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ymco9999 ()
標題 [課業] 違建與刑法185條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時間 Sat Jul  8 00:35:30 2023


最近重讀刑法分則時
在公共危險罪章的刑法第185條是這麼寫的

刑法 185 條
一、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三、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2年台上字第6412號曾說明: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謂陸路,當然指可供
公眾往來之陸路(即道路)而言,至於該道路是否僅供人通行,或供人、車通行,應非所問


道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範如下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後略)

假設住戶A在自家含有騎樓部分的建物,將騎樓圍起來當成私人住家使用
是否有可能該當刑法第185條要件之一的損壞或壅塞陸路?看起來應該是構成
(以騎樓算道路一部角度)

但是第二要件「致生往來之危險」這就有問題
例如因為騎樓圍起來占為己有,行人不能走在騎樓要繞道道路邊緣線甚至快慢車道上
這樣有無「致生往來之危險」的構成要件之一該當

我查過最高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決書,似乎沒有針對騎樓占用作出有罪判決的判決書
是否因為沒有「致生往來之危險」的因素嗎?

而王欽彥(法學教授)投書見解雖然只供參考
但裡面節錄一段內容是值得思考的

「以設置鐵捲門、搭蓋違建、停車之方式,阻塞騎樓,令行人無法通行、必須行走柏油路
面與車輛爭道,是對行人(包括幼兒、學童、嬰兒車、輪椅族)之通行安全造成危險,甚
為明確。從而應該當於前述犯罪」

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57838
占用騎樓人行道是刑事犯罪 | 讀者投書 | Newtalk新聞
[圖]
一、騎樓之存在目的本來就是要供人通行。早在日治時期,經天皇敕裁核可之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4號「台灣家屋建築規則」第四條即規定「沿道路而建之房屋須設有房簷之人行道(亭仔腳)。但取得地方官廳許可者,不在此限」(詳見徐國章編著,『台灣總督府律令史料選編(明治33年)』,2014,國史館台灣文獻館,122頁以 ...

 

所以如果題目問騎樓搭建成私人空間,是否該當刑法185條之構成要件
應該要從哪個角度出發論述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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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38.230 (臺灣)
※ 作者: kymco9999 2023-07-08 00:35:30
※ 文章代碼(AID): #1ag3xKtq (Examinatio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88747732.A.DF4.html
※ 編輯: kymco9999 (118.233.38.230 臺灣), 07/08/2023 00:41:16
leptoneta: 你的故意呢1F 07/08 02:05
BlackCoal: 這樣講的過去的話,那併排停車就關到死了2F 07/08 05:49
kymco9999: 意思是說沒有故意犯?
純粹過失
185只罰故意犯?3F 07/08 09:53
angryfatball: 法條沒寫罰過失就是沒有r6F 07/08 09:59
kymco9999: 對7F 07/08 10:30
leptoneta: 不然發生車禍全都該當185?8F 07/08 10:33
kymco9999: 所以該教授的投書有盲點?
因為違建不一定是故意要致公共危險?9F 07/08 12:24
Gardenia0603: 理論上可以吧,重點還是在具體危險的判斷啊,他認為有算他的價值判斷,可以尊重,這其實是事實認定的問題,都得看個案而定,至於故意如果你的理解是行為人的認知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話那的確說得通,或許這看法有點荒謬但也是符合定義、邏輯推演的結果,不過我想最重要、困難的還是實務大概不會採行這種那麼加重公務負擔的見解吧11F 07/0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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