逐一檢視,也從被
告與證人的敘述中,建構出一位對婚姻與家庭滿懷期待的平凡女性,與「頂天立地」男子漢
如何走上末路的軌跡。在表面的個案狀況背後,更強烈反映出現行貌似完整的《家暴法》,
為何仍接不住受暴婦女的結構性因素。


審判第一日:屍體、兇器與選擇
去年底發生此案後,今年在新北地院選出6名正選、4名備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承擔
審判重任。(攝影/楊子磊)
https://i.imgur.com/zjKUp6q.jpeg
[圖]
7月18日上午,首先由到庭的4位檢察官之一、郭智安開庭陳述,他向國民法官表示,今天並
非針對過去被告身為家暴被害人的事實審理,而是針對被告成為家暴加害人犯下殺人罪之事
實審理;辯護人葛彥麟坦承被告殺人罪行、犯案時精神正常(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刑)
,但提及被告符合自首(《刑法》第62條)以及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得以減刑的
條件。請國民法官針對結婚40年為何要殺人、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造成悲劇的因果關係去思考


接著檢方實際拿出4樣包裹在塑膠袋中的兇器(2水果刀、1菜刀、1木棍)供法官與國民法官
傳閱,檢方請國民法官留意兇器之殘留血跡、重量、樣式和刀鋒磨損狀況等。大量的遺體與
解剖照片,同步投影在法庭兩側的大型布幕,說明屍體傷勢以及穿刺、割傷之大小。在此期
間被告兩次劇烈咳嗽、嘔吐,暫時到廁所休息10分鐘,回來服退燒藥才繼續開庭。


檢辯雙方先針對犯案當下的動機以及狀況訊問被告,接著審判長指示,輪到國民法官提出問
題,創下史上首例的是5號國民法官:
「妳準備兇器時是一次就從廚房拿4把嗎?」
被告:對。
「妳怎麼決定要拿什麼兇器的?」
被告:主要是拿菜刀,覺得比較適合。
之後分別是3號、5號國民法官針對被告犯案前服用的鎮定安眠藥物、死者屍體腐蝕情形提出
疑問,最後由審判長及受命法官確認更多細節後,結束上午的審理程序。
當天下午,則針對論罪與科刑(量刑),由檢辯雙方展開辯證。辯護人以筆錄資料以及2015
年起11次家暴通報紀錄,向法官陳述一位弱女子長期被酒後暴怒的丈夫辱罵、家暴、社交隔
離、金錢控制下,「忍無可忍,生不如死」下以此尋求解脫。

但在卷證內,卻同時呈現一位親人甚至子女眼中,個性耿直、對家人朋友十分忠誠的「好人
」。子女在筆錄中都提到父親早年跑船十分辛苦,從小教導他們要誠實正直,個性比較硬,
對於母親的金錢使用(早年買過六合彩、在父親不知情下以房產抵押貸款)或懷疑有外遇時
,反應就會非常激烈。


被告的兄姊也都曾勸告離婚,但在社工報告中有一欄「阻力分析」,提及案主思想傳統,以
夫為天,即便受暴也無分開和離婚打算;子女見證媽媽每受打罵就離家出走,4、5天後又返
家,一直循環的過程,感到無奈卻無法協助。辯護人並出示一份開庭前被害人子女與被告的
調解書,傳達子女希望給予媽媽從輕量刑的機會。


檢方同意被告符合減刑要件,同時也提醒國民法官,國家資源在其多年受暴史中,皆有介入
協助,包括核發保護令、家庭訪視、提供緊急庇護所,被告卻不願意接受協助。換言之,檢
方認為在此之前被告是「有選擇」的,季姓婦人要為此罪行自行負上責任。

審判第二日上午:鹼水與不快樂的二嫂
7月19日的審理程序,為傳喚4位證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

上午首先是檢方傳喚的證人:前新北市警局刑事鑑識中心股長程志強,他是當天案發後到犯
案現場採證的鑑識人員,詳細敘述如何發現屍體異常發黑,是因被告潑灑鹼水。4、5、3號
國民法官分別提出對於現場跡證的疑問。

檢方對於證人所述,以投影片摘要總結,包括潑灑鹼水、清洗血跡等足證「其手段惡劣、犯
後態度不佳」;辯方則沒有太多反駁,僅表示清洗髒汙是常人會有的反應。
緊接著上場的第二位檢方證人,是死者的范姓弟弟。

因早年與范姓死者合夥經營燒臘店,有近距離觀察過被告與死者的互動,並見證哥哥受傷在
南門醫院住院時,認識嫂嫂後戀愛結婚的過程。在他眼中,其兄的個性正直、嫉惡如仇,做
事有前瞻性、有理想、有計劃。以前到哥哥開在內湖燒臘店幫忙時,他們夫妻平日互動都很
好,除了哥哥有時講話較大聲,男主外女主內,二嫂(季姓婦人)在店裡幫忙還要帶小孩,
也很辛苦。兩人教養都很好,兒女很乖,沒有學壞。


范姓弟弟接到姪子電話,知道發生命案,猶如晴天霹靂,無法接受,「夫妻吵架難免,但二
嫂不可能做這種事,很後來才聽說家暴,想不通,可能藥物影響爆發,二嫂是很善良的女性
。」


辯方反詰問時,質疑范姓弟弟對哥哥的印象僅停留在早年,近年來只有逢年過節碰面,對其
夫妻相處情形是否真的了解?證人表示,二哥多是酒後打電話給他、偶爾傳來釣魚的照片,
電話中多重複抱怨很久以前的瑣事,例如被告曾在燒餅店工作,輕信旁人拿房子貸款抵押被
騙等等。


證人坦言過往合作燒臘生意時,比較常往來,後來較不了解其家庭狀況,但偶爾來探望時(
證人太太身體不好),「看得出來二嫂不快樂」。多年前在家族群組中,被告說受不了想離
婚,他曾勸二哥不要離,「人老了還是要有伴」。


國民法官與法官確認是否聽說過家暴的情形,證人答覆過往只有言語吵架,哥哥會罵二嫂「
笨」之類的,但沒聽過動手。去年命案發生前,才聽說二嫂的狀況有通報到新竹社會局,才
知道情況如此嚴重。


最後檢方肯定證人可信度,對加害與受害雙方的證詞中性,請國民法官考量證人與死者感情
要好,命案帶給家屬心情衝擊,需列入量刑中的因素;辯方則強調其對家暴情形完全不了解
,請國民法官自行評價,假設家屬得知情況,應會有不同衝擊。


審判第二日下午: 「狗屁家暴防治法!」
今日宣判完後,被告的姊姊──前日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及陪同親人步出法庭大樓。(攝
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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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休息結束,兩點開庭前,證人席右側傳來啜泣聲,一名老婦拿衛生紙伸進口罩擦拭。她
是第一位辯方證人、被告的季姓姊姊。

剛開始檢方對程序提出臨時異議後,首先由辯方進行詰問,律師以卷證筆錄資料為基礎,詢
問被告受家暴後,逃往證人家的細節。季姓姊姊的證詞中,呈現出和上午的范姓弟弟作證時
截然不同的婚姻實況。被告每受丈夫家暴,就會匆忙從台北逃往新竹她(證人)家,時常鼻
青臉腫、衣衫襤褸、渾身狼狽,但在其夫不間斷的LINE訊息(時而溫和說服)後,又重回其
身邊。以前善良單純、受朋友喜愛的妹妹,婚後完全變了一個人,范姓丈夫只要一喝酒,就
開始翻舊帳亂罵、暴打虐待,長年壓力下身心累積龐大壓力,妹妹曾吐露想跳樓自殺,證人
勸妹妹要想辦法解決。

季姓姊姊在描述去年命案前夕,丈夫跟蹤追到新竹家中,要找妹妹的恐懼經驗,語氣愈加激
動,情緒瀕臨崩潰,話語無法繼續。審判長指示休息,第一排旁聽席、陪同季姓姊姊前來的
家屬大聲拍手三次,高喊「可惡!」,並傳來證人低聲自語,「(妹妹變這樣)  可能跟我
們從小沒有父母有關。」

季姓姊姊休息回到證人席,繼續為妹妹抱不平;輪到檢方反詰問,只有一句話問證人:是不
是很愛妳妹妹?證人輕聲答是。
審判長裁示休息,旁聽席前方的家屬突然高聲說道:

「家暴(保護)令沒用、落實受暴婦女保護、狗屁家暴防治法,台灣還有很多受虐婦女!」
休息結束後,輪到國民法官詰問,僅有5號與4號國民法官針對被告金錢問題與車禍賠償事宜
提問;最後審判長特別問到,有護理背景的妹妹為何曾在先生的水裡放鎮定劑,證人答道因
其白天要工作(燒餅店),晚上被先生吵得受不了,希望讓他睡覺,被發現後,妹妹表示不
是要害他,若是不會只放一顆。

接著輪到第二位辯方證人,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彭姓社工,去年7月被告暫時住哥哥家時通
報家暴,由她負責此個案。社工當時的評估中,危機程度高,但當與個案討論到保護令以及
提供緊急庇護所時,卻很快被案主拒絕,不斷表達不希望轉介,焦慮、擔心申請後反而有生
命危險。


「每當(被告)主權萌發,很快被先生壓制,揚言不撤銷(保護令)就死定了、給妳好看等
,(被告)提到(丈夫)酒後沒辦法認識眼前是她先生、無法阻止  」彭姓社工表示,可從
系統看到大概在2018年也申請並通過保護令,但在先生要求下撤銷,影響其後求助體制的意
願。當個案返回北部,將其通報到新北家防中心後,社工與其就沒有任何聯繫。


接著檢方反詰問,確認完社工資歷(任職家暴業務近12年、每月平均接10到12件個案),「
意思是每年接觸超過100個案嗎?」檢察官問完此問題,下方旁聽席傳來:「不明白(檢方
問此問題)什麼意思?」社工繼續說明家暴案的處理程序,如提供緊急庇護、保護令、陪同
出庭、討論子女後續等等,而入住庇護所門檻不高,有意願即可,為共同生活空間。


檢方接著尖銳問道:「就妳多年來接觸受家暴個案,殺死加害人的有幾位?」證人表示:「
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檢方追問「為什麼」,證人表示「我不想要回答這個問題」。

在此階段,國民法官並未對社工提問,最後職業法官問到,實務經驗中,是否多數個案不願
意使用庇護所資源?證人表示的確如此,半數以上拒絕緊急庇護資源,主要因地處偏遠、交
通不便,以及疫情導致個案對公共空間疑慮,而對已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而言,也無法接受
生活在有門禁、冷氣開放時段等自主受限的集體空間。


綜合前兩日審理過程,國民法官多對於犯案事實、證據等細節抱有較大好奇,並未深究被告
婚姻與受家暴狀況,最後是在審判長追問社工的證言後,才呈現出被告遭遇所反映的家暴防
治制度與資源問題。


審判第三日:如果時光倒流  
審理來到第三天,檢、辯雙方詢問被告,並對量刑、是否適用「情堪憫恕」減刑進行最終辯
論。

詢問過程,季婦回溯成長記憶,她在孤兒院長大,希望能找到喜歡的人共度人生,渴望愛,
也期待另一半溫柔以待。但新婚僅3年,丈夫就對她拳腳相向,也不支持她的興趣,總要她
「嫁雞隨雞」。她一副愛唱歌的好嗓子,婚後再無發揮機會,就因跟隨丈夫叫賣長繭了。

就算事與願違,她不希望兒女跟她小時候一樣沒有雙親的愛,加上丈夫警告她若敢離婚就休
想得到孩子,放不下兒女的她打消離婚念頭。受暴30多年,她罹患焦慮、憂鬱、甲狀腺風暴
,一度想尋死,又覺得像是「承認外遇、畏罪自殺」,最終持刀了結丈夫。


這天的審理,檢辯與法官仔細釐清季婦家暴情形與犯案時序,國民法官也更進一步釐清死者
金錢管理、用藥習慣等細節。本日男性國民法官關注焦點仍圍繞犯案細節,為何會把自己服
用的藥物給先生、取得藥物的時間點等。1號女性備位國民法官關切季婦為何撤銷保護令。
而正選唯一一名女性、6號國民法官,則輕聲詢問季婦:「如果時光倒流,妳還會選擇殺死
丈夫嗎?」


季婦回答,現下與當下無法類比,犯案時情緒非常激動,不過她很愛先生,假設時光倒流,
可能會繼續忍耐。

「那麼,妳會求助嗎?」該名國民法官追問。

季婦說,自己也試過求助,但找社工被先生阻擋,聲請保護令被先生要求撤銷,否則對家人
不利,「我覺得自己做不到(求助其他管道)。」

由於季婦的犯罪事實明確,也符合自首減刑,終結辯論圍繞在季婦的犯行是否同時符合「特
殊的原因背景」、「客觀上能引起同情」、「最低刑度仍然過重」這三項「情堪憫恕」要件
,再將刑度降低。


檢方指出,從輕量刑的理由,包括被告自首、兒女願原諒,長年遭受暴。但被告確認丈夫熟
睡才下手,犯後潑灑鹼水、擦拭血跡等,都顯見被告是計畫殺人,手段兇殘且犯後態度不佳
,有理由加重量刑。再者,季婦雖長期受暴,仍有入住庇護所等其他優於殺死丈夫的選擇。
季婦殺人,不只抹除丈夫的惡,也抹除兒女心目中的正直父親、其他家人心中愛釣魚的慷慨
兄弟,抹除了整體的人。


檢方說明什麼是「量刑」時,還舉Google評論當例子:消費者可能會參酌飲食美味、服務、
環境品質各種因素,決定給店家的星等,「量刑也一樣,不是非黑即白,它有漸層,要審酌
案件中每個因素在各位法官心占有的比重,去做適當量刑。」檢方也提醒,這量刑會成為社
會大眾看待「殺死配偶會付出何種法律代價」的心中分寸,並建議量刑為8~12年。


被告辯護律師則說,被告自幼渴望愛,又長期受暴,家庭、社會支援也在死者阻擋或恐嚇下
一一斷絕。他未對量刑表示意見,僅請法官在理性前提下,用感性想法進入被告的生命,感
受這30多年來她如何過生活,設想犯案當天她如何忍無可忍,最後給被告應有的法律制裁。

催生《家暴法》的律師:彷彿鄧如雯案重現、混合權力控制

今日下午2點半,全國矚目的首起國民法官參審案件於新北地方法院宣判,國民法官專用法
庭外有許多媒體與旁聽者到場等候。(攝影/楊子磊)
https://i.imgur.com/Hrl8boC.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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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2點半,全國矚目的首起國民法官參審案件於新北地方法院宣判,國民法官專用法
庭外有許多媒體與旁聽者到場等候。(攝影/楊子磊)
在法庭之外,對於催生亞洲第一部《家暴法》、「鄧如雯殺夫案」的辯護律師王如玄來說,
季婦猶如30年後鄧如雯案的重現。

她回憶,當年鄧如雯反覆遭受危及生命的家暴,曾多次逃家,卻被丈夫通報失蹤人口,被警
察找到帶回,親友亦遭丈夫傷害與威脅,1993年,鄧如雯因所有求助管道都被切斷,在丈夫
熟睡後,以鐵鎚、水果刀殺夫,和季婦最終選擇犯案的情境有不少共通點。王如玄直言,「
長期受暴,無法掙脫」這8個字,貫穿了包含鄧如雯、此案在內所有家暴殺夫案。


但不同的是,1998年《家暴法》上路25年的現在,季婦已有外部資源可介入,為何仍接不住
受暴者?王如玄提到,從此案可觀察到當代家暴的新興特徵,一是混合了多元的暴力樣態,
從輕度的口語暴力到肢體動粗,嚴重程度的光譜很分散,讓受暴者和其親友不容易意識到要
積極求助,二是更棘手的「精神控制」。


季婦從2015年首次通報家暴,至殺夫案發生有長達7年時間、共11次通報紀錄,期間警政、
社工等《家暴法》的資源都有進入,亦曾申請保護令,卻一度撤回(註),反映出受暴者深
陷「權力控制關係」──從季婦年輕時,丈夫便不喜歡她接觸朋友,使她社交隔離;在季婦
離家出走時,丈夫更威脅對收留她的娘家親人不利;此外,丈夫主管家中錢財,各種控制手
段織成一張綿密的「網」,逐一切斷受暴者向外求援的管道和意願。在這個過程中,周遭家
人很容易因為受暴者反反覆覆的決定而陸續抽手,導致受暴者更加喪失支持系統,最後選擇
用殺戮徹底解決一切。

王如玄表示,受暴婦女對逃離家暴環境後,經濟上、安全上的害怕跟恐慌沒被處理,保護令
、訪視、心理諮商輔導,都沒辦法真正解決問題。這類有嚴重權控議題的受暴者,其實最需
要的,是能有人和她建立長期穩定的陪伴關係,了解受暴者對婚姻生活的想像、期待,當受
暴者一直反反覆覆時,理解她為何做出這樣的決定,並陪她一起釐清該何去何從。


然而現行《家暴法》,「資源常常是『點』的處理,沒有辦法深入面向的處理,」王如玄無
奈表示,最大困難仍是政府投入的資源不足,社工工作負荷量太重,流動率高,個案往往會
因社工辭職,被迫在不同服務中流轉,片段的協助,很難令長期受暴者信賴。此外,庇護所
必須要提供更多居住樣態和選擇,不然受暴婦女往往不會將庇護視為選項。事實上,根據衛
生福利部保護司統計,2022年台灣有192,873件家暴案件通報,但同年僅有7,410人次使用庇
護服務(註)。

針對施暴者,王如玄提到,過去家庭暴力多半要到肢體暴力的程度才能構成刑事犯罪,但英
國在2015年已針對家庭暴力設有「高壓控管罪」(coercive control),若加害人有精神虐
待、控制、孤立等行為亦構成犯罪,最高可處5年監禁;澳洲也正在討論立法。目前台灣《
家暴法》雖有納入權控關係,但刑責仍針對肢體暴力,王如玄認為未來亦可考慮將精神控制
納入刑事犯罪要件,好在更嚴重家暴發生前,就可以早期嚇阻加害人。


而案件中許多親友作證,范姓丈夫74歲高齡,常出現碎碎念、多疑、翻舊帳、情緒失控等狀
況,王如玄說,亦可懷疑已涉及輕度失智症狀,但很多家庭往往對於失智者的變化沒有意識
,也不知向外求助,既是病人、也是家暴者的情境目前在台灣仍很難被接住,許多長期照顧
他們的人苦不堪言,最後釀出悲劇


針對判決結果,認為季婦雖受家暴,但政府家暴防治資源都有提供其協助,有選擇其他脫離
家暴可能性,因此不符合《刑法》第59條減刑之條件,王如玄表示,雖然《家暴法》通過之
後有更多的協助措施給被害者,但是在現代新興家庭暴力型態下,對被害者而言,還是有很
多沒辦法解決的困境,包括社會文化下的壓力等,還是期待法官可以引援《刑法》第59條的
規定予以減刑。



「離開的人已經離開,活著的人還要好好活下去」

第三日審理來到最後時刻,當被告女兒走上證人席,整個法庭的情緒張力達到最高點。身著
黑色衣褲、身材高 的她剛說出「各位法官好」,就哽咽、停頓十多秒,審判長請她情緒平
復再陳述意見。


「這件事情身為子女的我們是最難過的,失去的是我的父親,被告是我母親。我們得知事發
時,很震驚難過,也非常掙扎。如果我們能更關心陪伴他們,能警覺父母之間已經演變到這
樣嚴重的地步,或許今天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所以我覺得身為子女的我們也有責任。

「我們很後悔,也很痛苦,只是離開的人也已經離開,活著的人還要好好活下去,我選擇原
諒母親,我希望她好好活著。我把一切看在眼裡,能明白她的痛苦,我也想過,如果同樣的
事情發生在我身上,我是否也會選擇一樣的路? 當我知道她做出這樣的事,除了很難過,
也很擔心她的身心狀況如何去承受如此沉重的壓力。

「我已經沒有了父親,不能再沒有母親,我知道她犯下殺人罪,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懇
請各位法官能減輕她的量刑,她畢竟不是因為名利財富才做這樣的事,她只是渴望得到愛與
尊重。懇請各位法官給我們一次機會,給我媽媽一次機會,讓我們早日團聚,讓媽媽接下來
的人生能好好活一次、好好愛自己。」

女兒語畢,旁聽席不斷傳來抽面紙的聲音。審判長詢問季婦的兒子未能出庭的原因,女兒表
示他工作忙碌,但兩人立場一致。

若不考慮假釋,待7年後刑期服滿,年逾7旬的季婦或許有機會重啟她「做自己、愛自己」的
第二人生。從鄧如雯到季婦,仍有眾多無力掙脫的家暴受害者,無法企及這看似單純的心願


不過,從鄧如雯案時期「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經過20多年《家暴法》的「法入家門」
、家暴殺人案成為首起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縱使家暴樣態不斷變形,卻也出現被社會
大眾更細緻檢視、看見暴力背後脈絡、補上制度未竟與不足的機會。


從推動改制到第一起審判,國民法官制度在台灣的30年演進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陳思帆9年前起兩度被借調往司法院刑事廳推動國民法官業務,親
歷此制度轉型與試辦、定案過程。他表示,台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從1980年代末期就已
開啟討論,經過多次草案研擬、意見交鋒,歷時30多年才正式上路;目的不是要以人民取代
法官,而是藉由人民與法官共同審理、雙向討論,一起決定裁判結果。這是司法與社會互動
的過程,希望為刑事審判帶來多元觀點。



早在古希臘時代就有人民參與審判的概念,無論是英美的「陪審制」,或歐陸國家以陪審制
為基礎擬定的「參審制」都已行之有年。歷經多年醞釀,參酌日本裁判員制度設計的《國民
法官法》於2020年正式上路。



陳思帆說明日本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與台灣很像,成為我國參酌日本制度的原因,「不
過日本人民對司法是有較高信賴,面臨的是對司法的疏離,認為審判交給(法官)專家判斷
就好。相對地,台灣對司法信賴度看似不高,但仍高度關注許多審判議題,期待法院發揮定
分止爭的功能,可說是『既關心又疏離』。」



他舉例,人民對司法判決的量刑有許多想法,但過往一般大眾對法律中的無罪推定、證據裁
判等價值不甚瞭解的狀態下,很難形成公共事務的討論。國民法官制度,就是希望形成成熟
的民主式審議與討論,透過審判實務與社會大眾的對話,將法治價值共享到社會,促成大家
用更成熟理性的態度討論重要的司法議題。



但要如何讓沒有法律背景的國民法官理解審理程序?「法庭的核心價值就是親見親聞,」陳
思帆說,適用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不會依照一般審理程序讓法官先行閱卷,
而是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審判開始後,才共同接觸證據內容,審理過程盡可能以扼要易
懂的方式讓國民法官理解案情,避免過多專業術語。



由於擔心被外界放大檢視,不敢暢所欲言,國民法官評議過程並不公開,也沒有留下書面紀
錄,美國陪審團、日本裁判員制的評議過程同樣不公開。評議像是一個從初階到定案的內部
決策,當中有很多價值衝撞、轉換、相互說服的過程。現行的《國民法官法》以及施行細則
當中有許多讓國民法官一起集思廣益的設計,例如評議時讓國民法官先發表意見;審判長也
可運用技巧,例如讓所有人將想法寫在便利貼上投入桶子,再將所有人的想法並陳在白板上
,避免權威效應下,國民法官的心證受到法官引導。



至於「定罪」與「量刑」的票數比例計算根據──有罪要有6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與職
業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死刑要有6票以上同意,非死刑要有5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與
職業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是因為對於兩者決定攸關重大,而採取較高的門檻、額外增加
條件的「特別多數決」,而非過半即通過的一般多數決。



而此第一案國民法官中只有一名女性,性別比例的失衡問題也備受外界討論與批評。陳思帆
說,在草案演繹階段,確實討論是否就身分屬性設置門檻,性別就是其中之一。 但最後認
為,若以身分屬性做門檻,考量的因素會愈來愈多,恐怕年齡、職業或是族群背景都會納入
限制,無形中降低制度運作可行性。這也是世界各國人民參與審判,例如美國陪審團與日本
的裁判員,絕大多數都不設置性別門檻,而是用普遍性參與,並保證選任過程公正性的原因



律師王如玄則提出擔憂,國民法官如果性別組成過於單一,可能會造成性別觀點失衡,在涉
及家暴或性侵情境等案件中皆可能有影響,她建議應規定任意性別不能少於三分之一;且現
在法官都須接受性別平等訓練,國民法官或也能比照辦理。


https://i.imgur.com/6zyZvf3.jpeg
[圖]
法官陳思帆9年前起兩度被借調往司法院刑事廳推動國民法官業務,親歷此制度轉型與試辦
、定案過程。(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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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1693664: 哈欠2F 114.137.201.95 台灣 07/22 16:28
ltytw: 之前政府寄那個什麼你抽到資格的信
好煩3F 114.33.46.227 台灣 07/22 16:30
luche: 有外溢監嗎 還是砍警察才有?5F 1.200.17.117 台灣 07/22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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